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角色的全球一体经济中,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 济法、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并逐步形成新的平衡机制,即国内和国 际行为规制与国内、区域和全球性结构规制有机互补的反垄断法模式。陈俊认为,入世 后中国应制定综合性的反垄断法,结合行政垄断等国内突出问题,在立法模式选择、立 法运作设计、竞争政策选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等方面强调与国际通行规则协调。彭学 龙认为,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如未能明确将商业秘密权作为知识产 权给予保护、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不如TRIPs宽泛等,商业秘密立法应在充分考虑网 络时代特殊需求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
郭俊秀认为,面对WTO的要求,我国应在金融机构国际化、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一体 化三个方面完善金融立法,其中金融业务法应采“内外合一”模式;金融监管法中市场 准入立法应采“内外分立”模式,金融业务监管立法则应逐步统一。熊哲文认为,加入 WTO对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会集中发生在五年的“过渡期” 内;经济特区作为“入世窗口”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授权立法优势,率先构建符合WTO规 则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陈波、许多奇认为,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既不宜采用 直接结合模式,也不宜采用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而应借鉴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并制定相应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王晓丽认为,在加入WTO的背景下,环境税立法 应坚持强制课税、公平与效率协调、专款专用的原则,完善环境税制要素设计,并协调 好与WTO规则的关系。杨晓昆认为,面对入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律环境的影响,我 国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从税收优惠体系、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资或外汇引 进等方面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宋波认为,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包括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 、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信息技术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等内容,具有广泛性、系统性、合 法性、双重性、隐蔽性和灵活性、争议性等特点,我国政府与企业应共同采取战略性措 施来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张云认为,TBT在WTO机制下,规范各国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 的专门协议,遵守TBT协议,建立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可以从效益论和正义论两方面找 到法理支撑。廖华认为,面对国外的绿色壁垒,我国应在WTO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自身的 绿色壁垒体系,使之成为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应对发达国家转嫁污染、进口产品冲击 国内市场的政策工具。
温晓莉、柴荣认为,中国入世后受到最大冲击的是农业、农村、农民,为增强农业在 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应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用法律形 式明确政府投资主体的职责,以加大对农业保护的力度。王森勇认为,中国入世后,农 业作为基础产业的地位仍然没有动摇,但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缺陷,因而应从 农业政策、农地制度和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三方面,转变政府支农方式。
十一、市场信用与经济法
冯彦君认为,信用的道德伦理机制与法律机制互为表里,在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建构 和保障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应合理分工,紧密配合。经济法不仅能够强化民商法的作 用,保障市场信用机制免遭破坏,而且能够构建政府信用机制,为市场信用机制的建构 与功能发挥创造前提条件和外部环境。丛中笑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应当分工、协作,将 征信服务与政府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约束 惩罚机制,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企业同步发展各自 的信用体系,最终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合力建设、联合征集、资源整合的公开、透 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机
柴振国、胡海涛认为,只有建起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银行信用为媒介,商业信用和 消费信用结构合理、彼此促进的信用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的正面作用。鉴于我国目 前银行信用异军突起、国家信用逐步发展、商业信用畸形发展、消费信用受到抑制的局 面,有必要加快消费信用立法,并以消费信用合同为规制的重点,引导和扩充消费信用 。黄明欣认为,信用不仅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信用,而且还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信 用;不仅指偿债能力,更应指诚信、公正、负责;不仅是权利,更应是义务。重建信用 ,除民事救济方式外,要树立政府信用形象、追究政府失信责任、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保护信用主体的财产权、确保司法诚信。杨忠孝认为从信用主体、信用意识、信用载体 、征信系统、信用交易等因素对信用制度进行理论解构,主张建立信用权、信用限制、 信用评价等制度,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姜一春研究了国外对发生信用危机的企业进行事 后的救济的PEF制度,认为可对我国建立类似制度提供参考。
十二、市场规制法
