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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恶势力犯罪概念的辩析,以其性质对概念作了重新描述后,以司法实践视角,考察其一般犯罪特点,表明其存在的危险和危害性。尤因其存在法规竟合或事实竟合情形,故与其他犯罪形态和行为作出界定,特别是实践中对法律适用的模糊性,作者提出了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恶势力犯罪,认定,法律适用……

面对日益猖獗的恶势力犯罪,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在“从严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但是,由于人们对恶势力犯罪这种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犯罪现象缺乏充分认识,加之学界观点众说不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易出现定性不当,打击不力等问题。为了更加深入有效地打击恶势力犯罪,笔者拟对恶势力犯罪的概念、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略抒管见。
一、恶势力犯罪的概念提出
恶,过也【1】,后引申为“罪恶”、“凶暴刁钻”之意【2】;势,即权力、权势【3】;力,本义指“体力”、“力气”,后指“力量”  【4】;恶势力,英语为“vicious  power”,沿自古法语,意为“邪恶的权力”或“凶残的力量”【5】。因此,恶势力一词包含着法律和道德强烈否定的社会评价。尽管历代史料和各种文学影视作品对市井恶棍、街头地痞、黑帮贼匪和极端组织等恶势力都有过淋漓尽致的描绘,而且,我们从旧刑法的流氓罪和新刑法典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敲诈勒索等罪名中也可觅见其端倪,但新旧刑法典却未把恶势力犯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所以,恶势力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刑事政策概念。从1983年我国开始“严打”斗争到2001年初,中央政法委提出把打击流氓恶势力犯罪作为“严打”的重点对象之一,对恶势力犯罪的研究得以积极开展起来。但迄今为止,恶势力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并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广狭义概念说。该说主张恶势力犯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恶势力犯罪泛指所有团伙性犯罪。狭义的恶势力犯罪则专指组织结构松散的一般性团伙犯罪。
(2)特征定义说。该说主张根据犯罪组织的性质和目的、组织结构、行为纪律和活动方式、发展变化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等特征,综合提炼恶势力犯罪的定义【6】。  
(3)法律层次说。该说以新刑法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恶势力犯罪的最高层次,而将其以外的违法犯罪团伙归为较低层次的恶势力犯罪【7】。
笔者认为,恶势力犯罪概念的定义应取决于不同的研究价值取向。广狭义概念说把一般团伙犯罪纳入研究视野,扩大了考察范围,对恶势力犯罪的预防、立法和司法进行突然向应然性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该说除狭义概念指出恶势力犯罪属有组织犯罪外,其广义概念对恶势力犯罪却未作个性化研究;特征定义说和法律层次说,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据,从司法实然性角度出发,着重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和性质,在实务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以上三种观点,虽然对恶势力犯罪提出了思考途径,却未能给出明确的概念定义,笔者认为,对恶势力犯罪的定义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由于不同时期,人们的行为习惯、价值取向和社会治安形势存有差异,认定恶势力犯罪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对其适用的刑事政策也会不尽一致,恶势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也会因此不同。
第二、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下,恶势力犯罪的定义应当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至少它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作为一种势力,恶势力是以多人(3人以上,多则数十上百人)为前提的组织或群体;(2)、恶势力特有的组织、行为、活动区域特征;(3)、行为方式特点;(4)社会危害程度。
第三、在认定恶势力犯罪时,不能只依据犯罪人行为是否具有暴力倾向和危害后果是否严重以及周边群众的个体态度来认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法定原则,以唯物辨证法的方法进行考量。
