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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至1989年美国与其他国家报纸犯罪报道的比较分析/李兴安法律论文网


分类方法不是作为可以制约本研究的因素而出现。卡力希认为,犯罪率的比较可以考虑这样一些传统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走私、盗窃财物和盗窃机动车。另外,卡里希在研究中还指出以色列和几个非洲国家(乌干达、肯尼亚和南非)是例外的。
这些国家之间存在的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的差别的影响是很小的。这项对那些被看作类似美国的西方国家的研究是相当有代表性的。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相互之间及他们与美国之间都有一定的文化、政治、经济和历史关系。最后,一项研究揭示美国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持有相似的观点。
报纸调查方法和技术
在对调查的两个独立部分的结果进行比较之前,有必要对他们各自的调查方法进行检验。有两个组使用同样的方法和技术可能提高出现在各自结果中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的可靠性。
美国的报纸内容分析研究以使用的方法和技术的多样性而著称。但是在文献中发现美国和其他国家使用的调查方法共性多于个性。例如,几乎所有的调查在性质上都是定量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卡门,荷兰的布朗兹和德·路斯(1984年)、尼日利亚的马伦宁(1982年),从事的是定性的调查。
研究中多样的取样技术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的取样期间包括一天、一个月、一年、十八个月和五年。其他国家的取样期间有:一星期,两星期、一个月、六至九个月和一年。美国的取样范围从一种到36种报纸不等。其他国家的取样范围有一种到40种报纸。多数调查人员查阅了出现于所研究的格其报纸的所有犯罪事件,一些人查阅了随机取样的若干期,例如,美国有人取过两个独立的年份,1951年和1966年,以色列有人取过1981年和1982年。
在取样技术上也有差别。在美国,赫恩进行了一次“组合周”的研究,即在一个月或者类似期间随机选择不同的日子组成一个星期(星期日、星期一......星期六)。美国一些研究者在研究中还把电视和报纸的犯罪报道结合起来。奥托在1968年以类似的形式着重对报纸、杂志和书籍中的性犯罪和暴力犯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研究者采用的方法上有一些其他的共性。美国和其他国家都在有关内容分析调查中采用了民意测验方法。美国和其他国家也都采用了对犯罪事件的空间分布的比例进行计算。美国有一种常用的技术是把报纸上报道的犯罪水平与官方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的数据进行比较。这种技术也为加拿大、苏格兰、大不列颠、澳大利亚和挪威所采用。最后,大部分调查在范围上是广泛的,以美国的格拉巴(1979年,1980年)和大不列颠的莫简和布朗(1983年)为代表。但是,这两类研究仅限于一个课题,例如,英国对特定的犯罪如强奸罪的调查,纽约对发生特定的事件如电力故障期间犯罪的调查;或者在澳大利亚,对归入“维多利亚商场射击案”一类的三个相似但是互不相关的杀人案件的调查。
美国和其他国家报纸调查的比较似乎是合理的,因为文献表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调查者基本上采用相同的调查方法和技术。特别在几个关键领域尤为如此:
1、定量方法。
2、取样期间和范围的相似。
3、把报纸上犯罪水平与官方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加以比较。
4、在收集的资料中,对随机的或者全部的格其报纸和文章进行研究。
5、民意测验与报纸内容分析相结合。

