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正文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内容提要】物权与产权有相同之处,但二者毕竟不能等同。传统物权理论一般将物权的特征归纳为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若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可转让性也应是物权的重要特征。为此,我国物权体系的设置一定要考虑体系设置的效率问题。此外,可持续发展与技术创新也应是物权法目标设置所不容忽视的两个重要方面。
【关  键  词】物权/产权/物权法/物权结构

  我国民事立法中至今未使用“物权”一语,但在民法理论研究中,物权是一个重要范畴。民法学界关于物权的概念有多种见解。如认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支配一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认为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1](P300);认为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P19)。最新出版的《中国物权法建议稿》(梁慧星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以下简称物权法建议稿)一书的作者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建议稿第2条)。
  我们认为,以上民法学界对于物权的认识的一个明显缺陷是,都侧重于权利主体对于物的关系,没有注意到由于物的存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强调物权的“质”,没有认识到物权的“量”,即权利的边界性。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3](P204)。经济学的这种理解有助于我们认识到物权的界区性、相互性。物权的界区性、相互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或为禁止权利人为一定行为,或为要求他人容忍权利人为一定行为。一言概之,物权的经济意义就在于,为人们利用财产的行为设定了一定的边界,物权就是权利人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支配其财产,并承担相应支配结果的权利。据此,本文试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权进行新的探讨。
  一  物权与产权
  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物权法的制定也已提上了议事日程,物权制度及观念也逐渐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但是在对外开放之后,在向西方学习经济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英语在国际上的优势语言地位,我们主要是在向英美学习,尤其是通过经济学的大力引进和推介,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渐入人心,于是形成了物权与产权两种观念并行的局面。而且产权比物权更深入地融入了国民的法律意识,在大量的法规、规章中,在人们的交易实践中,都频繁使用产权一词,而物权则依旧主要只是一种传统大陆法学理概念。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两大法系在我国融合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从深层次反映出物权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性。
  产权在英文中是property  rights,直译即为财产权,因此产权就是财产权。由于“产权”一词是我国经济学界在研究西方产权经济学时引进的一个概念,并开始为法学界所关注;又由于产权一词是西方经济学尤其是英美经济学家在研究财产法律制度时经常使用的概念,因此在他们的著述中使用的产权指的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权。之所以在我国出现产权和财产权共同使用的情况,只是翻译和使用习惯不同而已。有些学者认为产权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财产权则是一个法律概念[4](P124)。其实,西方学者大多是从产权起源于资源稀缺的矛盾这一点上来界定产权的,正是在这个层次上,西方学者对产权作出了比较一致的初步的定义。按他们的定义,产权是指人们是否有权利用自己的财产去损害他人的利益,用德姆塞茨的话来说,“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5](P97)怎样使人受益或不受损,建立什么样的产权规则,显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的和法律的问题。而且,英美经济学家并没有区分经济学上的“产权”和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正因为如此,在我国学者与科斯教授谈及这一问题时,他表示“我觉得这一点难以理解”[6](P26)。
  产权一词在英美法中并无确切的涵义,只有在权利客体确定时,它才被赋予确定的涵义。从产权经济学家的文献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产权有如下三层含义:
  第一,完备的产权。完备的产权是指一个物品所能包括的权利束,都集中由一个主体所拥有,权利束集中而不分离。一个完备的产权包括:使用权,即在许可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物品的权利;用益权,即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从物品中获得各种利益的权利;决策权,即改变物品的形状和内容的权利;让渡权,即通过出租把用益权转让给别人,或通过出售把所有权转让给别人的权利[7](P165)(P124)。这些权利构成完备的产权。不难发现,完备的产权在权利构成上相当于大陆法中的所有权。
  第二,不完备的产权。不同时具备使用、用益、决策和让渡的产权就是不完备的产权。但是,不完备的产权不一定就是不独立的产权,产权独立的标志是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否则即为“产权残缺”。同样,如果权利客体为有体物,那么不完备的产权类似于大陆法中的他物权。
  第三,广义的产权。广义的产权即“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5](P165)。如科斯所说的“污染权”、农夫的“免受铁路抛洒火花的权利”等。广义的产权在大陆法没有相应的概念。广义的产权更为强调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的权益边界。这种产权观才真正体现了产权学派的特色。它不强调概念,而强调现实中的权利界限清晰,不把独立的产权归结为所有权,而强调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从思维理念上看,它体现的是英美法中财产权的理念。
  在我国,“产权”一词的使用较为混乱,也没有形成确定的涵义。在有关“产权”的几种用法中,首先,将产权等同于所有权。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此处的产权一词即为所有权。其次,用产权指代所有权和用益权。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对产权的定义性规定为:“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在这个办法中财产权还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因此,此处的产权,其客体已不限于有体物,故不同于传统物权,其涵义已非常接近英美法中的财产权概念。其三,在学术探讨时使用产权一词的涵义与前述广义的产权的涵义相近。其四,经济学家给出的产权定义,似乎与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的“所有权”概念相似。他们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它

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8](P125)事实上,我国经济学界使用的“产权”概念已基本上混同于我国法学界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概念。
  通过对产权概念的上述归纳,我们能够较为明显地看出物权与产权的相同之处。1)从权利的属性看,物权与产权同为财产权利,同为对财产的支配权;2)从权利的客体看,物权与产权的客体都是一定的财产;3)从权利的范围看,完备的产权与不完备的产权的范围大致相类于物权中的对应概念。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正是立足于英美法的财产权概念,其诸多理论与观点对物权同具说服力。
  但产权毕竟不能等同于物权。其间的差异有:1)相对于传统物权概念的确定,产权的概念一直较为模糊,难以明晰准确的外延;2)相对于物权的体系化,产权则较为散乱,更贴近现实关系,而缺少逻辑抽象;3)物权的范畴较产权的小,如“污染权”作为产权,却不属于物权范畴。
  对物权与产权进行上述比较之后,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物权在保持确定性、体系化的同时,也应吸收产权观念的一些特点:一是现实性,注重对现实财产关系的实际调整,而不是一味的学理演绎与抽象;二是灵活性,不固守既有理论和概念,而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三是开放性,能够不断接纳新的权利客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8812.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民法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