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
已婚者共831人,占调查的92%; 未育的共123人,占13.62%;一个子女的共467人,占56.71%; 两个子女的共218人,占24.14%;三个以上子女共59人,占6.53%。
(2)生育目的以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居多。选择传宗接代、 养儿防老的共378人,占调查总数的41.86%。由于中国无固定的养老金,养儿防老仍是很多农民的普遍心理。本次调查显示在城市这种生育目的也是较突出的。本次调查农村男性持这一生育目的的共89人,占调查总数的9.85%,占农村男性总数的42.99%。农村女性共195人,占调查总数的21.59%,占农村女性总数的44.11%;城市男性共31人,占调查总数的3.43%,占城市男性总数的35.22%。城市女性共63人, 占调查总数的6.98%,占城市女性总数的37.95%。 由此可以看出在生育目的上性别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与传统的观念、文化构成及家庭模式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3)实施计划生育措施之调查。调查显示,在生育决策权上, 妇女的决定意识在增强。就总体而言,丈夫的决策权高于妻子,妻子并未完全享有与丈夫平等的决策权。因此笔者认为妻子完全决定自己是否生育的时代尚未到来。
从采取措施而言,妻子采取节育措施的共576人,占已婚者的69.31%;丈夫采取措施的仅75人,占已婚者的9.02%。由此可以看出妻子采取措施的比例比丈夫高出60.09个百分点,远远高于丈夫。 这说明在此问题上还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从此现实出发,笔者认为立法上强调中国家庭生育意愿之问题,必须考虑夫妻双方之因素,要深化计划生育之政策,不只是要提倡晚婚,更要坚决落实晚育措施。此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生育上的性别平等更趋于现实,对生育问题的社会综合治理也是不容轻视的。其一,生育上的性别平等是女性家庭及社会上的地位与男性平等的重要前提;其二,转变人们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8.关于对婚外恋的态度的调查。
本次调查问题的设计是:对婚外恋态度依次是反对、无所谓、理解、正常、说不清。女性持反对态度的共230人,占女性总数的37.8%; 男性持反对态度的共156人,占男性总数的52.9%。 本次调查说明男性对此问题的反映从绝对比值而言高于女性,这表明男性对女性贞洁的要求仍是很高的。
9.关于妇女财产权利之调查。
(1)本次调查显示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方面, 双方共同决策的比例,在城市为77.72%,高于以妻子6.7%或丈夫15.54%为主的比例;在农村双方共同决策的比例为71.30%,高于以妻子6.38%或丈夫22.32%为主的比例。家庭存款等经济的决定权上,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比例在城市是83.85%,高于妻子16.15%或丈夫12.5%的单方面的决定权;在农村夫妻共同协商的比例64.66%,高于妻子18.26%或丈夫17.06 %的单方决定权。
(2 )在买衣服和其他非生活必需的消费上在农村家庭中子女的消费占36.87%,妻子的消费占28.12%,丈夫的消费占18.04%, 说不清的占16.98%;在城市家庭中子女的消费占45.93%,妻子的消费占46.67%,丈夫的消费占4.81%,说不清的2.60%。
(3)对女性财产权利重视程度的评估。
调查显示,在农村选择女性的财产权利很受重视的占16.21%, 受重视占57.89%,不受重视的17.29%,不太重视的占15.79%; 在城市选择女性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16.18%受重视的占65.20%,不重视的11.27%,不太重视的占7.35%; 大专以上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24.29%,受重视的占62.71%,不重视的6.21%,不太重视的占6.78%;高中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20.16%,受重视的占56.98%,不重视的占9.35%,不太重视的占13.57%;初中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14.15%,受重视的占58.04%,不重视的12.19%,不太重视的占15.61%; 小学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6.52%, 受重视的占43.48%,不重视的占
10.有关婚姻家庭质量之调查。
(1)婚后感情交流之调查。
在城市选择夫妻间经常沟通感情的共104人,占已婚的12.51%,占城市总数的40.94%。偶尔沟通感情的共74人,占已婚的8.9%,占城市总数的29.13%,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共4人,占已婚的0.48%,占城市总数的1.57%;在农村经常沟通感情的250人,占已婚的30.08%,占农村总数的38.52%,偶尔沟通感情的201人,占已婚的24.18%, 占农村总数的30.97%,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31人,占已婚的3.73%, 占农村总数的4.77%。婚后感情的交流程度是直接影响婚姻质量的一个因素。由此看出加强夫妻之间交流是夫妻感情融洽的手段之一。
(3)关于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因素之调查。
认为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依次为感情、责任、子女、经济、道德。选择感情的占多数(参见表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感情是维持婚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维持婚姻的因素非单一的,包含着道德、责任与子女等因素,这也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我国婚姻的现实,不能过于超前。
表一
经济 责任 感情 子女 道德
农村 8.31% 21.72% 69.97% 14.74% 4.82%
城市 15.29% 15.70% 47.52% 9.90% 12.39%
男性 5.42% 14.58% 50% 9.17% 20.83%
女性 5.68% 21.68% 53.89% 11.58%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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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目的以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居多。选择传宗接代、 养儿防老的共378人,占调查总数的41.86%。由于中国无固定的养老金,养儿防老仍是很多农民的普遍心理。本次调查显示在城市这种生育目的也是较突出的。本次调查农村男性持这一生育目的的共89人,占调查总数的9.85%,占农村男性总数的42.99%。农村女性共195人,占调查总数的21.59%,占农村女性总数的44.11%;城市男性共31人,占调查总数的3.43%,占城市男性总数的35.22%。城市女性共63人, 占调查总数的6.98%,占城市女性总数的37.95%。 由此可以看出在生育目的上性别之间、城乡之间的差别。而这种差别与传统的观念、文化构成及家庭模式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3)实施计划生育措施之调查。调查显示,在生育决策权上, 妇女的决定意识在增强。就总体而言,丈夫的决策权高于妻子,妻子并未完全享有与丈夫平等的决策权。因此笔者认为妻子完全决定自己是否生育的时代尚未到来。
