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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


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3月版。

  [19] 王培荣、梁扬子编著《经营管理层收购与持股》第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20] 王巍主编《中国并购报告(2002)》第345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3月版。

  [21] 陆满平《实施MBO条件已经成熟》,载《证券时报》2002年11月18日。

  [22] 财政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企便函「2003」9号)文件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这是否定论的政策性依据。

  [23] 此论点以刘纪鹏为主要代表人。参见刘纪鹏《MBO暂不适合上市公司》,载《证券市场周刊》2002年11月15日;《北京青年报》2003年4月6日。

  [24]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童道驰日前建议,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将管理层收购(MBO)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予以正确引导,并加强披露,将其引入正轨,真正起到激励管理层的作用。参见《中国证券报》2003年4月26日。

  [25] 王培荣、梁扬子编著《经营管理层收购与持股》第114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26]《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7] 张昕海、于东科等编著《股权激励》第23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8月版。

  [28] 学术界对于《公司法》第12条的转投资限制规定有很多批评性意见。该条规定对于管理层收购的限制是致命性的,因为管理层收购本身就需要通过融资来实现,而按照该条的规定,管理层收购前即需要设立净资产二倍于收购股权价值的SPV.这是法律的苛刻要求,因为若管理层有足够的资金,是不需要通过设立SPV来进行收购的,可以直接进行收购。实践中,该条往往被突破。如佛塑股份MBO所需资金为3.2亿、深方大MBO所需资金为1.45亿,其设立的SPV(富硕宏信投资公司、时利和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均超过了50%。

  [29] 虽然中国证监会要求管理层收购必须披露资金来源,但在已经发生的案例中,少有披露资金来源的。仅有佛塑股份大胆的披露,收购资金“拟通过股东出资或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但无法根据此披露用语就可断然肯定“金融机构融资”就是贷款。

  [30] 《人福科技MBO创想:上市公司信托第一案》,再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2月19日。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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