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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法律论文网


,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科学完备的信访法制化监督机制。近年来,如宣城市委、市政府在由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下实施了领导公开接待、信访公开答复等制度。表面看来,这些强调信访人权利的作法似乎弱化了办理机关的权威,束缚了政府的手脚,但是同时也是一种监督机制的信访,实际上是以信访人的知情权制约了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不规范行为,从而形成信访人和信访责任主体的良性互动。
  信访部门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及时受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结;按期办结有困难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办结后,要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信访人;如信访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信访人。要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权益,严禁刁难、侮辱检举控告人。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行为,要坚持予以查处。
  同时,挖掘现有的司法潜力,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而且,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扩大法院受案范围,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本文认为,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否则,应当追究法官 乃至法院院长的责任;规定三审终审制,让司法有足够的权威,公民的救济渠道更为畅通。
  5、信访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要依法结合。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而不能直接办理信访事项。如安徽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关于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通知》,初步规范了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有关事项。
  同时,依法应由信访部门办理的非涉法信访事项,律师、公

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得介入。《信访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前款第㈡项,第㈢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应属于涉法案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介入;信访工作人员没有移交的,值班的律师、公证员、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擅自接收办理。如遇有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涉法信访案件移办单”,交给值班的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能即时办理的,如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立即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项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公证事项则由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
  6、立规解决实际问题,依法规范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
  信访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结合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但是目前却存在缺乏统一规范,因此,建议司法部与国家信访局出台《规范和完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若干规定》,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信访工作的程序、物质、人力、保障、职责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在全国实施。同时,设立类似国外的督察专员制度,由中央在优秀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选定,派往各地。对于控告监督类信访,可以帮助启动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等程序;对于举报类信访,可以转交中纪律、监察部等处理。督察专员本身没有裁决权,也不干预司法的独立,但是可以向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提出建议,要求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同时,要加快地方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立法的步伐,为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要通过国家与地方立法,基本确立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在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吉林省信访条例》于2002年3月22日发布了《吉林省律师参与信访规则(试行)》,明确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程序与方式、工作纪律、组织领导等内容,在我国尚属首例。
  7、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理论体系。
  建立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相配套的科学理论体系,为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建立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校(所)要紧密联系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实践,开展对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要探索方便信访人、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逐步实行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过程中的统一格式文书;规范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要立足中国国情,积极开展区际、省际的交流与学习,借鉴国外、境外的科学理论,不断丰富和完善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理论体系。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中国共产党宣城市委信访局
           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 1964@ hotmail. com

主要参考文献:
  1、程辉:《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几点看法》,《人民信访》 2003年第5期
  2、许斌:《马鞍山市信访全力做好涉法信访工作》,《安徽信访》 2003年第8期
  3、戴绍勤:《在全省信访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安徽信访》 2003年第6期
  4、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
  5、郭国松:《审视信访》,《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2日A6法治版

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冯兴吾法律论文网(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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