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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


权活动的健康发展。鉴于投资者协会在维护投资者权利、拉动市场内需、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职责,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各级投资者协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各级投资者协会的投资指导和投诉调解编制和人员,确保投资者协会的公正性。

  笔者曾力主在《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设专节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但反对之声不绝于耳。这一方面反映了某些利益集团对于投资者协会制度的不理解、不信任、甚至误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投资者介入立法进程的有限性,以及从制度上确保投资者权利的艰巨性。反对建立投资者协会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如果有了投资者协会,投资者便会无理取闹,对上市公司、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甚至监管部门指手划脚、甚至扰乱证券市场监管秩序。这种观点的谬误之处在于,既忽视了投资者协会在投资者教育、投资指导和投资者自律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又害怕投资者协会代表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上市公司、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展开合法、合理的有效监督。殊不知,投资者协会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利,强化上市公司、公

司经营者、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感,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营造保护投资者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投资活动的持续繁荣,从而使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受益。如果投资者对于投资活动的游戏规则失望至极,对于投资活动望而却步,那才是证券市场最大的悲哀。

  本文旨在探讨三大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协调与完善问题。除了强调法律责任,强化证券市场主体(尤其是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商业伦理责任,加强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也势在必行。证券市场监管职权的社会化或者非政府化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但是,自律组织必须角色定位准确,而不应盲目抄袭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和工作方式。既要强调会员的自我保护,也要加强严格自律。自律也是保护。自律组织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自律规章,规范本行业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预防和制止有悖诚实信用的不法不当行为,制裁损害投资者权利的行为。自律规章的自律水准理应高于法律,至少不应当低于法律。

《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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