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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原则即依法审计、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强制性及保守秘密原则;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国家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审计监督法律制度包括:对国家机关财政收支审计,对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收支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外资的审计包括:对国际组织的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收支的审计;另外还有对社会公共资金的审计;专项调查的审计及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审计的准备和审计的实施;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等。
  (10)国际收支平衡法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同其他国家之间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等活动发生的各种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总和。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国际收入和国际支出大体相抵均衡,国际收入略大于国际支出。国际收支平衡是一国经济总量平衡的组成部分,对保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将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目标之一。
  国际收支平衡法是调整国际收支平衡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收支平衡经济关系是指我国在涉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国际收入和国际支出相平衡的经济关系。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关系、外商投资经济关系、海外投资经济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外债管理关系等。与此相适应的国际收支平衡法的体系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海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
  对外贸易法是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对外贸易经营者、服务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以及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还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配额管理、非关税鼓励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
  外商投资法。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收支有密切的关系,在有贸易持续逆差的情况下,通过资本净流入来纠正贸易收支失衡和弥补外汇储备不足,从而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因此,外商投资法在国际收支平衡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外商投资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法、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法等。
  海外投资法。包括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法、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法、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法等。
  外汇管制法。包括外汇账户管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法等。
  外债管理法。包括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法、外债统计监测法、外债登记法、对外担保法等。
  (11)经济审判法
  经济审判法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审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人民法院通过经济审判活动,保证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审理重大经济纠纷,处罚违反宏观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活动顺利进行。
  经济审判法的体系包括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经济审判组织的设置和职权、经济审判的管辖及收案范

围、经济审判的监督(人大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再审程序的监督)、违反经济审判法的法律责任等。
  以上11个方面的法律,构成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其特征都与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密切相关,属于宏观经济法范畴,统一于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内。值得提出的是,目前,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处于初创时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宏观经济法律不断制定,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将得到加强,宏观经济法的体系虽会有所变动,但将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一个完整的宏观经济法的体系将屹立于中国经济法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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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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