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与唐律疏义:血缘视角的比较/李伟迪
,处最低刑;家人与外人合谋盗窃自家十匹布,只加二等处罚,即打三十板。“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唐律疏义.贼盗》卷二十)。即如果盗窃亲属的财物,处罚也低于普通盗窃,并且随加害人与受害人血缘的亲近而减轻处罚。造成差别的依据就是基于血缘和家庭关系。
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血亲内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一个司法解释,一般未将盗窃自家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的认定也很模糊,不好操作。而唐律的相关规定比较科学,第一认定血亲相盗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应予打击;第二充分注意血亲相盗的特殊性;第三依亲等制刑,行为人与受害人血缘越近,处罚越轻,反之则越重并接近对普通盗窃的处罚。在所有权愈益细化的今天,应借鉴唐律的血亲盗窃立法。
四、血缘关系与伪证犯罪、暴力干涉婚姻犯罪
1、伪证犯罪
刑法规定的伪证犯罪,没有区分血缘关系在此类犯罪的特殊性。而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外孙,若孙之父,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判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义.名例》卷六),“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唐律疏义.断狱》卷二十九),此二条之意义有二,第一,在一个家庭内生活的人及其他较近的亲属,帮助犯罪亲属掩蔽证据、赃物、通风报信,隐藏犯罪亲属,不认为有罪,如果有罪,也要依亲等减轻处罚。第二,强迫血亲相证犯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谋叛重罪,不适用上律。
唐律如此规定有其科学依据,从法律的目的看,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而血缘关系是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矛盾的缓压阀;如果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则很可能造成该血缘组织的瓦解,造成该社会细胞的坏死,法律实施得不偿失。
有些学者认为不能因为血缘关系而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拒绝血缘入法,在这里不妨借鉴大陆法系,1810年《法国刑法典》137、284条,1871年《德国刑法典》157、257条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匿隐、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为有罪。[3](P。25、45、168、204、205)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扩大了容隐权: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434条-6条,1976年《德国刑法典》第139条,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第307条,取消了国事犯罪必须告发的例外。[4](P。770、1552)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
唐律关于婚姻的规定较为详细,首先规定了家长对晚辈的婚姻决定权和法律责任。子女即使在外从业,婚姻大权仍由家长操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告知家长并听从家长的意见,“诸卑幼在外,……未成者,听尊长,违者,杖一百。”至于子孙在家,其婚姻大权之归属,唐律未直接规定,可能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成为习惯,或者上条已隐含此义。如果嫁娶违反法律规定,又是祖父母、父母同意的,只处罚祖父母或父母,“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其次,根据血缘确定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守父或母或夫丧不婚,父母在押期间不婚,违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再次,规定了“七出”等离婚条件。妻子无生育,是丈夫离婚的法定权力,因为血缘得不到延续,而“七出”中有六条是与血缘直接相关的。没有“七出”规定的七种情况,一般不能休妻,“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义.户婚》卷十四)。由此可见,唐律关于婚姻的刑事立法是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
刑法从人身自由的角度规定了婚姻自由权,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本上否认了家长的婚姻决定权,也否定了把血缘能否得到延续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这是巨大的进步。
历史是发展的,历史是永恒的;现实是全新的,现实也是陈旧的。现行刑法与唐律疏义有质的差异性,但也有内在的一致性。血缘立法,是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是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5](P。80~85)因为血缘关系永远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人类也永远不能回避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温情的载体,也是冲突的源泉,中国刑事立法必须面对这一矛盾,也要充分利用这一资源。
参考文献
[1] 肖强根,刘建.父亲为何勒杀儿子[N].法制日报2001年7月15日第4版.
[2] 刘洋.“家族腐败”警示录.湖南日报[N].2001年9月14日B3.
[3] 刑法资料汇编.第七辑[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25、45、168、204、205.
[4] 各国刑法汇编[Z].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770、1552.
[5] 汪永乐.关注刑法的人伦精神[J].政法论坛,2001,(1):80~85.
Li Weidi
(Huanghua college,Huanghua,418008)
Abstract:Law must assimilate nutrient from history,stand on consanguinity angle of view, compare with active criminal law and Tanglushuyi,author find,active criminal exceed Tanglushuyi about everybody eguality principle in law and some frondose criminal criterion,but something are not as good as Tanglushuyi about corruption boodle,thief,intent kill and wound,hard swearing.author think that it is error making criminal law according to consanguinity,is error override consanguinity's law meaning too .
Keyward:consanguinity;active criminal law;Danglushuyi;blood kin
作者简介:李伟迪,男,1964年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怀化学院社科部法律副教授,主要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方向是血缘与法律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学报》、《湖南大学学报》、《中南工大学报》、《船山学刊》等刊物发表相关论文近20篇。
邮件地址:liweidi1289@sina.com.
