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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李伟迪


的好恶而改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领导在行使管理权时,也应是有法可依,领导只能对事务的目标和完成的技巧施加影响,而不能随意改变公务员办理事务的程序和目标,以及不能随意委任和免除职员的职权;在评价公务员的业绩时,也应有法定的、具体的、详细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标准和程序,要以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效益性为价值取向。在这个基础上,领导不得不或习惯于按法律办事,专制和违法的土壤被铲除了,在法治的环境里,干出违法的勾当就不象现在这样容易了,腐败就会不治而愈,领导的公务价值、法律价值、道德价值都能较好地实现。在这种环境里的下级或职员,能专注于自己的岗位职责,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能依法行使对领导的监督权和建议权,他们的公务价值、法律价值、道德价值也能较好地实现。当然法律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和公务效率的完美结合是一个核心问题,但这是另一个问题。概括言之,权在法下则治,法在权下则败。
2、 一切权力的行使 应引入道德评价,一切权力的行使 要援引道德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办事不是自动实现的,客观上法律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法律主体的行为是多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力量包括经济力、政治力、文化力等等,道德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影响,道德能使法律的效益最大化。以某卫生局(甲)对某饭店(乙)的行政处罚为例,有三类行为方式,第一类,甲以行政处罚为工具,不管乙的卫生搞得多好,经常向乙榨取钱财,乙向甲交“罚款”成为例税;第二类,甲不以“找钱”为目的,但对乙的处罚简单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收钱走人;第三类,甲首先指出乙的违法之处,指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分析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提供某些解决困难的信息,再处罚。第一类处罚权力的行使,于法于德都应否定,第二类处罚权力的行使,合乎法而失于德,指职业道德,第三类既合法又合德。三类执法效果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第三类是执法效益的最大化;其关键优势是法德合治,把权力的行使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使处罚对象既“口服”又“心服”。有人会怀疑,执法人员哪有时间做“精致功夫”,笔者认为,如果以办案的数量为评价执法者的业绩的指标,当然做不了“精致功夫”,但如果以解决多少矛盾作为评价标准,执法就能更精致些。本节的结论是:权出于法,力以德行。
3、 人事制度要引入道德的一票否决权
要明白其中的道理很容易,小偷能做官吗?贪污分子比小偷,谁的危害性大?有暴力倾向的人能做官吗?经常打老婆的人是不是有暴力倾向?惯于撒谎的人能做官吗?虚报政绩是不是撒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类人既违反法律又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人缺乏最基本的道德,无德者执法掌政必成苛法暴政,与社会主义目标是南辕北辙。无德必无位,有位必有德。道德否决权要赋予法律的效力,至少要表达这么三个意思:一是道德记录是任人的依据,一是依道德记录的具体情形,规定不同期限的“禁任”期,一是在任官员,如有道德问题必须辞职。希望在世人面前能展示这么一个形象:公务员是正人君子、道德楷模。
4、反腐倡廉,要拘小节
要正官德、树民德,必须从小节管起,小节不保,难立大义。现实中以下现象司空见惯,警察不抓小偷,工商不管奸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等。如无得力措施,其发展趋势是,官员什么酒都敢喝,什么钱都敢收,什么人都敢用,什么事都敢做,什么法都敢犯,什么德都不管用,甚至什么人都敢杀,社会上是黄赌黑白泛滥,欺蒙拐骗横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官员腐败不是败于一时一事;现在有一种做法是,反腐倡廉,只打老虎,不拍苍蝇,实质上不是保护官员,而是害了他们,不能到他们不能自拔时,而等着“善后”。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拘小节,不能立大业,治官的法律要不厌其祥。
当然,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及其成员的事情,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这个命题永远是正确的,老百姓有治国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是本篇立论的前提,不过在中国这个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深远的国度里,国家机关及其成员,在治国过程中确实起着“龙头”的作用,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时就说到,干部队伍是关键,因此可以说,国之本在民,民之命在政,政之绩在官,官之绩在治,治之窍在法德合璧。

四、爱民安民,富民教民
1、热爱百姓是法德合治的前提
热爱百姓并不是社会主义时代独有的道德,范仲淹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自勉,西方人把纳税人看作是衣食父母,敬之爱之听之用之,其实这是政治道德的基本规范。但是范仲淹的境界在中国古代一般人达不到,西方人的观念与中国人相左,官是父母,百姓是子民,这是笔者提出问题的原因。热爱百姓是打造当代中国道德体系的第一号工程。
热爱百姓是公务行为方式的内在要求,因为公务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公务员如果把公务仅仅作为谋生的手段,而不把它作为事业来追求,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就很难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就很难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很难“慎独”。热爱百姓也是市场规则的要求,姑且不说百姓是衣食父母,起码百姓交税是公务员工资的来源,是典型的价值交换,甚至可以说,是百姓给了公务员一份工作,不应该对百姓存一份感激之情吗?同时热爱百姓是社会主义政治价值取向的

内在要求,政治的目的是让百姓的利益最大化,否认这一点、做不到这一点,就不是一个称职的政治家,而增进百姓利益的前提是热爱百姓。
2、 百姓安居乐业是法德合治的基本目标
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在这里,中国古代圣贤的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是相通的,经济是基础,法律与道德是经济的产物,没有经济基础,最好的法律、最高尚的道德都是不可想象的,以法治国、以德治国,最后都要落实到以经济立国。发展经济,造福人民,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共产党人的基础目标,是政治活动的价值取向,是政治质量的衡量标准,是天下大治的首要条件。具体地说,百姓安其居、乐其业是治国的基本和基础,建国五十来,特别是党的三步发展战略的第一步温饱工程,及稍后政府提出的安居工程等等,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是我国深化改革、持续发展的基础,应该说中国已经有能力解决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并能基本解决安居问题。但是应该看到社会上还有一部份弱势群体存在,主要是偏僻地区的农民、下岗工人、贫困学生和遭遇天灾人祸的人等,后三者的分布有分散性的特征,虽然绝对人数很少,但全国各地、各个学校、各行各业都有,他们的衣食住行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但由于得不到妥善的帮助,对社会的副面影响非常之大,对于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法治国,弘扬传统美德,弘扬集体主义精神,是一种强大的腐蚀剂。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从经济入手,借助法律和道德的手段,首先,要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要健全起来,要列为当地政府的头等大事,要与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其次,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美德,丰富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要把“献爱心”、捐资、慈善等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使社会关注、热心慈善事业,并充分肯定慈善贡献者对慈善财物的分配权、监督权、获得荣誉权、荣誉使用权。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可以使改革大业事半功倍。
3、百姓富裕起来是法德合治现阶段的核心目标
三步发展战略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目标的实质是让百姓富裕起来,从整体意义上讲,第二步战略即小康水平已经达到了,但是如果仅仅满足于此,就会让人家小看我们,攻击社会主义,藐视中国共产党,因为,不论从人类发展的现有水平、发展趋势看,还是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看,抑或从世界竞争趋势、人类开拓精神看,都不能停留在小康水平,因此中央提出“富而思进”的口号,是及时的。在基层工作中,我们注意到,有些基层干部,特别是那些乡镇企业较好、经济较宽裕的地区的基层干部,认为现在的老百姓生活比七十年代好多了,有吃有穿,干部在前些年确实劳苦功高,现在应该“后天下之乐而乐”了,因此胸无大志,忽视群众继续创业的积极性,怠于政务,逐渐丧失了对群众的感召力和凝具力,正气渐弱,邪气日升,法纪不张,道德滑坡。这是极其危险的,不仅会丧失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李伟迪(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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