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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一  侵扰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
  “侵扰”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用词,有人选用“骚扰”,有人使用“妨害”,有人采用“公害”,有人直接采用英文名称(Nuisance)的中文音译,即“恼神思”,这里通用“侵扰”一词。
  侵扰一般被分为两种,一个侵扰是公共的侵扰,一种是私人的侵扰。公共侵扰可以一般地定义为“对于公众共同权利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

 侵扰究竟为何物?在英美侵权行为法著作者看来,并不简单,一位侵权行为法作家说,“在整个围绕法律词汇的丛林中,没有哪个词比侵扰更难穿透的了”(注:M.A.  Franklin  &  R.  L.  Rabin  Tort  and  Alternatives  the  Foundation  Press,Inc.1992  p.607.  )从历史上看,公共侵扰起源于刑事诉讼,比如对于公路自由和安全使用的犯罪。这种侵权行为诉讼发生于16世纪,那时,遭受公共侵扰特别损害的个人可以得到法庭的补偿判定,而私人侵扰则有更早的历史,它起源于英国法,是对于土地非直接的不法侵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形式。侵扰作为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开始于  13  世纪中叶。  (注:George  Christie  Sum
  附图
  Substance  of  Torts  pp.201;M.A.Franklin&  R.L.Rabin  Tort  and  Alternatives  p.608.)除了这两种侵扰外,还有人也列举出第三种侵权,  即成文法下的侵权(注:  Salmond  &  Heuston  on  the  Law  of  Torts  (19th  edition)Sweet  &  Maxwell1987  p.61.)。这与近年英美法涉及侵扰,特别是公共侵扰的成文法出现有关。例如英国的公共健康法令(1936);静化空气法令(1956);噪音减小法令(1960);污水处理法令(1972);污染控制法令(1974)等等。
  公共侵扰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比如堵塞公道,开设妓院等。公共侵扰也可以是一个私人侵扰,从而构成一个侵权行为,特别受害者可以得到普通法的救济。当然,为了防止诉讼的繁多,一个公共侵扰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遭受了比一般大众更严重的、具有“特定”性质的损害,他才可以提起侵权行为之诉。比如,在1911年康普贝尔诉帕丁顿一案中,被告公司搭起一座看台去观看一次游行队列,堵塞了公路,实施了公共侵扰,不仅如此,看台还阻挡了原告的开窗行为。判决的结果是,她可因遭受私人侵扰造成损失而获补救。(注:Campbell  v.  Paddington  Corp.(1911)1K.B.  869;104L.T.394.)
  侵扰的本质,按照普通法的准则是“使用你自己的财产而不要伤害你邻居”,也就是说,原告对他“土地”的使用或乐趣,或在土地上的某种权利或利益,受到了不利的影响。烟、气味、噪音和震动都可以导致侵扰之诉,不过,实际上要依赖于具体的环境和被告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并非上述所有现象都是可诉讼的侵扰,它要求人们之间,即所谓“邻居们”之间的相互妥协。
  侵扰不属于那种“本身可诉讼”的侵权行为形式,这也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原告要提起侵扰的诉讼,他就必须证明存在着损害结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如果存在可以假定损害的事实,那么就可以提起侵扰的诉讼,比如,房顶伸展到邻居土地上,屋檐滴水所造成的损害。再如,土地的所有人未能以合理的关注去保证相邻的土地不受到损害。再如,受绝对保护的权利遭到了侵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一种“由于畏惧而请求保护”的诉讼,其含义是,碑对于临近的危险合理地感到了恐惧,他就可以提起这种诉讼,而从法官那里得到一个对于被告的禁止令。
  因为一项侵扰的实质是对土地使用和享用的一种妨碍,所以只有那些对该财产有权利的人,才可以提起侵扰的诉讼,这种权利包括对于土地的“占有”或“占用”。具体而言,可以提起侵扰诉讼的人包括:占用者、承租者(注:这里要看具体的情况,经年承租者可以提起侵扰之诉,但是第一,如果他已经转让了租约,他就不能起诉。第二,收到离去通知的“按年”承租者,除了实质性的损害外,不能得到强制令,但可以提起赔偿诉讼。第三,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按周”承租者也可得到赔偿之后的强制令,这种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对身体或舒适生活的实质性伤害。)、财产复归人(注:财产复归人(Reversioner  )可因其财产受到的“永久性”损害起诉,比如,震动造成的结构性损害。)和公路上的人(注:公路上的人如果遭受特别的损害,就可提起侵扰之诉。比如,屠户商店扔出的肥肉,在便道上造成了侵扰。再如,邻近公路的焦炭炉所散发出的烟和蒸汽。)。不能起诉的人,是那些既不占有土地,又无土地上的财产利益的人。比如,占用者的家庭成员、仆人、客人或寄住者。被起诉的人可以包括:侵扰的制造者、占用者(注:占用者对于在其占用期间所发生的侵扰,要承担责任:同时,他也要对“其他人”,比如他的雇员、代理人、他的家人和客人、独立承包人及其他允许进入其房屋的人所发生的侵扰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独立的承包人、不法侵入者、房东和承租人。
  对于侵扰的法律救济,因不同种类的侵权形式各不相同。在公共侵扰方面,存在两种典型的救济方式,第一是禁止公共侵扰的强制令,第二是通过诉讼获得补偿。在公共侵扰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合适的公共当局、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和代表一般大众的诉讼代表。对于私人侵扰,也存在两种基本的法律救济,第一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命令被告停止侵扰,第二是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二  私人侵扰的构成及其抗辩
  在英美侵权行为诉讼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是一

种私人侵扰,这里专门考察一下私人侵扰。私人侵扰是被告对于相邻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所使用或享用其土地的一种非法妨碍。英国1946年斯拜瑟诉斯密一案确立,“私人侵扰产生于对一个人财产的状态,在这里,他邻居的财产暴露于危险之中。”(注:Spicer  v.Smee(1946)1  All  E.R.489;L.T.163.)
  侵扰涉及土地相邻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所谓土地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与他的邻居的关系,因此,只有在某种行为不合理条件下,妨碍才是非法的。按照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原则,法官遵循一种公平的原则,这就是“必须维持占有者去做他愿意做的权利,与他邻居不受妨碍权利之间的平衡”(注:Sedleigh-Denfield  v.O'  callaghan(1940)  A.  C.  880;(1940)3 &nb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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