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正文

海上保险委付行为法律性质新探


要约,则应具备以下要素:“(1)要约应为特定契约当事人之意思表示;(2)要约须对将来应为契约当事人之相对人为之;(3)要约须以有相对人承诺即使成立契约而受其约束之确定意思为之;(4)要约须含有足以决定契约内容之事项。”(注: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委付亦是(1)特定的被保险人所作的转让保险标的之上的物权或债权给保险人而请求赔付保险金额的意思表示;(2)委付是对将来应为委付合同的特定的保险人作出的;(3)委付中含有一旦委付合同成立后即受其约束之确定意思,如承担转移保险标的之上的物权或债权给保险人等义务;(4)委付中含有转移保险标的及其之上所有权利、推定全损事实及索赔额等足以决定委付合同内容之事项。
  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1款也规定“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该规定基本借鉴了MIA1906的规定,也将委付规定为要约而非法律行为。但是我国《海商法》对委付接受或承诺的规定比英美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它并没有规定保险人不接受时被保险人的委付权可因法院的判决产生。即使被保险人的委付行为没有瑕疵,保险人亦可拒绝接受或承诺,保险人不得被强制接受委付,“如果保险人不接受委付,被保险人仍可以向保险人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注:傅旭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57-458页。)被保险人并不能以保险人不接受委付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接受委付,赔付全损,而只能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因此,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所期望的委付效果完全依赖于保险人的接受。既然如此,被保险人的委付行为就不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能是要约。
  此外,我国《海商法》对委付撤回的规定并不科学,它不仅与委付的法律性质不符,也与多数国家的规定相背离。《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规定:“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该条的官方英译文为"Once  the  abandonment  is  accepted  by  the  insurer,it  shall  notbe  withdrawn."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6)条规定:“委付通知书一经接受,委付便不能撤销。”其原文为,"Where  notice  ofabandonment  is  accepted  the  abandonment  is  irrevocable."我国的规定实际上混淆了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和撤销(Revocability)这两个重要的概念。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注:参见冯大同编:《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因为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既然要约尚未生效,所以各国法律均允许要约人可将要约撤回,而要约一旦生效,各国法律均不允许要约人再将要约撤回,只发生能否撤销的问题。委付在经保险人接受后,委付合同即告成立,那么作为要约的被保险人的委付行为理应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已发生要约上的法律效力。若依我国《海商法》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委付只要在保险人接受前均可撤回。如前所述,作为要约人的被保险人的委付行为理应在合同成立以前就已产生法律效力,若仍允许撤回,不仅有违各国的共同做法,也与我国《合同法》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规定相冲突。在英美国家,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接受之前,随时都可以撤销其要约或变更其内容,但是一旦受要约人对要约发出接受通知,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即告终止。(注:参见冯大同编:《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7页。)因此,英美国家要约人的要约撤回权和撤销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在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之前,若要约人宣告他愿意在一个明确的期间内受到其约束的情况下,要约人就只能撤销而不能撤回要约。所以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6)条规定,委付通知书一经接受,委付便不能撤销,而不是撤回。况且,我国《合同法》第16条关于要约生效的规定采取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到达生效主义”,要约撤回和撤销的阶段性更加明确,不能混淆,因此我国《海商法》

第249条第2款的规定宜更改为“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销。”
  综上所述,委付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被保险人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该行为在德日法例中为被保险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在英美和我国法例中则为被保险人为订立委付合同所发出的要约。

海上保险委付行为法律性质新探(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8736.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民法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