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土资源”与法治的矛盾冲突——兼谈法治的渊源与理念/黄裴
“英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和工业革命时期都有思想巨人产生,他们为资本主义的生成、发展和完美社会的思想都有着启蒙、指导和呼唤性的理论阐述。其中有拒绝承认英国国王为英国国教的最高首领的莫尔,他在1516年写出了对世界产生了极大影响的《乌托邦》;有写出了《论科学的价值和发展》、《新工具》,被称为现代实验科学始祖的培根;有出版《新社会观》并进行社会实验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有在1776年出版划时代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并奠定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亚当.斯密;有发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大卫.李嘉图。在次大致相等的年代,虽然明代有写成《本草纲目》的李时珍、出版《农政全书》的徐光启、著《天工开物》的宋应星。但他们的著作都是科技用书(且都不如儒家的《四书》、《五经》受当时的统治者重视.笔者注),却无一具有影响社会体制变革和涉及政治经济大局观的指导性、启蒙性的理论阐述。虽然有明代反理学,批孔儒的李贽,明末清处有抨击君主专制和主张发展工商业的哲学思想家黄宗羲,有主张‘经世致用’的顾炎武,后又有抨击理学宣传‘人欲’(包含个性解放的思想成分)的戴震,但他们的思想和著作并没有动摇封建统治的根基,也没有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这当然与中国的特殊国情有关。且不说封建王朝的文字狱和愚民政策,在一个封建势力强大、封建迷信流行的社会中,一部具有新思想的著作,很可能远比不上歪门邪说的影响力。”(24)
看到上面这一段话,我想苏力教授应该想到英国的“光荣革命”虽然很保守却确实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一样将英国带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它和法国大革命所取得的成果一样,它们之间本来就没有谁成功谁失败的区别,因为他们在革命之前都进行了充分彻底的思想启蒙!
当西方在为实现人权、自由、民主而进行如火如荼的革命时,我们还在坚守着祖宗之法,还不知英吉利,法兰西在何方。我们的民众还不知道权利是什么,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当我们的国门被西方人的坚船利炮轰开时,我们才发现我们已经落后了,而且不知道已经落后几个世纪了。这时我们的精英知识分子匆忙开始了我们的学习,但遗憾的是我们的这种学习仅限于精英知识分子而为影响(或为从根本上影响)中国普通民众的思想。中国法治建设的先驱们并没有意识到,民智一日不开,中国一日无出路!
我们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是以解放思想为思想基础的,这为我们期待已久的思想启蒙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氛围,民主政治、自由经济、平等、自由、人权等西方观念在中国大地上又一次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当我们看见人们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时(虽然有时候这样做的成本很高),看见普通百姓敢与政府对搏公堂时,我们可以说我们的思想启蒙在今天的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当我们看见“处女卖淫”、“大学生嫖娼”、“夫妻看黄碟”等事件频繁发生时,我们会为我们的沾沾自喜而感到惭愧。因为我们所期待的思想启蒙在中国才刚刚开始,还远未达到法治社会所需要的程度,我们的反法治本土资源还占据统治地位使我们的法治建设步履蹒跚。因此,我们要继续为法治而奋斗就首先要为思想启蒙而奋斗!
七. 结束语
正如苏力教授所言,我们的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而我们在法律移植时也主要是移植一些制度和技巧而没有移植法律精神,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法治建设走到今天并没有取得我们所期望的成功的原因之一。当我们社会的法律规避现象大量出现时苏力教授面对现实悲观失望了,面对反法治本土资源的强大阻力时,苏力教授妥协了,为了适
应我们的本土资源而忘记了我们引进法治的初衷;忘记了法治是人类社会还没有出现柏拉图所说的理想中的人治出现之前在人类社会最理智,也是最理想的选择。如果我们讨论的这个前提得到承认,那么我们下一步所要探讨的就是如何实现法治,而不是如何顺应我们的本土资源的要回到曾经引起我们反思的人治。既然我们看到了我们的本土资源已经成为了我们法治建设的阻力源所在,我们就应当毫不忧郁的重构我们的本土资源,进行思想启蒙,而不是为了顺应我们的本土资源而放弃我们为追求一个更合理的社会制度而奋斗的理想。因为古往今来的无数先例已经证明,思想启蒙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走上民主、自由、法治的思想前提!
注释:
(1):[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2):[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3):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4)F.博厄斯:《种族的纯洁》,载于《亚洲》第40期(1940年5月),第231页,转引于[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5):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页。
(6):《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7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7):《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9页。转引于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
(9):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94页。
(10): 汪太贤:《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46页。
(1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2页。
(12):Albert.V.Decey,Introductionto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1960,pp.202-203.
(13): LonL.Fuller,TheMorality of Law,Revised Edi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14):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P73-74
(1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P260-61。
(16) :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P262。
(17) :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P272。
(18):[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戈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6页。
(19): Lon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pp.209-210。
(20):刘作翔《思想的价值与法治的理念》,转摘至http://www.law-thinker.com/"。
(21):F.A.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1960),pp.153-154。译文参见《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0-191页。
(22):[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戈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35-36页。
(2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页。
(24):刘存孝:《光绪三十一年》,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书目:
1.《西方法治主义的源与流》,汪太贤,法 《论“本土资源”与法治的矛盾冲突——兼谈法治的渊源与理念/黄裴(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