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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的这样一种认识:要想获得更高的收益,就要占有更多的资源。由此形成了传统的物权观——以占有或归属关系为核心的物权观。
  这种物权观的形成,有其客观历史条件。在人类对物的利用技术水平有限的条件下,人类提高收益的最简单有效的途径就是扩大资源占有。譬如在农业耕作技术有限的条件下,要想获取更多的收成,就只能扩大种植面积。我们甚至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的初期发展充分借助了扩大占有的方式,如英国的“圈地运动”。在国内资源被分割殆尽之后,不遗余力的海外扩张建立了全球范围的殖民地——资源及劳动力市场。在全球都被分割完毕后,为了争夺占有,资本主义新兴国家甚至不惜引发世界大战。上层建筑自然要为这样的经济基础服务,传统物权制度无不强调物之归属关系,对物的占有被弘扬得无以至上。“财产权是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这些论点强调了对个人财产权的重视,但也不可避免有着时代的局限——视占有为财富增长的唯一源泉。
  2.可持续发展与新的物权观
  这种传统的增长模式,绝不是可持续增长的模式。两个现实因素促使了人们的觉醒:一是自然资源的急剧减少。二是人类利用资源能力的提高,对物的利用开始越来越深入、越精细,从综合利用直到循环利用。收益的增加越来越决定于利用技术。只要利用技术在手,废物也能产生收益,资源的占有于是变得不再重要。这孕育出了新的物权观——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
  新的物权观代表了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制度因素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因,其设置必然要顺应并引导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利用中心化,强调对物的充分利用、有效利用,把激励功能转向物的利用人身上。通过赋予用益物权更强的排他力;设置更有助于物之利用的用益权;降低物权变动成本,使物能够更有效率地转向效用更高的用途。诸如此类的资源产权管理制度设置,将提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环境。其中物权作为最基本的财产权,对可持续发展的维护与引导功能,是其他制度所不可代替的。
  进一步分析,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社会公有资源的短缺,环境法对物权制度产生较大影响。一方面环境要素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具有了价值。另一方面,企业对环境的使用权的行使受到限制,物权从传统的排他的、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转变为具有一定义务、受社会公益限制、由国家干预的权利。国家对企业环境资源使用权的限制通过企业购买排污权实现,排污权成为企业财产权的一部分。如何在民法理论中确认和完善排污权概念、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是民商法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可持续发展法律对物权制度的冲击还体现在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上。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个权能,仅指对物的使用。然而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不仅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使用,还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收益。更为关键的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权和林木采伐权实际意味着该资源所有权的转移。依法取得不可再生资源使用权的个人利用不可再生资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不可再生资源挖掘出来并销售的过程。若干年后,即使还给所有权人一个所有权,也已是客体不存在的所有权。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卖掉的使用权还是不是使用权?客体已不存在,所有权是否还存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特殊性迫使物权法不仅要修改使用权理论,还要修改所有权理论。总之,传统的物权形式,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正在制定的我国统一物权法应注意与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衔接,例如在不违反物权本身特质的前提下,在物权总则部分增加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总括性规定。
  3.物权与技术创新
  物权确立了对于人对物的支配和享益的制度保障,物权主体得以利用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来进行劳动投入与收益产出的活动。提高物之收益的途径由两条:1)扩大投入,既包括物质资源的投入,也包括人力资源的投入。2)改善投入结构,提高生产效率。前一种是数量扩张,后一种是质量提升。后一种方式,就是技术创新的方式。
  人类总是有改善自身福利水平的愿望,也就能够产生扩大投入与技术创新的激励。而资源始终是稀缺的,若仅靠采食野果、

获得兽皮就能满足人类的需求,技术的创新也就无从展开。问题是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的需求是匮乏的。人为了生存,不得不改进生产工具,力图捕获更多的猎物、开掘更宽敞的洞穴。因此,技术创新与人对资源的需求一样,就是人的本能。而技术创新意味着生产率的提高,创新活动使个人受益的同时,也提升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可以说,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增长。
  但仅仅资源的稀缺并不能促使人们进行技术创新。只有物权制度的设立,能够确保创新者能够独享创新带来的收益时,人们才会有足够的激励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去。也就是说,能够进行收益排他的物权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的制度前提。诺斯在比较分析了西欧各国近代以来的增长经验之后,荷兰与英格兰地区最早进行了产权方面的变革,即确立了私有财产权制度,从而在制度上激发和保护了经济领域内的创新活动,因此,这两个地区首先在西方世界兴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物权制度的内在激励,轰轰烈烈的“工业技术革命”将缺乏借以诞生的制度温床。
  有恒产,始有恒心。我们认为,如果所有的技术成果没有产权,都是公共的,则该公共技术成果产权才是阻碍技术发展最可怕的敌人。诺斯指出,“就技术变革而论,发展新技术的社会收益率也许总是高的;但我们可以料想,直到提高发展新技术的私人收益率的手段被发明出来,产生新技术的进展一直是缓慢的。事实上,在本书以前的历史章节中通观人类的过去,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在其整个过去都不断发展新技术,但速度缓慢,而且时断时续。主要的原因在于对发展新技术的激励仅仅是偶然的。通常,创新可以被别人无代价地模仿,而发明创造者得不到任何报酬。直到现代,不能在创新方面建立一个系统的产权仍是技术发展迟缓的主要根源。”[13](P185)
  需要指出的是,近代私有产权制度的产生,既促进了技术创新活动,也推动了资源占有活动。英国和荷兰仅凭借弹丸之地,建立了庞大的海外殖民帝国。然而真正促使其崛起的,不是疯狂的殖民掠夺,而恰恰是技术革命。这有力的证明,包括物权制度在内的财产权制度应该更有效地鼓励创新活动。这样的物权观,正是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注重利用的物权制度正是人们为了实现可持续增长,强调利用技术因素的制度设计产物。
  目前,我国虽然在技术产权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而且在法律执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技术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短,公司尊重和保护技术的意识比较薄弱,加之对技术产权保护没有上升到物权法层次,即更多运用债权方法保护技术产权的立法缺陷因素,使得侵犯技术产权的现象十分严重。而发达国家相对于我们的技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及产权制度的优势。因此,技术创新的前提是行之有效的技术产权制度,技术创新的基础是产权制度创新。
  首先,产权制度创新会减少社会运转费用,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产权制度创新以国家的规模化制度供给,使得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新规则的诞生,无须通过漫长的逐一谈判的社会认可过程。其次,产权制度创新顺应了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理顺后的生产关系结构,有利于技术创造力的释放。最后,产权制度创新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强的经济激励。产权制度创新必然会反映现实生活的新需求,而新需求正是核心技术在别人手里,仍旧缺乏竞争的实力。因此产权制度创新使技术创新者的权利需求得到承认,利益得到维护,预期得到稳定,将有效地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物权法在网络空间中的制度供给如果及时,将会大大促进网络化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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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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