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正文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


安全与发展都可以作为“两法”价值目标的内容,但各项价值目标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内涵、要求、重要程度、时空地位、组合体系、实现方式都不尽相同。各个法律部门都应当在各自领域内互相配合地运用其法律手段,共同追求整个价值目标体系的完整和全面实现。基本原则取决于价值目标。“两法”既有通用的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特定的基本原则。各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之间应当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构成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能够起到统领、凝集、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体系。
  6.“两法”在功能和作用上的关系。法律的功能蕴含于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所必要的法律调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则为法律调整方法的实际运用过程和效果所显露。“两法”在价值目标上的关系决定了“两法”对市场经济的功能有大致分工:民商法以私法功能为主、公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市场调节相对应;经济法以公法功能为主、私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相对应。因而,应当在“两法”之间和各自内部合理配置法律调整方法。“两法”对市场经济各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而这两方面作用的大小,除了与调整方法配置合理与否相关外,还取决于调整方法的实际运用状况。因而,应当对各个法律部门的各种调整方法合理安排适用条件并合理设计其运用过程,力求使“两法”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尽可能抑制。
  7.“两法”相互协调的实现过程(立法和执法)。“两法”相互协调的主要标志是在规范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因冲突少而合力大和效果优。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两法”相互协调总是相对的,相互冲突总是难免的。为此,需要在立法和执法中采取相应措施来提高“两法”相互协调的程度。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是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上,寻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在立法例中提高协调度、降低冲突率的对策。在执法过程中,主要是从执法体制、执法程序和执法技术上,寻求既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能够科学解释法律、合理填补法律漏洞、正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二)“两法”关系的具体制度研究
  1.完善市场主体制度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市场主体制度的基本特征、现实意义、体系框架和基本要素;(2)市场主体制度的立法现状评述;(3)“两法”以完善市场主体制度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4)市场主体的民商法主体资格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关系;(5)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两法”对策;(6)国有事业单位转化为市场主体的“两法”对策;(7)发展非国有市场主体的“两法”对策。
  2.完善市场运行制度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市场运行制度的基本特征、现实意义、体系框架和基本要素;(2)市场运行制度的立法现状评述;(3)“两法”以完善市场运行制度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4)维护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的“两法”对策;(5)保护消费者的“两法”对策;(6)加强质量管理的“两法”对策;(7)发展市场中介服务的“两法”对策;(8)完善金融、房地产、资源、技术、劳动力等特殊市场的“两法”对策。
  3.完善宏观调控制度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宏观调控制度的基本特征、现实意义、体系框架和基本要素;(2)宏观调控制度的立法现状评述;(3)“两法”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4)调整产业结构的“两法”对策;(5)预防和治理通货膨胀的“两法”对策;(6)预防和治理通货紧缩的“两法”对策。
  4.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现实意义、前提条件和主要途径;(2)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现状评述;(3)“两法”以保障可持续发展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4)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两法”对策;(5)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实现生态平衡的“两法”对策;(6)开发和配置人力资源的“两法”对策;(7)维护社会稳定的“两法”对策。
  5.回应经济全球化的“两法”组合对策。其主要研究:(1)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国际背景、现实影响和演变趋势;(2)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地位和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问题;(3)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挑战和我国未来立法对经济全球化应当持有的基本态度;(4)“两法”以回应经济全球化为主题进行组合的基本要求;(5)扩大对外经济合作的“两法”对策;(6)引进外资、外智的“两法”对策;(7)抵御和救济国际金融风险的“两法”对策;(8)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两法”对策。
  三、“两法”的区别
  (一)表层区别
  1.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要以当事人主动行使诉权才能实现。经济法则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从财政、金融、社会保障、区域平衡等方面入手,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给予限制,总是表现为以限制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整体的自由,拓宽社会整体发展空间。实质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2.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民商法一般不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给各种市场主体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设置同样的义务,法律几乎不对具体人格进行任何程度的识别,仅以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经济法常常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实力等因素不同,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做出不同的权利义务设定,如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具体人格识别而制定的消费者保护规范、基于企业集团或大公司与中小企业的具体人格识别而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基于朝阳产业与夕阳产业的具体产业识别而制定的产业政策法等,注重偏重保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和“希望者”,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

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注:参见刘水林:《经济法与民法的市场经济学观念基础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也就是说,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大量的经济关系是企业等活动个体相互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这些应归民商法调整;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比较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当然,将市场经济划分为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只是便于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进行简单化区别。实质上,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是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两个层次表现。
  4.民商法主要重视经济目标;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且还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为例,由于市场机制和与之对应的民商法,一般只能作用于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个体的交易安全和利益追求,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有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而经济法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立法之中,改善管理体制与制度,有效地使用经济手段与其他措施,避免社会、生态等问题的产生,将国家经济发展导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传统法学其他学科也有过于注重经济目标的现象,如在我国,过去的盗伐森林罪以被盗伐木材的经济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而倘若盗伐珍稀濒危树种则有可能因经济价值不高不够定罪量刑标准,但该行为的后果在环境保护上是不可挽回的物种灭绝。
  5.民商法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经济法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这是因为,民商法与市场机制相对应,与日常交易规则密切相关,而市场机制、日常交易规则在各国都基本相同,所以,不同国家民商法往往反映了市场交易的共同基本准则,易于借鉴和移植,从而同大于异,甚至在民商法某些领域已经出现统一实体法的趋势;经济法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9586.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民法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