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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


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经常(平均每月4次)和有时(平均每月1次)受到施暴的分别占受侵害妻子总数的32.1%和  39%。  (注:参见王雷鸣:《紧锣密鼓修改婚姻法》,《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第9版。)武汉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来访投诉案件中,近1/  3  起用于家庭暴力,其中1999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件(次),比1997年上升33.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恶性案件达14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案件的3.9%。  (注:参见刘崇顺:《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长江日报》2000年9月11日,第15版。  )大量事实说明,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大多起因于一般的夫妻冲突,那么,夫妻冲突的缘由也就成了家庭暴力的最初诱因。提到夫妻冲突的具体缘由,不少人起当然地归因于“为经济”或者是“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等。实际上并非如此。一项权威的调查结果显示,夫妻冲突的第一位原因是双方教育子女方法不统一而引起摩擦,所占比例达46.8%;第二位原因为家务分配不公而怄气,比例为39.6%;第三位原因是婆媳等亲属关系处理不好而引发,比例为17.3%。因经济问题而引发矛盾纠纷乃至导致暴力侵害的情况,所占比例为13.6%,只居第四位。而由“婚外恋”触发的冲突仅占1.9%。  (注:参见刘崇顺:《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长江日报》2000年9月11日,第  15版。)可见夫妻冲突和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十分复杂,既有性别因素,又有地缘、年龄、婚龄、家庭结构等因素,多一些深入具体的实事求是的分析,或许更加有利于遏止或减少家庭暴力的恶性发展。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未作规定。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都有明确条款,然而这些条款较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在修改《婚姻法》时,增加防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就显得十分必要。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立法走在了前面。今年3月31日,  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一共有14项内容,针对家庭暴力中被害人告状难,对施暴人处理难,执法机关推诿多,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法定义务的责任人得不到处理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重点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三家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职责、处理程序及方法;明确或强调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其他部门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义务。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其中,以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只就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设想和建议。此外,笔者认为对亲属制度、婚生子女确认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离婚后子女探视制度、亲权制度、监护制度、涉外及区际间婚姻家庭制度、法律责任及附则等问题也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尽可能规定得详尽、细致和具体,以确保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

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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