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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


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页,第293页。)
  我们认为,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几个环节和方面。现代化的法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整、概念严密、程序严格、逻辑严谨,具有形式合理性;从内容上来看,能够真正反映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和充分表达人类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充分尊重人权、人的价值和尊严,具有价值合理性;它还要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严格按照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司法运作,任何干预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抵制和处罚。任何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都能得到法律一无例外的救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不枉不纵的矫治与惩罚;此外,它还要求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和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实施。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权力的滥用而给社会主体造成的损害都能通过法定程序得到救济。从而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
  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现代法制的完善固非易事,但现代法律意识的确立尤为其难。因为中国传统法制在价值取向上,一直将法律视为制服民众、实现皇权专制统治的“刑”。强调人治、强制、专制、特权、依附、集权等法律观念,这与主张法治、自由、民主、平等、独立、人权等现代法治思想是根本不同的。(注:公丕祥教授在对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进行系统深入地对比考察后,概括出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迥然相异的十一对“方式变项。”参见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第78页。学术界现在也已形成这样的共识,即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尽管他们在对待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上相对而言究竟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略有分歧,但将法律视为是“帝王之具”、“御臣之术”、“制民之道”的观点上则是完全一致的。梁治平先生指出:“其实,儒、法两派关于‘法’的分歧只是态度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对法理解在它们是完全一致的,根本不成问题,当然也无须提出来讨论。”参见梁治平著:《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东汉时的王苻则对此说得特别露骨:“夫法令者,人君之衔辔垂策也,而民者,君之舆马也。”王苻:《潜夫论·衰制》。)而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不管它设计、制定得多么完备精致,但“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苦于需要依靠个别的人来使法律机器进行运转和对它进行操纵。”(注:(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0页。  )也是事实。因此,要使现代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作,使现代法律精神得以贯彻,就要求整个社会必须树立全新的现代法律意识。它首先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员必须树立行政行为的“法无授权即非法”的基本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将各个国家机关、组织、部门及个人的权力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次,它要求普遍提高广大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法律监督者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培养其忠实信仰法律,愿为神圣的法律奉献一切,为实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而毫不畏惧困难和牺牲的崇高品格;再次,它要求在广大社会民众中树立起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性的意识和民主、平等、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等现代法律观念,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形成自觉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
  任何一次社会变革都首先是思想与观念的斗争与革命,这种革命常常决定着社会革命的得失成败。我们认为,现代法律意识能否在全社会牢固确立决定着传统法制能否向现代法制转变,决定着中国现代法治社会能否顺利建成与实现。(注:法律发展究竟应当是形式合理性优先还是实质合理性优先,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但法律发展的现代制度架构首先应当是现代法律观念为普遍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实现却为广大学者所认同和主张,而这样的现代法律观念的确立又必须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充分发展为基础。对此,史际春先生指出,从清末特别是民国以来,中国就不断编篡、移植先进的民法和合同法,但由于社会极端落后,中国民众始终处于无财产和人格可予保护的地步,因而这种以主体平等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是不可

能实现的。这样,“社会上既没有普遍的平等和平等观念,则纵有最华丽的法律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先进’的民法和合同法不免徒有虚表。”参见史际春:《〈合同法〉的喜与忧》,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近代中国法制变革之所以如此艰难坎坷、举步维艰,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现代法律意识一直未能在中国占主导地位。而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确立需要一个过程,这除了需要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现代法律观念的宣传、教育、灌输外,最根本的途径乃在于现代民主政治充分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和现代法律文化的趋于成熟。在于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到普通民众等全社会都形成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律观念和秩序,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不仅得到普遍的信服与信仰、而且全社会能普遍养成一切以法律为行为指南的习惯。惟其如此,现代法律观念才能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现代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当然,中国法制现代化是极具复杂性、艰难性、渐进性的社会发展运动,其中的诸多矛盾关系远非本文所能涵概。比如除上述几大关系外,还有政治与法律、制度创新与意识形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权威与自治、法律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但是有一点我们不应忘记,中国的法制变革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运动是在有着独特文化传统与国情背景的中国进行的,它从一开始就决定了无论是在基本价值取向、路径选择还是在动力机制、目标模式上,均必然会呈现出与西方法制现代化不同的个性特质。这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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