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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分析


  [内容提要] 证券违法问题有哪些与定性特征密切相关的定量特征?证券违法现象中隐含着哪些关系?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以中国证监会在5年间作出的60个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为数据来源探讨这些问题。文中从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利益关系、行为载体、所发生的市场环节、行为的伦理意义等侧面,分析了对证券违法犯罪现象的观察结果和发现的几个关系。

  [关键词] 证券违法 实证分析?

  一、问题与起点?研究始于问题,而问题的提出又有不同的角度。围绕着证券业中的违法犯罪问题,目前的研究至少存在两类提问方式:一类是就证券违法犯罪的定性特征进行提问,希望回答其法律特征有哪些等问题。另一类是从价值论角度出发,研究证券违法犯罪有何危害、影响等问题。应当说,这两类提问方式都是必要的。然而,它们又都给本文留出了两个提问方式的空白-从定性和定量的结合角度出发对证券违法问题进行发问,以及为了描述实然的关系,就证券违法问题的特征、规律等问题进行发问。于是,本文提出的问题是,证券违法问题有哪些与定性特征密切相关的定量特征?证券违法现象中隐含着哪些内在关系??

  比如,通过某些定性分析我们知道,证券违法犯罪包括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和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两种。这种划分本身,为我们提供了证券违法犯罪在市场环节方面的定性知识,使我们不仅知道证券违法犯罪可以分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财会报告等法律形式,还可以从发行、交易的不同市场特征角度把握证券违法问题。然而,尽管我们对证券违法问题有了这些定性的知识,还是不知道现实世界中到底有多少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多少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而这一比例关系的知识,就属于证券违法问题的定量特征的分析,无疑对证券违法问题的政策制定、法律实施等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再比如,我们一方面可以知道,有多少发生在发行环节的证券违法,有多少发生在交易环节的证券违法,另一方面还可以知道有多少滥用信息优势的证券违法,有多少滥用资金优势的证券违法。可是,这些都是关于证券违法问题的单变量描述,只是从某个单一的侧面看证券违法问题。尽管这种单变量描述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我们希望同时从两个角度看证券违法问题时,关系就可能不那么直观了。仅仅依靠感觉,我们无法准确断定,发行市场中滥用资金或信息的违法犯罪的比例关系,与交易市场中这一比例关系有何不同。对这类问题的分析研究就属于双变量分析,这种分析过程所描述的,就是对象中那些不那么显而易见却又客观存在着的内在关系。?

  弄清了问题本身的意思之后,有必要对回答这些问题所由出发的起点进行说明。首先,从已然的案件出发,而不是从某种概念或规范出发。本研究不打算根据事先定义的某个无懈可击的定义和公认的规范去寻找事例以证明定义或规范的合理性。因为概念本身可能提供某些定性的知识,却无法提供证券违法问题的确切的定量知识。要想同时掌握研究对象的定性和定量特征,就必须研究案例,而且是满足一定统计学要求的案例。所以,本研究的分析单位为案件,数据来源是中国证监会自1993年10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公布的全部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共60个(期货案件除外)。所有结论都建立在这60起证券违法案件的分析基础之上其中,样本等于总体,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

  第二,从开放的、多元的理论视角出发,而不是仅仅从法律条文出发。其实,包括证券违法问题在内的许多违法行为都不仅仅存在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法律责任等几个侧面。单纯的法律分析,已经使太多的违法现象的面孔千篇一律,使它们的特征格式化。考虑到这一点,本研究除了分析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还从市场层面、利益层面、载体层面、伦理层面等角度透视证券违法问题。多视角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客观反映证券违法问题本身存在着的多个层面,丰富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知识。?

  最后,从违法案件出发,而不是从犯罪案件出发。违法不一定犯罪,而犯罪一定已经违法,而且是最严重的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与一般违法之间有着某种渐进的演化关系。证券违法和证券犯罪之间,也存在这这层关系。通过对一般的不构成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的观察分析,可以大体了解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证券违法行为,两者的区别往往只是严重程度不同,对象、性质、方式、手段、机理是一样的。而且,我国1997年3月新刑法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以后,才有了立法意义上的证券犯罪。此前及以后的一段时间里,证券犯罪的判例几乎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要对证券犯罪进行实证分析,也只能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业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例为数据来源。再说,如果按照新刑法和新颁布施行的《证券法》,这60个案件中的不少违法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只是因为当时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本文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60个违法处罚决定中披露的案例为样本展开分析,所获结论,既是关于证券违法的认识,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推论到证券犯罪。?

  根据以上这些问题和研究起点,我们设计了一个变量系统,包括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利益关系、行为载体、所发生的市场环节、行为的伦理意义等等。研究过程主要是根据该变量系统对所有案件进行逐个取值,然后利用SPSS(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进行定量分析。最后,在计算机给出的分析结果基础上进行定性阐释,获得关于证券违法犯罪的各项认识和推断。?

  二、类型与分布?

  为了回答以上提出的问题,我们首先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角度,对60个案件的5个侧面进行客观描述。这5个侧面是:行为的法律性质、市场环节、利益关系、行为载体、伦理意义。?

  行为法律性质的描述。从行为的性质来看,199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处罚的60个违法案件与绝大部分证券犯罪具有同质性,请看图1:?

  从图1不难看出,在这些违法案件中,最多见的,是操纵交易价格的违法案件,占30%.例如1996年的北京金昌公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注释]、1996年申银万国的集中资金操纵市场案[注释]、1996年的海通公司集中大量资金操纵市场案[注释].第二位的是透支挪用类的违法案件,占18.3%.例如1996年君安证券透支案[注释]、大鹏证券透支案[注释]、1996年华天公司挪用银行贷款案[注释].第三位的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性质的违法案件,占15%.例如大明集团公司虚假陈述案[注释]、佛山电照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案[注释].其余各类案件的发案率都没有超过10%.可见,前三类案件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此外还可以看出,实践中已经处罚的案件范围与《证券法》、《刑法》中规定的证券犯罪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法定的证券犯罪的范围比已经处罚的案件的范围要大。其中,法律有规定但尚无处罚案例的情况至少有:①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②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行为;③证券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④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行为;⑤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

营证券业务的行为;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行为;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行为;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行为。?

  市场环节的描述。理解任何一种经济违法犯罪,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将其放到特定的行业背景中,然后便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其属性。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把证券违法犯罪分为三类:①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例如,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承销或代理买卖擅自发行的证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遗漏等形式的违法犯罪。②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例如,禁止持股人员违法持有交易股票、证券经营机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市场、证券公司作为犯罪主体和证券作为挪用对象的犯罪,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混合操作等违法犯罪。③证券监管中的违法犯罪。例如,中介组织人员弄虚作假、证券监管机构违法对不符合规定的上市申请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申请予以批准、证券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单位、个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暴力阻碍证券监管等方面的违法犯罪。?

  其实,尽管这样划分是有意义的,但证券业监管中的违法犯罪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环节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比如说中介组织工作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要么发生在发行过程中,要么发生在交易过程中。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的60个处罚案例有何特征呢?请看图2:??

  根据图2中的数据,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最为常见,占78.3%;而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毕竟只占少数。就是说,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因此,证券监管以及违法犯罪防范的重点,应当在证券交易市场。?

  利益关系的描述。从利益层面看,任何违法犯罪不仅是认识客体,同时还是价值客体。作为价值客体,违法犯罪相对社会的(负)价值,又取决于特定社会的利益关系。同样的

《证监会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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