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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思考


  土地储备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已在我国各地试行。它的实施,实 现了政府对土地的集约化统一管理,保障了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也为国有 企业脱困以及净化土地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但由于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目前尚处于起 步和摸索阶段,土地储备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土地储备机构的设置、土地收购的性质、 土地储备的范围等,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重大分歧。本文将结合目前在全国较有代表性 的杭州模式,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目前土地储备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律地位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我国新生的社会机构,其性质到底应是什么,由于缺乏全国性有关 土地储备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因而到目前为止,尚无统一定论。从各地的实际操作看, 主要有两种形态:一是作为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其中大多在现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中 设一个处室。如,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市政府将其设置为市规划土地管理局 的二级机构,县处级单位,它仅在市征地拆迁事务部的基础上增加土地整理储备功能。 二是设立专门的土地储备中心,并将土地储备中心单独注册为事业法人,政府通过立法 或行政委托将储备土地的相关权利授予该中心。在专门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模式中又有 单一管理和双重管理两种模式。所谓单一管理则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只隶属于土地管理部 门,如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双重管理则是政府专门设立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土地储 备中心既属于土地管理部门,又受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如北京市、杭州市等。根据 杭州市《关于建立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杭政[1997]13号文件),“杭州市 土地储备中心是受市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的机 构,作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市土管局, 并接受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从目前实践效果看,双重结构模式较 为理想。因为,土地储备中涉及方方面面问题,既有与政府部门的其他机构的协调问题 ,如计划、城市规划等,又有落实收购资金等问题,双重结构模式能从体制上较好地保 障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其实,无论是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中的处室,还是政府授权的独 立的事业单位,就其权利性质而言,都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
  1、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
  根据杭州市《关于建立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 会由分管市长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经委、教委、贸易办、规划、财政、金融 、房管及土管等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为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土地收购、 储备、出让的政策及规章,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确立年 度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或地块,审查计划和资金运作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的运作 。从《通知》赋予土地储备委员会的职责看,很显然具有明确的行政管理职能,尤其是 其中的“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或地块”一项,与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单位或 个人产生直接的相关法律关系,但从其组成看,该机构并非政府的正式机构,并不具有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 定,以其名义所作出有关土地储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应由组建机构——市政府来承 担。
  2、土地储备中心
  杭政[1997]13号文件规定,杭州土地储备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以 及出让前期开发准备工作的机构,作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 于市土管局,并接受市土地收购储备管委会的领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1)根据市土 地收购储备管委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他需调整的城 市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2)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 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服务;(3)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 、闲置抛荒土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范围;(4)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在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 收购、储备的资金;(5)在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 做好对收购、储备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并协助做 好土地出让的其他准备工作;同时要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收购储备管委会报告 运作情况;(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很显然,从表面看土地储备中心是事业法 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但是土地储备中心的收购、储备管理、 开发整理等行为均是受政府委托而为的行为(而并非法律的授权),因而它与政府间有委 托与受托关系,根据委托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受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受托行 为,其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其结果土地储备中心的独立法人资格实质上毫无法 律意义。诸如土地储备中心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间的贷款合同、土地公债的偿还 、收购款的支付等,一旦发生土地中心违约,则违约责任的承担就会出现主体混乱的局 面。
  (二)进入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的范围
  关于进入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各地的规章或政府文件所设定的范围有所不同, 但大致可分为五种来源:即收回、收购、征收、置换、没收。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法律概念混乱,列举不规范。因而有必要在法律上给以界定。
  1、收回是指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 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主要 有下列情形:(1)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 期未获批准的;(2)因单位撤消、解散、破产等停止使用原划拔的国有土地的;(3)公路 、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的;(4)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 发、利用土地的。
  2、收购是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依照有偿原则向土地使用者赎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收 购行为可分为自愿与强制两种方式。自愿收购是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土地使用人的 申请或储备需要与土地使用人进行协商,达成收购协议,从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强制收 购是指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行为。
  3、征收是政府部门出于建设用地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收以前一直被称为征用,但征用与征收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征收是强制变更所有权 的行为,具有永久占有性。而征用并不改变所有权,只是使用权在一定时期的强制性的 转移,一旦征用的法定情形消失,征用人就应返还被征用的财产。征收的特征主要表现 为:(1)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建设用地者;(2)被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3)征收土地适用依法补偿原则,补偿的范围、标准,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4)征收土 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4、置换指以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的互换。置换的目的主要是:(1 )最有效利用土地;(2)保护和改善城市

环境;(3)实现城市的旧城改造。目前土地置换 主要表现为企业迁移以及城市改造中个人的拆迁。
  5、没收是行政处罚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或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予以没收的行政和刑 事处罚。其中若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收为国有。
  上述几种方式中,国家法律、法规对收回、征收、拆迁、没收的条件、程序,均有明 确的规定,而收购则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而理论分歧较大。焦点在两方面:一是收 购行为的性质,二是收购的价格确定。
  关于收购行为的性质,主要分歧在于自愿还是强制上。持“自由说”的人认为,收购 行为是市场条件下的自由“买卖关系”,即政府及其授权委托的土地收购机构与被收购 单位或个人是平等的经济主体,是否收购及收购的价格均由双方在自愿、公平、有偿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由协商确定。持“强制说”观点的人则认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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