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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CEO在本土大公司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关注其法律地位。CEO既不是董事长,也不是经理 。CEO应该是公司的职业“代理人”,其地位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其享有比经理更 多的原属于董事会与董事长的一些权利。本土公司设置CEO与《公司法》有冲突,因此 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可以在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董事会、经理”部分增加CEO的有 关规定,这样其治理结构模式是“股东会——董事会(CEO)——监事会”。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业务的拓展,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交流日渐繁忙。这样,公 司决策层和执行层之间就可能存在信息传递时间滞后性和沟通障碍,从而影响了经理层 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快速反应和执行能力。在此背景下,一些公司开始对传统的公司治理 结构进行变革,例如:CEO就是这种变革的产物之一。CEO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原 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的权利让渡到原有经营层手中,从而防止决策层与经营层的脱 节。
  CEO的盛行始于美国。在CEO之下,还有COO(首席运营官)、CTO(首席技术官)、CLO(首 席法务官)、CFO(首席财务官)等等。这些称谓逐渐成为国际上惯用的对大公司高层人员 的称谓。设立CEO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公司管理方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企 业都设有这一职位。
  CEO在我国最早出现在一些网络公司中,但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后来,海尔的 张瑞敏、春兰的陶建幸、康佳的陈伟荣、长虹的倪润峰改称CEO。这时候CEO在传统大公 司的出现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没有规定CEO,那么公司CEO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公司CEO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有哪些?本 土公司设置CEO是否突破了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CEO与《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 构模式有什么关系?本文拟就上述几个涉及公司CEO的法律地位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 大家。
  二、公司CEO的概念
  为了准确理解CEO的含义,笔者在此把CEO与我国经理和董事长分别进行比较,然后得 出CEO的概念。
  (一)CEO与我国公司经理的比较
  二者在词源上有着区别:CEO全称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通常译为首席执行官 ,而我国公司经理的英文翻译是Manager。(注:参见《公司法》(中英文对照),中国法 制出版社1999年版。)
  二者在职权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英美等国家,在公众持股公司中,投资者极少 直接参与管理事务。相反,决策通常是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一群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 队伍作出的。一个CEO通常作为主要协调人、政策制定者和推动者。(注:[加拿大]布莱 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6页。)全美公司董事会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示范性CEO职位说明》中更具体地规 定了CEO的职权如下:1.营造一种促进道德行为、鼓励个人正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 文化;2.维持一种有助于吸引、保持和鼓励在各个层次上由最高素质员工组成的多样性 群体的积极、道德的工作氛围;3.为公司制订能够创造股东价值的长期战略与远景,并 推荐给董事会;4.制订能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的年度业务计划和预算,并推荐给董事会; 5.确保公司日常事务得到恰当管理;6.持续努力实现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目标;7.确保公 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值不断提高;8.确保公司在行业内占有并保持令人满意 的竞争地位;9.确保公司有一个在CEO领导下的有效的管理队伍,并有一个积极的管理 队伍发展、换届计划;10.与董事会合作,确保有一个有效的CEO职位的继任计划;11. 制订并监督重大公司政策的实施;12.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注:全美公司董事联合 会蓝带委员会:《首席执行官、董事会和董事的业绩评估》,附录—B,载于梁能主编 :《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 3页。)在我国,长虹设置CEO的职权也是负责监督落实董事会通过的各项经营决策。(注 :《长虹CEO倪润峰纵论“百年长虹”》。From:http://finance.sina.com.cn2001年02 月19日11:36,新浪财经。)由此可见,CEO的权利与我国公司经理的权利基本类似(注 :我国公司经理的职权参见《公司法》第50条、第119条。),基本限定在业务执行范围 内,但原来董事会手中的一些决策的权利(注:我国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参见《公司法》 第46条、第112条。),如:制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等已让渡到CEO手 中;并且CEO与经理的上述不同能使CEO参加董事会决策,并负责监督实施董事会通过的 各项决策,防止决策层与经营层的脱节。
  (二)CEO与公司董事长的比较
  CEO与公司董事长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在美国,CEO常常但并不总是被任命为董事 长(注: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96 ,p.269.),但在英国公司中标准作法已经是分开CEO和董事长。(注:[加拿大]布莱恩· 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656页。)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策略的宏观管理,而作为总裁的CEO则负责公司经营 具体事务的微观管理。(注: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CEO由董事长领导下的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另外,一家 公司通常只有一位CEO,然而并不仅仅限于一位,例如:著名的SAP公司就有两名CEO(注 :戴维·科克帕特里克:《电子商务软件之战》,《财富(中文版)》1999年4/5月第13 期。),但公司只能设董事长一人。美国没有“法人代表”(Legal  Representative)一 说,但公司总裁(CEO)在许多方面行使我国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职能(注:朱伟一: 《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括号内容系笔者所加。 ),如: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代表公司签定合同和各 种文件等。
  由此可见,公司CEO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其享有我国公司董事会与董事长的部分职 权。根据国内外公司CEO的设立目的及职能,笔者认为:CEO负责直接参加(而不是仅仅 参与)公司的董事会决策,也是他推动该决策的进行,也是他采取必要步骤来监督实施 该决策。
  三、公司CEO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从国内外情况看,CEO的权利与义务由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授权书具体订阅。CEO对公司 的管理团队负责,而且他自己也对董事会最终负责;CEO是职业经理人;因为CEO对公司 的成功与失败负最终责任,所以他(而且相当可能地只有他)可以对公司是否进行生意上 的激进改变做出最终决定。(注:See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96,p323.)笔者认为,公司CEO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CEO 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其应该是公司与董事会的职业“代理人”,因为:公司与董事会 并无生命形体存在,它的法律行为可以通过CEO等来实现,CEO应该在法律、公司章程及 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CEO对第三人(包括本公司员工)的职务活动 是以公

论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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