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法律论文网
极争取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尚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力争将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最低经费保障。如吉林省就规定:“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同时,要保证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经费的专款专用。经费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保障经费仅用于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和办案开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必须严格监督和切实保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三、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几点思考
1、充分认识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依法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
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关键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信访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工作直接面对群众,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加强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执政党的政治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应尽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把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宗旨、讲道德的高度,尽快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上来,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好、实践好,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好坏的直接标准、最高标准。
2、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从近几年的信访情况分析,反映基层党员干部问题最多的是作风不民主和不清正廉洁的问题。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有的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者应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能认真及时解决;有时甚至对上访群众打击报复,激起民愤,从而引起大规模群众上访。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公仆意识,关心群众疾苦,体察民情民意,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信访问题要依法、依程序、依政策妥善处理;要通过推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和司法警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增加行使权力的透明度。同时还要不断强化监督和管理,上级机关如发现下级机关不依法行政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如因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机关要负领导责任。对于不能依法行政,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要通过广泛宣传、普法教育,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信访。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依法信访的知识。信访人既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也有举证的义务,除非举证责任倒置。但反映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检举、控告时线索应尽量具体,可能情况下应写明违法、违纪问题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起因等内容,以便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要把信访法制宣传与接访、回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违反程序的信访人,要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指明正确的途径和方式。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做依法信访的带头人,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对违反信访法规、严重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接访人员要耐心疏导,向信访人告知信访须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信访者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
信访人的一切信访行为都要规范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理也要守法。《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同时,信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有的信访问题有一定道理,但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或者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因为对于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使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也还需要待人民法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前提条件是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如韩某因土地纠纷一案,不服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多次向省、市人大信访反映,提出超过信访部门职能的要求是否妥的。
信访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疏导、教育、引导信访人按职权分工,依法有序到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活动,还要教育引导信访人相信基层组织,按管辖权限进行信访活动,依法提出信访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不断提高信访人依法信访、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自觉性。如《信访条例》第41条规定:“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不赞成有些地方信访部门采取息事宁人的片面安抚的做法,更不赞成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所谓息访。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精神依然薄弱,人治传统依然强大的社会中,我们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手段,从而避免“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现象的发生。
4、通过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规范信访行为,依法处理信访。
依法处理信访,是推进信访法制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途径。推进信访法制化进程,必须加强各级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科学完备的信访法制化监督机制。近年来,如宣城市委、市政府在由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下实施了领导公开接待、信访公开答复等制度。表面看
信访部门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结;按期办结有困难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办结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如信访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访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权益,严禁刁难、侮辱检举控告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坚持予以查处。
同时,挖掘现有的司法潜力,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而且,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扩大法院受案范围,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本文认为,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否则,应当追究法官 乃至法院院长的责任;规定三审终审制,让司法有足够的权威,公民的救济渠道更为畅通。
5、信访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要依法结合。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而不能直接办理信访事项。如安徽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通知》,初步规范了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有关事项。
同时,依法应由信访部门办理的非涉法信访事项,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得介入。《信访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㈡项,第㈢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应属于涉法案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介入;信访工作人员没有移交的,值班的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擅自接收办理。如遇有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涉法信访案件移办单”,交给值班的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能即时办理的,如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 《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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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几点思考
1、充分认识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依法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
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关键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信访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工作直接面对群众,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加强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执政党的政治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应尽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把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宗旨、讲道德的高度,尽快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上来,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好、实践好,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好坏的直接标准、最高标准。
2、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依法行政。
从近几年的信访情况分析,反映基层党员干部问题最多的是作风不民主和不清正廉洁的问题。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不能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有的领导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或者应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能认真及时解决;有时甚至对上访群众打击报复,激起民愤,从而引起大规模群众上访。因此,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公仆意识,关心群众疾苦,体察民情民意,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对已发生的信访问题要依法、依程序、依政策妥善处理;要通过推行政务、村务、厂务、校务和司法警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听取群众意见,增加行使权力的透明度。同时还要不断强化监督和管理,上级机关如发现下级机关不依法行政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如因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机关要负领导责任。对于不能依法行政,并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要通过广泛宣传、普法教育,教育党员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依法信访。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依法信访的知识。信访人既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也有举证的义务,除非举证责任倒置。但反映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检举、控告时线索应尽量具体,可能情况下应写明违法、违纪问题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起因等内容,以便于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要把信访法制宣传与接访、回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违反程序的信访人,要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指明正确的途径和方式。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做依法信访的带头人,维护信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对违反信访法规、严重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接访人员要耐心疏导,向信访人告知信访须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信访者既要正确行使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
信访人的一切信访行为都要规范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理也要守法。《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同时,信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有的信访问题有一定道理,但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或者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因为对于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使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也还需要待人民法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前提条件是发现该案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如韩某因土地纠纷一案,不服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多次向省、市人大信访反映,提出超过信访部门职能的要求是否妥的。
信访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疏导、教育、引导信访人按职权分工,依法有序到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活动,还要教育引导信访人相信基层组织,按管辖权限进行信访活动,依法提出信访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不断提高信访人依法信访、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自觉性。如《信访条例》第41条规定:“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不赞成有些地方信访部门采取息事宁人的片面安抚的做法,更不赞成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所谓息访。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精神依然薄弱,人治传统依然强大的社会中,我们应该更多强调对司法救济本身的完善,而不应过分强化信访这种非司法救济的手段,从而避免“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现象的发生。
4、通过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规范信访行为,依法处理信访。
依法处理信访,是推进信访法制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途径。推进信访法制化进程,必须加强各级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科学完备的信访法制化监督机制。近年来,如宣城市委、市政府在由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下实施了领导公开接待、信访公开答复等制度。表面看
来,这些强调信访人权利的作法似乎弱化了办理机关的权威,束缚了政府的手脚,但是同时也是一种监督机制的信访,实际上是以信访人的知情权制约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不规范行为,从而形成信访人和信访责任主体的良性互动。
信访部门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结;按期办结有困难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办结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如信访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访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权益,严禁刁难、侮辱检举控告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坚持予以查处。
同时,挖掘现有的司法潜力,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而且,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扩大法院受案范围,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本文认为,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否则,应当追究法官 乃至法院院长的责任;规定三审终审制,让司法有足够的权威,公民的救济渠道更为畅通。
5、信访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要依法结合。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而不能直接办理信访事项。如安徽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通知》,初步规范了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有关事项。
同时,依法应由信访部门办理的非涉法信访事项,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得介入。《信访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㈡项,第㈢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应属于涉法案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介入;信访工作人员没有移交的,值班的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擅自接收办理。如遇有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涉法信访案件移办单”,交给值班的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能即时办理的,如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 《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