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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美国监狱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电子监控、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
  (四)监管模式
  监管模式(The  Custodial  Model)也称为报应模式(The  Retribution  Model),从20世  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在美国矫正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美国的  犯罪率有较大的增长,犯罪控制成为社会的中心任务,同时,监狱的治疗、更新项目并  不能证明其明显的有效性,特别是在1974年罗伯特.马丁森对监狱工作中更新改造项目  的调查报告显示,除了少数的项目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外,大多数更新的努力不能对重新  犯罪率产生明显的效果。这个基于对当时231个不同的矫正项目有效性评价的综合研究  结果影响了公众对更新改造的信心,加上政治的影响,人们对医疗模式、更新模式提出  了更多的疑问,并认为监狱替代模式降低了刑罚惩罚的严肃性,根据罪犯的个别需要来  决定刑事惩罚的量是缺乏充分依据的,并指责假释委员会对犯人的释放缺乏科学的标准  ,因此,监管模式的影响得以扩大,导致美国监狱押犯的急剧上升,1970年美国监狱押  犯是20万人,到1997年达到120万人。
  监管模式的核心是为了满足眼前的和直接对犯罪进行控制的需要,监狱工作者的职责  仅仅是将犯罪人控制在狱墙之内。该模式强调惩罚要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罪犯需要  得到他们应受的惩罚。该模式认为,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和选择,所以犯罪人  应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而更新改造不应作为矫正工作的主要目的,在惩罚的过程  中适当开展一些矫正工作也是需要的,但它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根据监管模式的理念,  罪犯被判刑后应根据其犯罪严重程度送往不同安全警戒等级的监狱。一些人认为这种报  应性的监管使监狱除了成为犯人的仓库外没有什么其他的价值,事实上,惩罚对于某些  罪犯来说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对某些罪犯来说则可能相反,更为人道的手段应该  是加强对他们的矫正。
  (五)公正模式
  公正模式(The  Justice  Model)认为所有的罪犯应依法受到同样的对待和处理,因为种  族、出生、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是不能容许的。通过执法  ,使社会公众能感觉到惩罚的公正性,从而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公正模式的基本原则是  :社会有责任惩罚犯罪者,惩罚的威慑对于社会公众遵守法律是重要的。公正模式要求  在适用法律时主要依据犯罪的行为,刑事判决应具有明确、清楚、不含糊的特点,这样  可避免在量刑时以更新为导向和行刑个别化的倾向。
  公正模式的另一层含意包括了对罪犯的权利保障。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监狱领域中  的一个重大事件是法院开始受理涉及押犯权利的诉讼案件,因此对押犯在服刑中的权利  问题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在19世纪,美国的犯人曾被宣称为“国家的奴隶”,被视为二  等公民,法院对于监狱内部管理事务采取不干预的政策,致使监狱中侵犯罪犯权利的事  情屡屡发生,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世纪40年代。1941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任何州和  矫正工作人员,无权剥夺和限制犯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事实上法院仍不愿受理犯人  的起诉。到60年代后期,在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促进了重新确认犯人在服刑中的法  律地位问题,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在州和地方矫正机构的罪犯有权受到1871年公  民权利条例的保护。根据规定,犯人可依法对监狱长和其他工作人员提起法律诉讼,这  就改变了过去监狱工作人员有绝对权力的状态。法律生效后,犯人向法院上诉的案件迅  速增长。犯人向法院的上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原判事实、定性和量刑的异议;  二是监狱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如虐待犯人、食品缺乏营养、医疗保护不足、个人财产被  盗、受到他犯侵害、监狱过于拥挤以及限制宗教的自由等。但是为避免犯人的无意义的  重复诉讼,1995年,国会制定了监狱诉讼改革法规,对犯人提起的诉讼进行了一定的限  制。
  二、美国监狱发展的趋势
  (一)监狱的押犯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目前,美国社会仍然存在着一种对犯罪实施强硬措施的氛围,由于许多的犯罪是由一  些累惯犯实施的,因而有人用“旋转的门”来比喻这些人的重新犯罪,这也从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矫正和刑事执法的现状,使公众对监狱的更新能力信心不足,最终,人们要求  对累惯犯和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给予强硬的惩罚。最近的一些立法反映了美国对犯罪的  强硬态度即对罪犯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例如对假释进行一定的限制,允许法官对有嫌疑  的罪犯使用审判前的拘禁,这些人或者对社区有一定的危险或者有逃跑的可能,但是较  长的刑期和对假释的限制将意味着监狱会过于拥挤。
  (二)非监禁的适用也将增长
  目前,在美国法院改变判决的形式已得到了普遍的共识,这对矫正工作有直接的影响  。虽然在较大程度上定期刑判决代替了不定期刑的判决,强制性判决的范围得到扩大,  罪犯的早期释放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导致了许多监狱过于拥挤;虽然一些矫正机关没  有权力参与决定罪犯服刑期的长短,这些属于法院和假释委员会的权力,但由于监狱过 &nb

sp;于拥挤的压力和客观现实,许多人主张美国仍应该继续使用介于监狱和传统社区矫正之  间的中间程度的惩罚形式来替代监禁,包括单独罚款、没收财产、赔偿、社区服务、强  化的缓刑、假释监督、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日报告中心和住所的社区矫正等。未来的  社区矫正是大有可为的。作为受过教育的有税收意识的公众明白建立更多的监狱并不是  解决犯罪问题增长的最好的办法。改变传统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角色将会继续,通过  矫正工作与社区更为密切的合作来管理犯罪者。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即非监禁刑的适用  已约占的整个刑罚适用的三分之二,这种高于监禁刑的趋势仍将继续发展。
  (三)受害人对刑事活动参与的增加
  在美国今后的刑事判决和刑事执行中,受害人的参与将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犯罪嫌疑  人和被告被起诉触犯了州的刑法时,在说明这个法律关系时往往提到的是犯罪人的名字  和所在的州。虽然犯罪可能是抢劫、伤害和杀人,但在案件中犯罪受害人往往并没有正  式地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直到目前,犯罪受害人在案件的起诉和裁决中仅扮演了非常不  重要的角色。然而今天的法院,允许受害人在犯罪的判决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主要  是通过证据和受害人有影响的陈述。不仅在判决中,而且在刑事执行中允许被害人有更  多的参与,例如在假释委员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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