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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一起经济纠纷案的法理分析/杨涛


无因性是指该证券的占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可对抗义务人,而证券的恶意占有人并不能以此对抗原所有人向其主张权利。更何况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并不是证券,在民法中性质是种类物,民法将物分为物定物与种类物,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意义:1、基于客体是物定物与种类物,可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2、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3、意外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货币本质上仍是物,自然应遵循物权的基本原理,遵循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货币的占有人与所有人分离,占有人将该货币转让,应看第三人取得时是否善意,如果不是善意,所有人当然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杨某是否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结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以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受诉法院进行为前提;2、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实体的请求权;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本案中,杨某是这18万元共同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对于王某的侵权行为及刘某的不当得利之债享有独立请求权,有权要求法院对王与刘之间的赠与行为予以撤消,因此,其当然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

最后,有一点我们认为必须补充的是,无论依照社会公德、善意风俗还是立法本意,在婚姻关系中,应依法保护无过错一方,对第三者的不当利益不予支持,以维护正常婚姻关系,这是本案审判时应当考虑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对其赠与刘某的财产无权要求返还,但杨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参加诉讼,法院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与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如果刘某因该赠与行为的撤消遭受损失,能否要求王某予以赔偿,应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此是后话,不在本诉考虑之列。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一起经济纠纷案的法理分析/杨涛(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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