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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损赔偿有说法


害的一种,而赔偿范围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人身损害案件,可以在专门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损害赔偿范围作规定。主要理由有:一是赔偿范围是法释〔2001〕3  号解释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一内容,该司法解释就显得不完整;二是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未作系统规定,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结果较为悬殊,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如果将来制定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法释〔2001〕3号解释的应用可以积累经验。最后,  法释〔2001〕3号解释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法释〔2001〕3  号解释中有关赔偿范围的内容主要是参考了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也充分听取了一些法院的意见。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范围共有11项。当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包括所有赔偿项目,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只能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一般而言,医疗费、护理费等适用于大多数案件,而营养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只适用于某些案件。赔偿范围与受害人因触电而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不同结果相关。其中,残疾用具费是各项费用中较大的一部分,而且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赔偿过高主要与残疾用具费有关,因为受害人为了使自己的生活或工作更加便利,尽可能要求配制国际上最先进的辅助器具。根据公平原则,参照其他赔偿标准(如交通事故赔偿),凡因触电造成的损害需要配制辅助器具的,其标准只能是普及型,而不能按最先进的标准配制。有国产辅助器具的,配制国产的;没有国产辅助器具的,按国际上普及型的标准配制。“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但“死亡补偿费”只适用于受害人因触电而死亡的案件,不是适用于所有触电案件。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现实出发。例如,现实中不少案件是未成年人触电,如果未成年人因触电而死亡,对其父母肯定会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除“死亡补偿费”外,法释〔2001〕3号解释中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因触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高压电属于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而依民法原理,凡适用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一般应当适用限额赔偿原则且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外,虽然一些法院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作出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但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并不是十分明确,应当由专门的司法解释解决这一难题。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适当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会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电损赔偿有说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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