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形式初探
业股票案的查处等。
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操纵市场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操纵市场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目前的亿安科技案,过去的申银万国证券操纵陆家嘴股价案、华天集团操纵华天酒店股价案、苏州信托操纵东大阿派股价案等,就是表现为虚假陈述的银广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纵市场的案中案,虚假陈述的目的在于操纵股价盈利,而能够操纵股价往往是黑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由于其虚假陈述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虚假记载的案例如过去的琼民源案、东北制药案、红光实业案、ST黎明案等,现在的郑百文案、银广夏案、麦科特案等;重大遗漏的案件如现在的华纺股份案(发行人没有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披露其第一大股东所持2500万国有股被法院冻结的事实)等。
(二)从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角度看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远比直接诉讼广泛,它与公司本身的诉权范围相同。其诉讼可以是上述直接诉讼案件的后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等,这些不法行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公司的董事与大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资产重组、担保、所募投资款借贷、委托投资理财等问题引起的责任争议比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东们的关注。
例如,在银广夏案中,假使发生了对该公司的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后,而该公司拒绝或怠于对公司董、监事行使职权追索损失时,具有一定条件和资格的股东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而最终因法院的原因没有形成诉讼的红光实业案中,如果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则股东至少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公司经营者向上市公司赔偿该公司被证监会行政罚款的100万元和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的100万元。
又例如,银广夏虚假信息案发生后,媒体披露出金陵股份、轻纺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银广夏股票,如果投资者对银广夏民事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法院审理后,上述公司、基金在证明与中小投资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奋起参与、主张权利,否则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关的股东、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对该四家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而行使股东代表诉讼之诉权的。
再例如,三九药业案中,三九药业的大股东和关联方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被查实后,虽然有了还款计划,但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及时整改,而公司董事会又怠于行使职权,股东将可以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关联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样问题的还有ST猴王案、ST粤金曼案、ST棱光案、美尔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举了,这些公司要么巨额资金被人占用、要么为人提供巨额担保、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注释
[1] 《上海证券报》2001年5月21日第5版。
[2] 参见郭锋《证券市场应立即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中国证券报》2001年8月16日)
[3] 赵玲《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一)(二)》(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4] 日本《商法》第267条。
[5] 在日本,自1981年商法修改后,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每股的面值为5万日元的单位股份制度,即1单位股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5万日元。故一股是指一单位股。又因过去日本曾发行过面值为25、50、100日元的低面值的股票,故对于这些公司的股份其一单位股分别是指2000股、1000股和500股。
[6] 日本《商法》第267条第1项。
[7] 股东的持股时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及诉讼的整个进程中必须具有股东资格;二是除一之外,,董事的侵权行为发生时该起诉原告也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股东。
[8] 在美国,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事前一定范围的责任加以减免的,除了特拉华州以外,还有加里福尼亚州、纽约州等30多个州。《模范公司法》第2.02条(b)款也将“免除或限制董事责任”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规定事项,即允许公司对是否免除或限制董事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注意义务行为而对公司或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日本则不同,《商法》第266条第5项规定,“同条第一款各项所规定的董事的责任经全体股东的同意可以免除。”这实际上是否定了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对董事责任减免的可能性。但1950年在商法修改前,则规定了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免除董事责任的要件之一,因此,近年要求重新检讨董事责任减免制度的呼声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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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操纵市场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操纵市场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目前的亿安科技案,过去的申银万国证券操纵陆家嘴股价案、华天集团操纵华天酒店股价案、苏州信托操纵东大阿派股价案等,就是表现为虚假陈述的银广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纵市场的案中案,虚假陈述的目的在于操纵股价盈利,而能够操纵股价往往是黑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由于其虚假陈述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虚假记载的案例如过去的琼民源案、东北制药案、红光实业案、ST黎明案等,现在的郑百文案、银广夏案、麦科特案等;重大遗漏的案件如现在的华纺股份案(发行人没有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披露其第一大股东所持2500万国有股被法院冻结的事实)等。
(二)从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角度看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远比直接诉讼广泛,它与公司本身的诉权范围相同。其诉讼可以是上述直接诉讼案件的后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等,这些不法行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公司的董事与大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资产重组、担保、所募投资款借贷、委托投资理财等问题引起的责任争议比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东们的关注。
例如,在银广夏案中,假使发生了对该公司的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后,而该公司拒绝或怠于对公司董、监事行使职权追索损失时,具有一定条件和资格的股东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而最终因法院的原因没有形成诉讼的红光实业案中,如果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则股东至少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公司经营者向上市公司赔偿该公司被证监会行政罚款的100万元和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的100万元。
又例如,银广夏虚假信息案发生后,媒体披露出金陵股份、轻纺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银广夏股票,如果投资者对银广夏民事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法院审理后,上述公司、基金在证明与中小投资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奋起参与、主张权利,否则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关的股东、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对该四家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而行使股东代表诉讼之诉权的。
再例如,三九药业案中,三九药业的大股东和关联方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被查实后,虽然有了还款计划,但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及时整改,而公司董事会又怠于行使职权,股东将可以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关联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样问题的还有ST猴王案、ST粤金曼案、ST棱光案、美尔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举了,这些公司要么巨额资金被人占用、要么为人提供巨额担保、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注释
[1] 《上海证券报》2001年5月21日第5版。
[2] 参见郭锋《证券市场应立即建立民事赔偿机制》(《中国证券报》2001年8月16日)
[3] 赵玲《亿安科技股票操纵案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一)(二)》(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4] 日本《商法》第267条。
[5] 在日本,自1981年商法修改后,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每股的面值为5万日元的单位股份制度,即1单位股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5万日元。故一股是指一单位股。又因过去日本曾发行过面值为25、50、100日元的低面值的股票,故对于这些公司的股份其一单位股分别是指2000股、1000股和500股。
[6] 日本《商法》第267条第1项。
[7] 股东的持股时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及诉讼的整个进程中必须具有股东资格;二是除一之外,,董事的侵权行为发生时该起诉原告也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股东。
[8] 在美国,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事前一定范围的责任加以减免的,除了特拉华州以外,还有加里福尼亚州、纽约州等30多个州。《模范公司法》第2.02条(b)款也将“免除或限制董事责任”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性规定事项,即允许公司对是否免除或限制董事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注意义务行为而对公司或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日本则不同,《商法》第266条第5项规定,“同条第一款各项所规定的董事的责任经全体股东的同意可以免除。”这实际上是否定了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对董事责任减免的可能性。但1950年在商法修改前,则规定了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是免除董事责任的要件之一,因此,近年要求重新检讨董事责任减免制度的呼声较高。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及其形式初探(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