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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成分进入,适当地引进竞争机制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思路,而 制定适合金融业的市场准入规则则是当务之急。李金泽认为,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市 场准入制度在法制体例的安排、对外资银行金融机构调整的范围、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的准入、设立外资银行机构的申请与批准程序、许可的修改与 撤销、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等方面仍有诸多欠缺。王莉认为,从我国金融史上混 业经营两度实行又两度被分业经营所取代的历史教训、实施混业经营所必备条件以及目 前现状看,我国仍不宜实行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从法制建设等多方 面来培育混业经营的条件。
  十三、宏观调控法
  肖海军认为,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社会性、国家意志性, 并可划分为具体的、不同的调控层面。吴文芳认为,宏观调控主体有决策与执行、中央 与地方、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权力机关与政府等方面的层次划分,应通过立法来协调不 同层次间的权限配置和相互关系。刘志云、郑鲁英认为,为防范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及其 对市场机制和私权利的损害,应对宏观调控的法律监督的途径、手段、程序以及救济机 制进行具体设计。华国庆针对自1994年以来分税制在税权划分上的问题,认为应重构税 权,特别是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合理划分税种,使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统 一。侯作前通过比较研究认为,税收优先权不断降格的趋势,反映了当代尊重基本人权 、重视交易安全、对公共利益重新定位等价值观的变化。而《税收征管法》将税收优先 权与担保物权等同看待,对税收优先权定位过高,且存在制度上的冲突和漏洞,为此应 重构税收优先权制度。杨虹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应采用适度、渐进的税制改革方案,适当 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暂缓开征证券交易税及资本利得税,并采用税收抵免措施以解决 重复征税问题。刘新林认为,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在修改时忽略了对经济困 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忽略了在此时他们对税务 机关征税行为的监督。熊伟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技术、税收意识以及税收 征管水平的限制,尚未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刘志云认为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行为和法律渊源上都存在差异,前者属宏 观调控法,后者属市场规制法。后者的完善是前者发挥效用的前提和基础,前者的良好 效应有助于后者顺利实施。
  宏观调控的某些特殊手段,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张红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 府收费应重新定性,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由《收费法》、《国有资产法》、《预算法》 等综合调整。屈茂辉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征收的宏观调控职

能,应区分征收的公 益目的和商业目的,明确征收程序,同时确定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原则。陈丽华认 为,鉴于联合国的“适当补偿”标准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我国应修改外商投资企 业法中过于抽象的“相应补偿”标准。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火右亘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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