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争法的制定:欧洲和美国的经验
洲却主要采取立法的方式。几乎可以肯定,中国也将使用立法的方式。因此,中国确立竞争法立法目的的方式和欧洲曾经使用的方式有相似之处。
表达目的的方式对于确立目的的思路会产生影响。欧洲竞争法规定了广泛的目的,而且在同一个时期包含好几个目的。相反,美国竞争法的目的却减少了,目前只有经济效益这个惟一的目的。考虑到中国可能期望竞争法承担多个任务,欧洲的经验要比近年来美国的经验更具有建设性的价值。下面,我将讨论对中国来说可能是重要的几个目的。
欧洲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共同体市场,而中国的经济改革也非常强调统一市场的目的。市场建设有许多因素,但是我的评论仅限于两个方面。
市场建设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为了有效地经营,市场主体必须享有公平竞争的自由,其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为了满足政治目的的要求。他们必须能够自由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怎样销售以及按照什么样的价格进行销售。如果政府阻止或限制这些决定,他们就阻碍了市场的建立或损害了市场的运行。在欧洲,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思想常常成为发展竞争法的巨大动力。实际上,在上个世纪,所有欧洲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这些管制要么是战争期间政府干预经济的延续,要么是作为基本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而竞争法的目的就常常被用于减少这些管制。竞争法被用于制止单一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市场的扭曲,尤其当这些企业得到了政策援助或政策保护时,这个目的和中国对许多市场的改革举措是一致的。
另一个市场建设因素涉及到竞争和交易中的地区壁垒。统一市场的目的是欧共体竞争法的核心,欧盟东扩计划也确认了欧共体竞争法在许多年内的优先地位。中国虽然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是消除人为的地区壁垒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与市场的建设和统一相关的是,确保政策上和广大群众对市场活动的支持。我把这个目的称之为是“公共”的目的,因为它强调了认识市场活动是在一定民众中进行的重要性。如果人们认为一个市场是“不公正”的,或者认为大企业是在剥削消费者或者剥削劳动者,那么市场行为所得到的民众支持就将会减少。
这种保护民众利益的目的在欧洲竞争法的发展中常常是重要的。比如上个世纪的50—60年代,经济公平及分配公正问题就成为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社会民主党之所以能够控制或者深刻地影响许多政府,就是因为它们特别强调这个问题。而在这个方面,竞争法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因为它是被用来作为禁止大企业滥用经济势力、剥削消费者或不公正地妨碍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竞争机会的手段。这个功能在德国最突出。德国的竞争法不仅成功地创造了经济繁荣,而且还成为追求社会公正的“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利益在许多欧洲国家仍然是重要的。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有可能成为特别重要的目的。
竞争法的另一个相关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这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这个目的在欧洲战后的几十年里特别重要,因为当时的经济短缺非常严重,通货膨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此外人们还担心那些受到政府保护的大企业会操纵市场,进而窒息人们孜孜追求的经济发展。所以,竞争法被视为通过与限制经济增长的卡特尔及垄断行为作斗争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减少通货膨胀的一种方式。
虽然欧洲的这些经验看来对中国的决策者特别有用,但我仍要提醒大家,这些相似性是与被称之为竞争法的“工具性”目的,即竞争法本身的外部目的相关的。在这些目的中,竞争法取得了一些政治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欧洲的竞争法还与其内在的目的和价值有关。例如在德国和欧盟,经济自由本身被视为是竞争法的目的结构中的一个部分,这也是竞争法能够获得广泛支持的一个因素。在这个方面,欧洲和中国的差别很大,因为这些差别的存在,与竞争相关的内在价值就很难发挥作用。
2.执法机构
欧洲竞争法中关于执法机构的经验对中国的决策者也具有建设性的意义。欧洲竞争法中的行政控制模式的确立旨在追求上述目的。这种机构框架所依赖的环境及其建立中的法律依据,与中国的情况极其相似。中国竞争立法中有两个要素特别重要,这即是建立机构的出发点和机构的体制。
