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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一  )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9]  参见文献[2]  。

[10]  社会和谐性是指政府的登记管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通俗的讲是老百姓满意,有利于社会总福利增加。

[11]  参见文献[7]  ,p32

[12]  参见文献[8]  ,P49

[13]  在理论上,把整个改革自觉地明确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十四大(1992)。按照十四大列出的中国改革的时间表,大概30年略多的时间完成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前二十年主要任务是构建市场体系,后十年,主要任务是完备市场秩序。市场化程度最主要是看三个方面的指标,一个指标是商品市场定价程度。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各种商品,  90%以上是政府定价。到了90年代末,约95%左右的商品是市场定价。第二个指标是产权制度。改革开放之前城市工业和商业企业资产,90%以上是国有制。现在国有制的比重是50%略强。改革开放前,在国民生产总值中,70%以上是国有制部门提供的,非国有制提供只占不到30%;现在非国有制部门提供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接近70%,国有制部门提供的国民生产总值是30%略多一点,完成了一个倒三七的扭转。第三个指标是宏观调控体制的变化,主要是金融体制和财政体制。现在政府、企业和居民这三个主体当中,国民收入直接掌握在政府手里的不到20%,剩下的80%在企业和居民家庭。金融体制变化也相当深刻。从1993年以后,金融立法明显地加速,中央银行相对独立,国有商业银行体系的构建,政策性银行的独立等。世界银行在1996年前后,对世界所有转轨国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市场化速度做了一个综合的市场化指数测评,测评的结果,当时所有转轨国家平均的市场化进展指数是4.4,最高值是6,中国是5.5。根据国家计委的一份报告,90年代中后期之后中国大体上总的市场化的程度在70%左右。

“商事登记”立法的几个重要问题(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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