韩赤风认为,在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构成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 不仅可包罗所有法律中不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适 用。德国立法例表明,一般条款的适用以行为必须发生于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 违反善良风俗为要。这对缺少一般条款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可资借 鉴。高枕认为,对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基于对反向仿冒性质的不同认识,分 别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我国新《商标法》将反向仿冒作为侵犯商标权 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但反向仿冒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必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 标法》相配合,才能有效规制反向仿冒。程宝山、杜俊涛认为,对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 的防范,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惩戒机制,更要有完备的事前预防机制,其中证券交易账 户实名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报告制、禁止信用交易制、交易停止制、价格限额制 、做市商制尤为重要。陈秋云、赵迅认为,将售后服务视为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或后合 同义务的传统观点,局限了对售后服务的规范与管理。售后服务其实是一种与消费合同 竞合的格式合同。基此定性,应本着等价有偿原则,加强对售后服务合同的规范和管理 。曾艳君认为,为应对国外反倾销,我国外贸企业应采取“市场取向工业”证明、出口 商品的合理报价、产品数量宏观调控、积极应诉反倾销投诉等对策。
王晓晔认为,我国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 合并控制、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程序逻辑五个方面都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修 改。刘大洪、张剑辉认为,规制自然垄断,需要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多 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樊静、柴艳春认为,西方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均有一个从 垄断状态向垄断行为转变的过程,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适应这种趋势,将垄断行为作为 规制对象,同时适当注意垄断状态的发展。王健认为,因特网反垄断立法应本着审慎干 预原则,就因特网相关市场的界定、本地接入、接入软件和域名等领域的垄断行为以及 电子商务世界的垄断等做出制度设计。
冯果认为,放松政府管制,增强公司经营弹性,强化公司监控,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 人的利益,已成为公司法修订潮流的重要理念。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也应以此理念为指 导思想。胡鸿高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严重瑕疵,国有股减持暂停和引进 独立董事制度也得失兼有。他主张调整股权结构,改造董事会,完善信息披露、进退市 、上市公司民事赔偿、衍生诉讼等制度。徐景和、廖斌分析了公司多边治理的理念、条 件、类型、前提、结构,指出其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我国应加快从单边治理向多边治理 制度的转变。陈婉玲、徐唏认为,我国企业合并控制立法,在实体法上,价值取向的选 择应符合国际竞争要求并遵循产业政策目标,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市 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界定应采取35%的标准和参考德国的做法。万国华认为,我国证 券监管体制应向美国他律模式靠拢,兼采英国自律模式之长,将确定正确监管机构及其 运作机制,作为构建有效证券监管体制的重点。刘洪珊认为,我国应从充当股市系统性 风险减震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信心、保障交易透明性、提高公众意识等五 个层面,确立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监管目标。汪敏认为,金融业高度垄断的弊端日渐显 露,允许多种经济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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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俊秀认为,面对WTO的要求,我国应在金融机构国际化、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一体 化三个方面完善金融立法,其中金融业务法应采“内外合一”模式;金融监管法中市场 准入立法应采“内外分立”模式,金融业务监管立法则应逐步统一。熊哲文认为,加入 WTO对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会集中发生在五年的“过渡期” 内;经济特区作为“入世窗口”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授权立法优势,率先构建符合WTO规 则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陈波、许多奇认为,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既不宜采用 直接结合模式,也不宜采用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而应借鉴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并制定相应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王晓丽认为,在加入WTO的背景下,环境税立法 应坚持强制课税、公平与效率协调、专款专用的原则,完善环境税制要素设计,并协调 好与WTO规则的关系。杨晓昆认为,面对入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律环境的影响,我 国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从税收优惠体系、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资或外汇引 进等方面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宋波认为,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包括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 、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信息技术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等内容,具有广泛性、系统性、合 法性、双重性、隐蔽性和灵活性、争议性等特点,我国政府与企业应共同采取战略性措 施来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张云认为,TBT在WTO机制下,规范各国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 的专门协议,遵守TBT协议,建立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可以从效益论和正义论两方面找 到法理支撑。廖华认为,面对国外的绿色壁垒,我国应在WTO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自身的 绿色壁垒体系,使之成为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应对发达国家转嫁污染、进口产品冲击 国内市场的政策工具。