从采取措施而言,妻子采取节育措施的共576人,占已婚者的69.31%;丈夫采取措施的仅75人,占已婚者的9.02%。由此可以看出妻子采取措施的比例比丈夫高出60.09个百分点,远远高于丈夫。 这说明在此问题上还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从此现实出发,笔者认为立法上强调中国家庭生育意愿之问题,必须考虑夫妻双方之因素,要深化计划生育之政策,不只是要提倡晚婚,更要坚决落实晚育措施。此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生育上的性别平等更趋于现实,对生育问题的社会综合治理也是不容轻视的。其一,生育上的性别平等是女性家庭及社会上的地位与男性平等的重要前提;其二,转变人们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8.关于对婚外恋的态度的调查。
本次调查问题的设计是:对婚外恋态度依次是反对、无所谓、理解、正常、说不清。女性持反对态度的共230人,占女性总数的37.8%; 男性持反对态度的共156人,占男性总数的52.9%。 本次调查说明男性对此问题的反映从绝对比值而言高于女性,这表明男性对女性贞洁的要求仍是很高的。
9.关于妇女财产权利之调查。
(1)本次调查显示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方面, 双方共同决策的比例,在城市为77.72%,高于以妻子6.7%或丈夫15.54%为主的比例;在农村双方共同决策的比例为71.30%,高于以妻子6.38%或丈夫22.32%为主的比例。家庭存款等经济的决定权上,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比例在城市是83.85%,高于妻子16.15%或丈夫12.5%的单方面的决定权;在农村夫妻共同协商的比例64.66%,高于妻子18.26%或丈夫17.06 %的单方决定权。
(2 )在买衣服和其他非生活必需的消费上在农村家庭中子女的消费占36.87%,妻子的消费占28.12%,丈夫的消费占18.04%, 说不清的占16.98%;在城市家庭中子女的消费占45.93%,妻子的消费占46.67%,丈夫的消费占4.81%,说不清的2.60%。
(3)对女性财产权利重视程度的评估。
调查显示,在农村选择女性的财产权利很受重视的占16.21%, 受重视占57.89%,不受重视的17.29%,不太重视的占15.79%; 在城市选择女性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16.18%受重视的占65.20%,不重视的11.27%,不太重视的占7.35%; 大专以上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24.29%,受重视的占62.71%,不重视的6.21%,不太重视的占6.78%;高中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20.16%,受重视的占56.98%,不重视的占9.35%,不太重视的占13.57%;初中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14.15%,受重视的占58.04%,不重视的12.19%,不太重视的占15.61%; 小学文化选择妻子的财产权利在家中很受重视的占6.52%, 受重视的占43.48%,不重视的占
15.22%,不太重视的占34.78%。 妇女的财产权利在家庭中的重视程度与区域及文化水平有密切的关联。城市中的妇女及文化程度高的妇女在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受重视的程度相对要高。
10.有关婚姻家庭质量之调查。
(1)婚后感情交流之调查。
在城市选择夫妻间经常沟通感情的共104人,占已婚的12.51%,占城市总数的40.94%。偶尔沟通感情的共74人,占已婚的8.9%,占城市总数的29.13%,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共4人,占已婚的0.48%,占城市总数的1.57%;在农村经常沟通感情的250人,占已婚的30.08%,占农村总数的38.52%,偶尔沟通感情的201人,占已婚的24.18%, 占农村总数的30.97%,从来没有沟通感情的31人,占已婚的3.73%, 占农村总数的4.77%。婚后感情的交流程度是直接影响婚姻质量的一个因素。由此看出加强夫妻之间交流是夫妻感情融洽的手段之一。
(3)关于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因素之调查。
认为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因素依次为感情、责任、子女、经济、道德。选择感情的占多数(参见表一)。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感情是维持婚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维持婚姻的因素非单一的,包含着道德、责任与子女等因素,这也是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我国婚姻的现实,不能过于超前。
表一
经济 责任 感情 子女 道德
农村 8.31% 21.72% 69.97% 14.74% 4.82%
城市 15.29% 15.70% 47.52% 9.90% 12.39%
男性 5.42% 14.58% 50% 9.17% 20.83%
女性 5.68% 21.68% 53.89% 11.58% 7.16%
(4)婚后夫妻对婚姻的态度。
在“婚后你是否想过离婚的问题”上,男性选择经常的占16.48 %,选择偶尔的占5.05%,选择从来没有的占12.39%; 女性的上述选择依次为2.16%,5.65%,34.53%;在城市选择经常的占城市人数的2.72%,选择偶尔的占17.71%,选择从来没有的占16.53%;在农村对上述的选择依次为的4.16%,7.85%,3.74%。在城市相对而言较为注重感情的培育。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男女两性的心理差异,男女对婚后的感情也有不同评价。这也反映出高稳定下的中国婚姻内在的不稳定的问题,只有提高婚姻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隐患。
(5)对夫妻性生活满意度之调查。
这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在1150份问卷中,男性选择很满意的占44.06%,选择满意的占47.45%,选择一般的4.41%,选择厌倦的0.34 %,选择不满意的3.73%;女性对上述问题的选择依次为35.03%,39. 47%,16.11%,2.30%,7.07%,男女两性对性生活的满意度是有差异的。这与两性观念的差异与社会对男女的性价值观的要求不同有一定关系。城市与农村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