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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等。
  (5)金融调控法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是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例如: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支付;货款的发放与回收;票据的承兑与贴现;国内、国际货币收支与结算;金银、外汇的买卖;保险;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都属于金融活动的范畴。在我国,财政和金融,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两种有效的手段。金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经济关系分为广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和狭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广义的金融经济关系包括:中央政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督管理经济关系;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票据关系;保险关系;证券关系;期货关系;金融租赁关系;金融信托投资关系等。狭义的金融经济关系是指中央政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宏观监管经济关系。宏观经济法体系下的金融调控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金融经济关系。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金融调控经济关系和金融监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调控经济关系是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凭借权力,以公权者的身份,以行政权、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为依据,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主要以控制货币供应量为主,保持币值的稳定。中央银行不再对非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中央银行通过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经济手段来抽紧或放松银根,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来扩张或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通过规定或改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交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从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以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节。金融监管就是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利用金融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例如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宏观调控关系和金融宏观监管关系,金融调控法的法律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和货币法三大部分构成。金融调控法中的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法主要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机构、货币政策、业务操作、金融监管、财务会计及违反中央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等;政策性银行法包括调整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补充部分,货币法包括通货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也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组成部分。金融法中的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不属于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应划归微观经济法中市场主体管理法和市场交易管理法调整。
  (6)投资法
  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了扩大再生产投入货币或其他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固定资产或金融资产的活动。投资主体分为政府、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和外商。投资活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工程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是指投入新建、扩建、改建与恢复方面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以外延为主的固定资产再生产;更新改造投资是指用于对现有国家资产进行更新的技术改造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是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方式。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成的证券金融资产的投资活动。间接投资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直接投资是投资法的调整对象。
  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投资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对投资宏观调控的目的;投资主体的法律制度;投资范围的法律规范;投资方向的法律调整;国家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结构、布局的调控;投资资金管理,投资风险责任制度;违反投资法的法律责任;风险投资法等。
  (7)产业政策法
  产业政策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于一定时期产业组织

和产业结构变化趋势的预测和发展目标的设立,同时规定各个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实现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在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的情况下,产业政策正成为指导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主要手段。它是政府将宏观管理深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间,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变化进行定向干预,从而达到各个产业部门的均衡与发展[11](P.64)。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通过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我国产业政策法的体系主要内容应包括:综合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和产业技术法构成。
  综合性产业政策法是指体现某一时期产业发展的较为全面的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综合性产业政策法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以及相配套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标》等。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根据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一定时期内国家总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即产业结构政策进行立法。以上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依据[5](P.281)。产业结构法包括基本法律和行政性法规。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法律,例如:农业法、铁路法、航空法、建筑法等。行政性法规包括支柱产业,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造业的法规,例如《汽车产业政策》等;短线产业及基础产业,以电力工业为中心的能源工业,以钢铁、铝、基本化工原料为主的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特别是铁路与通信业以及水利产业的法规,例如《水利产业政策》等;第三产业的立法,例如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产业、饮食服务业、旅游产业的立法以及调整和援助衰退产业制度,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其他相关的立法。
  产业组织政策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各企业间相互关系及产业组织合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中规定,我国产业组织的政策目标是:促进企业合理竞争,促进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应该形成以少数大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市场结构;对其他产业,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或者大、中、小型企业分布和企业数目较多的市场结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颁布了有关企业组织联合的行政性法规、企业兼并的法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规及企业集团的法规,适当保护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正在制定之中。
  产业技术政策法是调整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引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业技术政策法包括《科技进步法》、产业技术创新法、产业技术保护法、知识经济与产业技术、信息技术促进法、产业技术引进法等法律制度。我国产业政策的法律较薄弱,今后需要大力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
  (8)价格法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它反映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及政府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指与价格的宏观调控、价格的制定、价格的运行以及价格的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以上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根据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价格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价格管理体制;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的监督检查;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等。
  (9)审计法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估的一种经济监督行为。审计已成为国家从宏观上管理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审计法的体系应包括:审计法的

论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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