温晓莉、柴荣认为,中国入世后受到最大冲击的是农业、农村、农民,为增强农业在 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应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用法律形 式明确政府投资主体的职责,以加大对农业保护的力度。王森勇认为,中国入世后,农 业作为基础产业的地位仍然没有动摇,但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缺陷,因而应从 农业政策、农地制度和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三方面,转变政府支农方式。
十一、市场信用与经济法
冯彦君认为,信用的道德伦理机制与法律机制互为表里,在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建构 和保障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应合理分工,紧密配合。经济法不仅能够强化民商法的作 用,保障市场信用机制免遭破坏,而且能够构建政府信用机制,为市场信用机制的建构 与功能发挥创造前提条件和外部环境。丛中笑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应当分工、协作,将 征信服务与政府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约束 惩罚机制,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企业同步发展各自 的信用体系,最终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合力建设、联合征集、资源整合的公开、透 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机
制。
柴振国、胡海涛认为,只有建起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银行信用为媒介,商业信用和 消费信用结构合理、彼此促进的信用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的正面作用。鉴于我国目 前银行信用异军突起、国家信用逐步发展、商业信用畸形发展、消费信用受到抑制的局 面,有必要加快消费信用立法,并以消费信用合同为规制的重点,引导和扩充消费信用 。黄明欣认为,信用不仅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信用,而且还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信 用;不仅指偿债能力,更应指诚信、公正、负责;不仅是权利,更应是义务。重建信用 ,除民事救济方式外,要树立政府信用形象、追究政府失信责任、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保护信用主体的财产权、确保司法诚信。杨忠孝认为从信用主体、信用意识、信用载体 、征信系统、信用交易等因素对信用制度进行理论解构,主张建立信用权、信用限制、 信用评价等制度,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姜一春研究了国外对发生信用危机的企业进行事 后的救济的PEF制度,认为可对我国建立类似制度提供参考。
十二、市场规制法
韩赤风认为,在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构成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 不仅可包罗所有法律中不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适 用。德国立法例表明,一般条款的适用以行为必须发生于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 违反善良风俗为要。这对缺少一般条款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可资借 鉴。高枕认为,对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基于对反向仿冒性质的不同认识,分 别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我国新《商标法》将反向仿冒作为侵犯商标权 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但反向仿冒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必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 标法》相配合,才能有效规制反向仿冒。程宝山、杜俊涛认为,对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 的防范,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惩戒机制,更要有完备的事前预防机制,其中证券交易账 户实名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报告制、禁止信用交易制、交易停止制、价格限额制 、做市商制尤为重要。陈秋云、赵迅认为,将售后服务视为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或后合 同义务的传统观点,局限了对售后服务的规范与管理。售后服务其实是一种与消费合同 竞合的格式合同。基此定性,应本着等价有偿原则,加强对售后服务合同的规范和管理 。曾艳君认为,为应对国外反倾销,我国外贸企业应采取“市场取向工业”证明、出口 商品的合理报价、产品数量宏观调控、积极应诉反倾销投诉等对策。
王晓晔认为,我国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 合并控制、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程序逻辑五个方面都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修 改。刘大洪、张剑辉认为,规制自然垄断,需要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多 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樊静、柴艳春认为,西方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均有一个从 垄断状态向垄断行为转变的过程,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适应这种趋势,将垄断行为作为 规制对象,同时适当注意垄断状态的发展。王健认为,因特网反垄断立法应本着审慎干 预原则,就因特网相关市场的界定、本地接入、接入软件和域名等领域的垄断行为以及 电子商务世界的垄断等做出制度设计。
冯果认为,放松政府管制,增强公司经营弹性,强化公司监控,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 人的利益,已成为公司法修订潮流的重要理念。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也应以此理念为指 导思想。胡鸿高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严重瑕疵,国有股减持暂停和引进 独立董事制度也得失兼有。他主张调整股权结构,改造董事会,完善信息披露、进退市 、上市公司民事赔偿、衍生诉讼等制度。徐景和、廖斌分析了公司多边治理的理念、条 件、类型、前提、结构,指出其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我国应加快从单边治理向多边治理 制度的转变。陈婉玲、徐唏认为,我国企业合并控制立法,在实体法上,价值取向的选 择应符合国际竞争要求并遵循产业政策目标,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市 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界定应采取35%的标准和参考德国的做法。万国华认为,我国证 券监管体制应向美国他律模式靠拢,兼采英国自律模式之长,将确定正确监管机构及其 运作机制,作为构建有效证券监管体制的重点。刘洪珊认为,我国应从充当股市系统性 风险减震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信心、保障交易透明性、提高公众意识等五 个层面,确立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监管目标。汪敏认为,金融业高度垄断的弊端日渐显 露,允许多种经济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