综上,笔者认为,恶势力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纠合性组织或群体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给犯罪对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危险,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恶势力犯罪的一般特点
1、主体构成明显,劣根性较深。无论是恶势力头目、骨干,还是盲目跟从的“烂仔喽罗”,基本上都是其活动区域内的当地人,他们的骨干人物以亲缘、宗族、同乡、同学、狱友、相同经历和恶习等共同点为联系纽带结成恶势力核心,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多次被治安处理的人员,这些人以其“恶名”、“丰富”的作案经验、反侦察伎俩作为“操社会”和“炫耀”的资本,在当地裹胁、网罗成员,从而形成一股反社会的邪恶力量。如岳池县的杨辉团伙,其骨干均系当地开“摩的”的农民以“结亲家”方式聚合而成;邻水县黄运忠为首的86名“梅花会”成员,其中47人曾被政法机关打击处理过,十余名骨干都是当地用扑克牌搞“三猜一”诈骗的“同道”【8】。
反社会是恶势力的共同本质,也是其“恶”之所在。这些人大多数是无正当谋生手段、个体素质低下的青少年,邻水刘凤、张坤团伙,全是18岁以下(最小仅15岁)的“小杂痞”【9】,他们年龄虽小,却舞刀弄枪,追杀砍打,心黑手辣,缺乏社会公德,法律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染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贪吃懒做等恶习,把享乐主义和称雄称霸作为追求目标。
2、区域性作案,公开对抗社会。恶势力犯罪与流窜作案不同,他们滋生于当地,作恶称霸于故土,是一群“专吃窝边草的狡兔”,他们的主要犯罪活动大都集中在核心成员的居住地及其周边地段,这些人在私利的驱动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冲击以及几千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路吃路”的传统狭隘地域思想的影响下,为了争强斗胜,他们装备长短火药枪、东洋刀、匕首、土制炸弹等凶器,凭借团伙力量,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明火执仗地在路、村、街、市等公共场所公开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殴打无辜、强买强卖,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一方安宁,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一方百姓所痛恨;有的甚至公然藐视法律,以暴力抗衡基层党政组织,以宣泄其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如邻水县的杨辉团伙,号称“河西派出所”,不仅向出租“摩的”收取每月10元“保护费”,任意敲诈当地鸡鸭鱼贩,甚至公开召集“摩的”开会搞“自治”,并持刀集结派出所进行挑衅漫骂;岳池县袁勇团伙,因到镇电视台为同伙劳释回家点歌庆贺遭拒,竟纠结十余人翻进镇政府,对前来制止的镇长进行殴打漫骂,气焰十分嚣张【8】。
3、肆意连续作案,非法牟取利益。恶势力盘踞一方,无所顾忌地大肆连续性作案,是危害一方的“害群之马”。他们事前一般无预谋策划,往往临时起意,恶性突发,随意性大,群众只要多盯他们几眼或者他们觉得某人不顺眼,便哄砸抢打。岳池县杨辉团伙,在短短的二年时间内,连续作案多达57次。刘顺明团伙于1996年元月19日晚驾车至岳池县同兴加油站打伤加油站老板,强行加油,他们抢劫了在此加油的外地车主现金100元后又窜至加油站宿舍,掀开熟睡中的女职工被盖,看她们是否穿内裤。
据调查,恶势力犯罪案件85%与钱财有关【10】。为掩盖其行为本质,他们欺行霸市,故意制造事端并借题发挥;充当“执法者”、“中间人”,大肆插手民事纠纷

;利用自己臭名昭著的“知名度”为一些私营企业、个体老板充当保镖、“扎场子”、追讨欠款、复仇“了难”、“保驾护航”。重庆市奉节县刘洪伟团伙在当地强行低价收购仔猪后,又以拳脚开路,胁迫外地商贩高价购买。广安市刘昌福一伙,经常插手民事纠纷,强行“调解”,既吃“原告”,又吃“被告”【11】。德阳市龚平团伙,多次在该市泰安小区工程中,把持工地大门,拦截材料运送车辆,追逐撵打司机,威胁房产开发公司的管理人员,强行运送红砖沙石,非法倒卖所谓的红砖沙石“运送权”、土方“挖掘权”,从中渔利。
4、组织结构松散,易打击,易反复,社会危害性大。恶势力属典型“无组织纪律”的“乌合之众”,其组织结构和内部纪律相对较为松散,无书面“规章”和严格的惩戒制度,平时主要靠“哥们义气”和“亡命徒”式的个人英雄主义维系。但是,“严打”对恶势力犯罪而言,一“打”就跑,一跑就散,风声过后,又会迅速冒出来,打而不绝,禁而不止。长此已久,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不仅会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威胁人民群众

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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