(1)机构设置的出发点
欧洲设置行政控制机构的出发点,往往与中国决策者面临的情形相似。因此,这 些经验对中国的决策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欧洲,发展竞争法的力量往往是拥有较 高职位或者有着广泛政治权力的行政官员,他们同时也有着广泛的管理经济的权力。因 此,在建立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时,就产生依赖行政机构的强烈愿望。行政领导们提供了 重要的(也许是必须的)政治支持。而且,他们的支持也减少了竞争法对现存政治关系的 威胁。
这种
中国决策者所处的以下背景与欧洲相似:第一,行政机关对经济发展(至少是单个企业行为)有广泛的影响力。因此,想通过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美国模式以彻底和及时地消除行政管制在政治上可能是比较难的,也许还是不可能的。由于中国的行政机构有权威,有地位,这样做就特别难。由于行政机关在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如果某个机构的设置对其利益极为不利时,它就会妨碍竞争法的发展。因此,如同欧洲国家的情形一样,那些根据竞争法作出裁决的官员需要时间和经验提高他们对竞争法原理的认识,他们还负有教育和培训企业的任务。
(2)法律传统的问题
关于法律传统的广泛讨论也使欧洲的经验对目前的中国具有价值。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成文法的解释为基础的。法律条文加上行政的、政策的以及司法的解释就构成了法律运作的框架。在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中,通常也是如此。尽管在欧洲一些国家,司法或法理学的解释比在中国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以成文法为中心和由此而引出的教育、理念以及机构的设置,仍然代表了欧洲基本的法律运作机制。因此,欧洲竞争法体系的法律文化和今天的中国是相似的。当然,在分析法律传统的一致性时,还应当考虑中国共产党的作用。这个作用使得中国的机构框架及政治形势不同于欧洲。它引起了吸取欧洲经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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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目的的方式对于确立目的的思路会产生影响。欧洲竞争法规定了广泛的目的,而且在同一个时期包含好几个目的。相反,美国竞争法的目的却减少了,目前只有经济效益这个惟一的目的。考虑到中国可能期望竞争法承担多个任务,欧洲的经验要比近年来美国的经验更具有建设性的价值。下面,我将讨论对中国来说可能是重要的几个目的。
欧洲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共同体市场,而中国的经济改革也非常强调统一市场的目的。市场建设有许多因素,但是我的评论仅限于两个方面。
市场建设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为了有效地经营,市场主体必须享有公平竞争的自由,其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为了满足政治目的的要求。他们必须能够自由决定生产什么,如何生产,怎样销售以及按照什么样的价格进行销售。如果政府阻止或限制这些决定,他们就阻碍了市场的建立或损害了市场的运行。在欧洲,减少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思想常常成为发展竞争法的巨大动力。实际上,在上个世纪,所有欧洲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这些管制要么是战争期间政府干预经济的延续,要么是作为基本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而竞争法的目的就常常被用于减少这些管制。竞争法被用于制止单一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市场的扭曲,尤其当这些企业得到了政策援助或政策保护时,这个目的和中国对许多市场的改革举措是一致的。
另一个市场建设因素涉及到竞争和交易中的地区壁垒。统一市场的目的是欧共体竞争法的核心,欧盟东扩计划也确认了欧共体竞争法在许多年内的优先地位。中国虽然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是消除人为的地区壁垒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与市场的建设和统一相关的是,确保政策上和广大群众对市场活动的支持。我把这个目的称之为是“公共”的目的,因为它强调了认识市场活动是在一定民众中进行的重要性。如果人们认为一个市场是“不公正”的,或者认为大企业是在剥削消费者或者剥削劳动者,那么市场行为所得到的民众支持就将会减少。
