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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


用,我国民法典也应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的作法那样采用条文标题的立法技术,使条文标题与条文内容有机结合起来。条文标题是条文内容的高度概括、简明扼要、醒目,条文内容是条文标题的具体化和详细化,两者一脉相承,相互作用,有利于对条文内容做出准确的概括和总结,使条文内容能够以最简要的语言文字表达出来,便于民法典的适用者、学习者在阅读条文之前,只需看条文标题即可大致了解条文的主要内容,既省时间和精力,又能抓住要点。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重视对专有概念和术语解释的作法也值得我国未来民法典借鉴。我国民法典也应加强对其专有概念和术语的解释,其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在民法典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立法条文中,直接对一些难于理解的重要概念和术语直接做出清楚的解释,从而有利于民法典的适用者和学习者结合条文内容的具体背景、使用概念的环境来正确理解和掌握民法的概念和术语,进而准确无误地、更好、更充分地理解条文内容和整个法典的内容。若不在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立法条文中直接对概念和术语做出解释,而把它们集中在附则中解释,就可能使所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条文、使用它们的语言环境和背景发生分离,不利于民法典的学习者、适用者结合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的语言环境和背景理解其含义。正如英国学者Carleton.Allen和丹麦学者Aif  Ross所指出的那样:任何法律字句离开语境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法律解释应该在法律的语境中展开。(注:C.Allen,Law  In  The  Making,7th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277;A.Ross,On  Law  And  Justice,London:Stevens  Sons,Ltd.,1958,ch.4.转引自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载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1999,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4页。)
  (五)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应选择和采用基本概念作为总则集中规定相关问题的支撑点和基点,以此展开和具体化,使总则具有严密紧凑的逻辑结构
  如何选择和采用基本概念作为我国民法典总则规定相关问题的基点,统一立法中规定内容的角度和方向,把相关问题集中规定,并借此把总则结构有机联系起来,是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立法技术问题。对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已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和技术,而我国民法通则在使用相关概念和术语方面的欠缺作法需要加以克服、改进和完善。民法通则虽然在“第一章基本原则”的共8个条文中大多使用了民事活动的概念,并以民事活动的概念作为规定基本原则的基点,但是,在立法技术上对民事活动却缺乏恰当、科学的处理,规定每条内容的概念和角度没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对民事活动的使用显得过于孤立、分散,没有在逻辑上与相关概念衔接和联系起来。比如,《民法通则》第1条在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时同时使用了“民事权益”、“民事关系”、“民事活动”三个概念,并从该三个概念的不同角度加以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方向;第2条在规定调整对象时却从民事关系的角度做出规定(即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5条从民事权益的角度规定基本原则;第3条、第4条、第6条、第7条都是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规定基本原则;第8条也是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这种设计和处理无法统一立法的角度和方向,使得立法技术上的逻辑性差,立法体例结构松散,不够严密。为了确保立法内容的科学、严谨逻辑和立法结构的紧密联系,应贯彻立法中“一旦选用了某个特定的概念、句式、文字、标点、符号,就应将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注: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254页。)的作法。我国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适当借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成功的立法技术,同时应吸取民法通则的教训,改进立法技术,尽可能地在相关条文中采用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来统一规定问题,以保持不同条文之间逻辑和角度的一致性,并借助不同概念和术语把不同内容联结起来,从而形成以总则为核心的民法典的严密结构体系。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木加式

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Ⅰ)总则的特点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借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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