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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随案备查,一份存档。如果需要扣留当事人的邮件、电报,须经办案机关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开具扣留通知书,交邮电部门予以扣留,同时对被扣留的邮件、电报等逐件开列清单,交邮电部门一份,当事人一份,办案机关备查一份。  
四、书证、物证的保全  
在收集书证、物证的同时,还应注意对书证、物证的保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根据书证、物证的不同特点,通常的做法是:  
1、对于一般物证,如劣质饮料、假酒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注明物证上的标签,注明年月日,同时注明开列清单人的姓名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字。  
2、对于体积大,比较笨重的物证,如制假机器等,应拍成照片归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此类物证如有损坏,应对损坏部份拍照,并附鉴定结论,如损坏部分需要修复,应附有修复人的证明材料,同时,所拍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姓名等。  
3、对于容易损坏、消失,或易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像、录相或制作模型等方法将它们固定下来,予以保存。  
4、对于易燃、易爆的物证也应拍照并附鉴定结论,归入案卷内,然后送专门机关妥善处理。  
5、对于机密文件,除在扣留物证、书证的清单上注明发文单位和收缴情况外,应对文件的封面、编号、标题等进行拍成照片存入案卷内,不得向外扩散和宣传。  
6、对黄色书报、杂志、淫秽画片、淫秽vcd等物证应开列清单、封存,不准对外扩散。  
7、对重要的书证,可装入塑料袋内密封以予保存。  
五、对书证、物证的审查判断  
书证和物证,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是一个很有力的证据,但这不等于说,对书证、物证就不需要审查判断了,因此,在审查判断书证、物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判断书证、物证本身的真假,关键是弄清书证、物证的来源,它们是什么时间、地点、什么条件下获取的,是现场取得的还是在别处找到的,是办案人员检查中发现,还是其家属被逼交出的,是原始完物,还是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复制或买来的,有没有伪造、调换与变动等情况。  
2、审查书证、物证与案件的关系,确定书证、物证能证明什么情节,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无内在联系,搞清这种关系的方法,一是让当事人揭发,证人及当事人家属的辨认,二是通过鉴定的帮助,对书证、物证进行科学的鉴定,三是收集其他旁证加以印证。  
3、审查书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书证、物证必须与其他的证据互相印证,才能有力地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发现书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主观的去解释,也不能人为的消除疑点,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去解决矛盾。  

第八部分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办案机关所作的陈述。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一种最普通,最常用的证据。  
二、证人的范围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在工作实践中应作如下理解。  
1、证人的范围是由案件事实本身所决定的,只能由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证人,换句话讲,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向办案机关陈述或控告检举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以证人是特定的人,既不能随意选择,也不能由办案机关指定或由别人代替。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不受社会地位、民族、性别、文化水平等的限制,都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

,既使是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作为证人。  
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的主要权利:  
(1)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作证的权力。(2)证人有权阅读询问他的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请求自行书写证言。(3)证人有权要求在调查期间对自己的姓名保密。(4)证人对于调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证人的主要义务:  
(1)证人有受办案机关通知到场作证的义务。(2)证人必须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办案机关提供证言,如果证人作了伪证或隐瞒真实情况,必须负法律责任。(3)证人有义务保守办案机关对他所询问的一切内容保密,不向与办案无关的人员透露内容,即使是证人与证人之间也不能相互交谈自己证实的内容。  
四、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对于证人亲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言,经过其他方面查证属实,即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如果从第三者那里听到的间接证言,则应进一步查清其来源,向直接见闻者查对核实。如果直接见闻者已死亡或其它原因无法查对,只能通过第三者反映出来,此种证言,经查对可信,也可作间接证据使用。至于证人道听途说或者凭个人分析、推测而作出的证言,应当严禁使用。  
2、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或者被侵权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被侵权人,检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3、注意取得证言的方法,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的证,如果证人是在没有任何压力和思想顾虑的情况下很自然地提供的证言,就相对比较可靠。如果发现证人是在其他人员的威逼下作的证言或者证人有其它思想动机作的证言,其可靠性程度就值得考虑,证人所作的证言可靠性就小。  
4、研究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无矛盾,真实的证言必然是合情合理,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伪证或错证本身就既不合情又不合理,仔细审查,矛盾百出,经不起推敲。  
5、注意分析研究各个证言之间的异同点,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那些关键的疑点,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6、注意把证人证言与其它的证据对照分析,互相印证。  

第九部分  对被侵权人和检举人的审查判断  

受到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称为被侵权人。了解违法行为的人向办案机关对所了解的违法事实进行检举揭发的人称为检举人。被侵权人或检举人的陈述是被侵权人、检举人向办案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叙述,检举和控诉。  
对被侵权人或检举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查明检举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被检举人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在案发前根本不认识当事人,这种情况下,检举人陈述一般比较可靠。如果检举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应从各个方面审查检举人的控告,检举的动机有无夸大事实与诬告的情况。  
2、审查被侵权人或检举人的身份,平时的表现,正直的人一般不会夸大事实,相反,私心重的人往往容易言过其实或者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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