这种保护民众利益的目的在欧洲竞争法的发展中常常是重要的。比如上个世纪的50—60年代,经济公平及分配公正问题就成为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社会民主党之所以能够控制或者深刻地影响许多政府,就是因为它们特别强调这个问题。而在这个方面,竞争法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因为它是被用来作为禁止大企业滥用经济势力、剥削消费者或不公正地妨碍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竞争机会的手段。这个功能在德国最突出。德国的竞争法不仅成功地创造了经济繁荣,而且还成为追求社会公正的“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利益在许多欧洲国家仍然是重要的。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有可能成为特别重要的目的。
竞争法的另一个相关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这对于今天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这个目的在欧洲战后的几十年里特别重要,因为当时的经济短缺非常严重,通货膨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此外人们还担心那些受到政府保护的大企业会操纵市场,进而窒息人们孜孜追求的经济发展。所以,竞争法被视为通过与限制经济增长的卡特尔及垄断行为作斗争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减少通货膨胀的一种方式。
虽然欧洲的这些经验看来对中国的决策者特别有用,但我仍要提醒大家,这些相似性是与被称之为竞争法的“工具性”目的,即竞争法本身的外部目的相关的。在这些目的中,竞争法取得了一些政治或经济政策上的“支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欧洲的竞争法还与其内在的目的和价值有关。例如在德国和欧盟,经济自由本身被视为是竞争法的目的结构中的一个部分,这也是竞争法能够获得广泛支持的一个因素。在这个方面,欧洲和中国的差别很大,因为这些差别的存在,与竞争相关的内在价值就很难发挥作用。
2.执法机构
欧洲竞争法中关于执法机构的经验对中国的决策者也具有建设性的意义。欧洲竞争法中的行政控制模式的确立旨在追求上述目的。这种机构框架所依赖的环境及其建立中的法律依据,与中国的情况极其相似。中国竞争立法中有两个要素特别重要,这即是建立机构的出发点和机构的体制。
(1)机构设置的出发点
欧洲设置行政控制机构的出发点,往往与中国决策者面临的情形相似。因此,这 些经验对中国的决策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欧洲,发展竞争法的力量往往是拥有较 高职位或者有着广泛政治权力的行政官员,他们同时也有着广泛的管理经济的权力。因 此,在建立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时,就产生依赖行政机构的强烈愿望。行政领导们提供了 重要的(也许是必须的)政治支持。而且,他们的支持也减少了竞争法对现存政治关系的 威胁。
这种
行政控制的模式还具有其他的优点,它能够通过较低的成本和精力来实施法律,因为行政官员只需换一个新的办公地点就行。而且,这些官员也不必做很多的工作。当政治形势对严格执行竞争法不利时,他们可以放慢手脚。总之,行政执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制止大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且还有利于发展竞争法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了人们保护竞争的信念。
中国决策者所处的以下背景与欧洲相似:第一,行政机关对经济发展(至少是单个企业行为)有广泛的影响力。因此,想通过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美国模式以彻底和及时地消除行政管制在政治上可能是比较难的,也许还是不可能的。由于中国的行政机构有权威,有地位,这样做就特别难。由于行政机关在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如果某个机构的设置对其利益极为不利时,它就会妨碍竞争法的发展。因此,如同欧洲国家的情形一样,那些根据竞争法作出裁决的官员需要时间和经验提高他们对竞争法原理的认识,他们还负有教育和培训企业的任务。
(2)法律传统的问题
关于法律传统的广泛讨论也使欧洲的经验对目前的中国具有价值。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成文法的解释为基础的。法律条文加上行政的、政策的以及司法的解释就构成了法律运作的框架。在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中,通常也是如此。尽管在欧洲一些国家,司法或法理学的解释比在中国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以成文法为中心和由此而引出的教育、理念以及机构的设置,仍然代表了欧洲基本的法律运作机制。因此,欧洲竞争法体系的法律文化和今天的中国是相似的。当然,在分析法律传统的一致性时,还应当考虑中国共产党的作用。这个作用使得中国的机构框架及政治形势不同于欧洲。它引起了吸取欧洲经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中国竞争法的制定:欧洲和美国的经验(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