1960年至1989年美国报纸调查结果

对文献的研究发现,1960年至1988年间发表了36项报纸内容分析研究。普遍的结果是犯罪新闻的歪曲和失真。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过分渲染;同样侵犯人身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也是如此。几个研究者也指出舆论对犯罪新闻的影响。例如,埃因斯塔特指出,1887年至1888年间,蒙大拿州大瀑布地区的报纸犯罪报道支持公众关于黑人、印第安人和其他“外来人”的错误观念和陈规陋习。玛尔希发现在七种德克萨斯州报纸上的犯罪报道使公众保持这样一种错误观念,认为警察可以控制犯罪,他们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力量。
对犯罪事件的选择可以使犯罪水平比实际的显得更高,而社会安全水平比实际的显得更低。这可以夸大社会某些成员的被害恐惧,尤其是在穷人、老年人和妇女中。培因和培因发现,只有有限的人支持那种认为犯罪新闻可以诱发有犯罪倾向的认识是犯罪的观点。还指出,犯罪新闻的数量并不代表官方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的数量。玛尔希指出,所调查的报纸上出现的犯罪事件中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比率是八比二;但是官方对同一期间的统计数字反映出来的财产性犯罪与暴力犯罪的比率是九比一以上。
调查人员注意到报纸似乎总以类似形式报道类似事件;但是,犯罪新闻的版面占整个新闻版面的比例有所不同。用于刊登犯罪事件的版面于整个新闻版面的比例,低者只有1.61%,高者达到33.5%。有两项研究揭示,有些报纸采用照片以吸引读者对犯罪报道的注意力。
最近的调查也涉及到犯罪报道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影响。卓希日尔等和格拉巴也注意到,在美国犯罪报道经常对法院诉讼活动造成一种压力。这是由于只印出刑事案件的控诉一方,而疏于注意幕后的操纵,如辩诉交易协议。美国的司法诉讼是双方对抗式的,因此在性质上是双方行为。报纸只报道一方的倾向是一种失衡,倾向于支持被害方而忽视被指控的罪犯。卡们发现,后一种情形妨碍了公众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可能激发犯罪人犯罪意图这一事实的理解。
一些调查研究发现在执法机关和记者之间存在着共生和互惠关系。这种共生和互惠关系常常由于“抢新闻”而产生,当记者被派往采访一家或者几家刑事司法机关时就会形成这种现象。记者得到固定获取新闻的一条渠道,而警察则经常得到新闻媒介支持他们关于犯罪和罪犯的观点。玛尔希认为,渲染暴力犯罪有利于警察,“因为报道隐含着警察比他们实际上更有用。”这是因为警察在解决暴力犯罪上臂财产犯罪更成功。人们认为这种关系对警察非常有利,以致两项研究认为,不是报纸编辑,而是警察,成为选择犯罪报道的“把关人”。一项研究发现,这种“把关”表现为报道支持警察,是因为关于犯罪的舆论影响公务机关(包括警察)的晋级和提拔。这种警察-新闻媒介关系,可以通过传播官僚对事件的解释而服务于现存政治秩序的合法化。
有两项对报纸如何报道法人犯罪或者“白领犯罪”的研究。两项研究分别批评报纸对商业犯罪的有限报道及其集中于个人和个人行为而不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倾向。因此,公众常常意

识不到法人或者组织的犯罪对大众健康与安全或者对经济的影响。
在对报纸的倾向性的调查中,结果是矛盾的。一些研究者指出,报纸上存在种族倾向,而两项研究指出报纸对犯罪嫌疑人有倾向性。但是,三项研究项目发现,所研究的报纸上没有种族倾向。达兰尼研究了1965年1月间26个城市的26种报纸,在21种报纸上发现“没有种族识别”,在其余报纸上没有强调“种族识别”。
报纸倾向性作用的两种方式是:一、只有控诉方的观点是刑事案件中被常规地加以报道的;二、对被害人基本上是以一种同情的眼光来看待的,而个人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印象基本上是不值得同情的。例如,在一项对1977年纽约市断电期间发生的抢劫案件的新闻报道的研究中,卡门之处犯罪嫌疑人的福利和就业状况往往从不利的方面加以描述。卡们发现,31%的报纸把那些被逮捕的人描写成“领取福利者”,而事实上,被逮捕的人当中只有10%是享有福利的。还有,被逮捕的人当中有45%时就业者,但是98%的报纸却把他们描写成失业者。
1965年至1988年间其他国家报纸调查结果
通过文献研究发现,美国以外,有20多篇关于研究报纸犯罪报道内容的文章。研究涵盖五大洲是四个国家的报纸报道。这些国家的调查文章分布如下:大不列颠6篇,加拿大3篇,澳大利亚和荷兰各2篇,苏格兰、以色列、挪威、印度和尼日利亚各1篇。两项研究在范围在范围上是属于多国的。1980年奥帕罗特的研究涉及一些东非国家包括乌干达、南非和肯尼亚的报纸。索比亚-裴莱特(1987年)研究两种报纸,分别是法国和瑞士的。
这些研究的结果,像在美国的一样多种多样(表2)。比如,在下列国家和研究中,过分渲染或者歪曲犯罪新闻是一个共同的结果: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非洲、印度和大不列

1960年至1989年美国与其他国家报纸犯罪报道的比较分析/李兴安法律论文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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