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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与医治——兼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管理人的责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91-192。 
  
  20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条。

  21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
  
  22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3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的学者建议稿的第二章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合同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24 我国信托制度并不完善,尚无信托发展的土壤。《信托法》虽然已于2001年出台,但信托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信托业务依然尚未有效展开,信托市场的有效竞争几乎谈不上。

  25 契约型基金要调整为公司型基金需要诸多条件的支持,在公司型基金的运作尚处探索性实践的过程中,贸然将现有的契约型基金调整为公司型基金是不合适的,因此,不应操之过急。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与医治——兼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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