原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8904.html
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血亲内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一个司法解释,一般未将盗窃自家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的认定也很模糊,不好操作。而唐律的相关规定比较科学,第一认定血亲相盗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应予打击;第二充分注意血亲相盗的特殊性;第三依亲等制刑,行为人与受害人血缘越近,处罚越轻,反之则越重并接近对普通盗窃的处罚。在所有权愈益细化的今天,应借鉴唐律的血亲盗窃立法。
四、血缘关系与伪证犯罪、暴力干涉婚姻犯罪
1、伪证犯罪
刑法规定的伪证犯罪,没有区分血缘关系在此类犯罪的特殊性。而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外孙,若孙之父,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判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义.名例》卷六),“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唐律疏义.断狱》卷二十九),此二条之意义有二,第一,在一个家庭内生活的人及其他较近的亲属,帮助犯罪亲属掩蔽证据、赃物、通风报信,隐藏犯罪亲属,不认为有罪,如果有罪,也要依亲等减轻处罚。第二,强迫血亲相证犯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谋叛重罪,不适用上律。
唐律如此规定有其科学依据,从法律的目的看,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而血缘关系是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矛盾的缓压阀;如果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则很可能造成该血缘组织的瓦解,造成该社会细胞的坏死,法律实施得不偿失。
有些学者认为不能因为血缘关系而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拒绝血缘入法,在这里不妨借鉴大陆法系,1810年《法国刑法典》137、284条,1871年《德国刑法典》157、257条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匿隐、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为有罪。[3](P。25、45、168、204、205)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扩大了容隐权: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434条-6条,1976年《德国刑法典》第139条,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第307条,取消了国事犯罪必须告发的例外。[4](P。770、1552)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
唐律关于婚姻的规定较为详细,首先规定了家长对晚辈的婚姻决定权和法律责任。子女即使在外从业,婚姻大权仍由家长操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告知家长并听从家长的意见,“诸卑幼在外,……未成者,听尊长,违者,杖一百。”至于子孙在家,其婚姻大权之归属,唐律未直接规定,可能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成为习惯,或者上条已隐含此义。如果嫁娶违反法律规定,又是祖父母、父母同意的,只处罚祖父母或父母,“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其次,根据血缘确定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守父或母或夫丧不婚,父母在押期间不婚,违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再次,规定了“七出”等离婚条件。妻子无生育,是丈夫离婚的法定权力,因为血缘得不到延续,而“七出”中有六条是与血缘直接相关的。没有“七出”规定的七种情况,一般不能休妻,“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义.户婚》卷十四)。由此可见,唐律关于婚姻的刑事立法是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
刑法从人身自由的角度规定了婚姻自由权,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本上否认了家长的婚姻决定权,也否定了把血缘能否得到延续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这是巨大的进步。
历史是发展的,历史是永恒的;现实是全新的,现实也是陈旧的。现行刑法与唐律疏义有质的差异性,但也有内在的一致性。血缘立法,是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是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5](P。80~85)因为血缘关系永远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人类也永远不能回避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温情的载体,也是冲突的源泉,中国刑事立法必须面对这一矛盾,也要充分利用这一资源。
参考文献
[1] 肖强根,刘建.父亲为何勒杀儿子[N].法制日报2001年7月15日第4版.
[2] 刘洋.“家族腐败”警示录.湖南日报[N].2001年9月14日B3.
[3] 刑法资料汇编.第七辑[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25、45、168、204、205.
[4] 各国刑法汇编[Z].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770、1552.
[5] 汪永乐.关注刑法的人伦精神[J].政法论坛,2001,(1):80~85.
Compare with active criminal law and Tanglushuyi in consanguinity angle of wiew
Li Weidi
(Huanghua college,Huanghua,418008)
Abstract:Law must assimilate nutrient from history,stand on consanguinity angle of view, compare with active criminal law and Tanglushuyi,author find,active criminal exceed Tanglushuyi about everybody eguality principle in law and some frondose criminal criterion,but something are not as good as Tanglushuyi about corruption boodle,thief,intent kill and wound,hard swearing.author think that it is error making criminal law according to consanguinity,is error override consanguinity's law meaning too .
Keyward:consanguinity;active criminal law;Danglushuyi;blood kin
作者简介:李伟迪,男,1964年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怀化学院社科部法律副教授,主要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方向是血缘与法律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学报》、《湖南大学学报》、《中南工大学报》、《船山学刊》等刊物发表相关论文近20篇。
邮件地址:liweidi1289@sina.com.
原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现行刑法与唐律疏义:血缘视角的比较/李伟迪(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