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学东渐与近代中韩法制变革/后智钢
步伦氏而遂有会通之书,持论公而不偏,叙事确而有据,盖莫非保国善邻之道也”。(34)由此可知,韩国这一以中华法系为主的法律制度的国家,与中国一样也已经认识到国际法在对外交涉事务中的重要性,其法律体系也从德刑合一、维持内安为主向内外兼具方向转化。韩国的外交官们并在与西方及日本的外交活动中使用国际法折冲交涉,其中不乏朝英巨文岛事件交涉等成功案例。
韩国法律体系的最终脱中入西与西学思想的持续输入密不可分,日本明治维新后,虽然朝鲜仍在继续从中国引进汉译西书,但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日本。1875年,日本挑起“云扬号”事件。次年,日本强迫朝鲜闵氏政权签订了《江华岛条约》这一朝鲜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根据条约规定,朝鲜被迫向日本开放釜山、仁川、元山三个港口,并且承认治外法权和无关税贸易。这标志着其法律制度已经丧失独立自主性,滑向了殖民地化。此后数年,朝鲜先后与美英等国签订了通商条约,朝鲜被纳入了西方列强的资本主义体系中去了。为了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朝鲜政府向日本派出了“朝士考察团”,“在日本视察了政府机关、各种产业结构以及造币等工厂。在70多天中,直接看到的新文明。他们回国以后,分别提交了复命书,促进了开化政策的推行。(35)这些在朝鲜历史上被称为“开化派”的人士于1884年12月4日发动政变,虽然前后不过掌权三天,但其颁布的政纲14条还是值得注意的,其中的主要内容有:清算与清朝的从属关系、废除门阀和确立人民平等之权、处置贪官污吏、实行警察制度等。(36)从这些政策可以明显看到近代西方原则的影子,特别是废除门阀和确立人民平等之权、实行警察制度更标志朝鲜部分人士已经开始筹划构建近代法律制度。
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日本以此为契机更深介入朝鲜内政,朴泳孝、徐光范等人回国参与政权,继续开化派的部分政治主张,实行乙未改革,重点对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和军事制度进行改革,使朝鲜朝近代化政治、司法体制迈向了决定性一步,而其政治、司法体系的日本化色彩更加强烈。
1897年10月12日,朝鲜改国号为“大韩帝国”,1899年颁布《大韩国国体》,特别强调皇帝的统治权,规定了皇帝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部权力。通过这次改革,韩国最终走向了日本殖民地的道路,韩国成为了日本的保护国,其法律体系也转向全盘日化,只有承认、支持日本在韩国殖民统治的朝鲜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其余朝鲜人则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由此可见,韩国法律制度的脱中入西是在外力的威逼利诱下完成的,是以丧失主权为代价的,而不是韩国人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近代韩国法律体系与中国一样带有相当浓厚的殖民化色彩。
结语
西学在东方的中国和韩国传播的历史背景相同,两国对西学接受的过程是痛苦而漫长,对西学的认识也经历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由“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简单照搬自然科学技术,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反应,直到对旧体制残阳夕照的失望而转向全盘接受制度框架外的西学。而作为政治体制重要构成的法律制度,同步经历了被动接受西方法学思想,到最终对西方法律体系的认知。这种由封建宗法法律制度向有缺陷的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转变,虽然有其残酷和痛苦的一面,但同时也有其进步一面,这就是西学东渐、东西法律文化冲撞的最终结果。
(注释)
(1) 林乐知:《中西关系略论》,申报馆代印1882版,p13)
(2) 张之洞:《劝学篇•• 外篇》
(3) 汤因比:《文明经受着考验》,p264
(4) 费赖之著,冯承钧译:《入华耶稣会士列传》,商务印书馆1938年,p42)
(5) 熊月之:《晚清西学东渐史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1
(6) Chang His-tung, " The Earliest Pha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Political Science into
China (1820-1852)," The Yenching Journal of Social Studies, 5.1: 13 (July 1950): p. 14.
(7)(8)转引自王维俭《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学学报1985。1
(9) E. Vattel, The Laws of Nations (New York 1796), p. 97.中译文见魏源,《海国图志》卷83。
(11) 李抱宏:《中美外交关系》,p30
(12)丁韪良:《万国公法》,译者序,第3页。
(13)(14)(1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7,第25-26页。
(16)潘玉田 陈永刚:《中西文献交流史》,北京图书馆出版社,p166
(17)(18)Martin, A Cycle of Cathay, p. 234,235
(19)《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p639
(20)康有为:《请广译日本书派游学折》,《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p302
(21)梁启超:《大同译书局叙例》,《时务报》42册
(22)《译书难易辨》,《大陆》,1903年
(23)熊月之:《晚清西学东渐史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1
(24)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25)《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p7
(26)《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0册,中华书局1986年,p1
(27)《大清新刑律》第10条
(28)张仁善:《清末礼法分离的社会动因和文化动因新探》,南京大学学报1995.4
(29)沈家本:《修正刑律草案》,转引自《中华文化通志• 法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p196
(30)《大清新刑律》第40条
(31)《芝峰类说》卷2,转引自邹振环《明清西方耶稣会士的地理学汉文西书》
(32)《星胡塞说类选》(一)朝鲜古书刊行会1915年,p14-16,转引自邹振环《明清西方耶稣会士的地理学汉文西书》
(33)《答安百顺问目》,《星湖先生文集》,骊江出版社1984年,p296
(34)《公法会通》,李庚植序,1896年朝鲜学部编辑局
(35)姜万吉:《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p192
(36)姜万吉:《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p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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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律体系的最终脱中入西与西学思想的持续输入密不可分,日本明治维新后,虽然朝鲜仍在继续从中国引进汉译西书,但是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日本。1875年,日本挑起“云扬号”事件。次年,日本强迫朝鲜闵氏政权签订了《江华岛条约》这一朝鲜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根据条约规定,朝鲜被迫向日本开放釜山、仁川、元山三个港口,并且承认治外法权和无关税贸易。这标志着其法律制度已经丧失独立自主性,滑向了殖民地化。此后数年,朝鲜先后与美英等国签订了通商条约,朝鲜被纳入了西方列强的资本主义体系中去了。为了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朝鲜政府向日本派出了“朝士考察团”,“在日本视察了政府机关、各种产业结构以及造币等工厂。在70多天中,直接看到的新文明。他们回国以后,分别提交了复命书,促进了开化政策的推行。(35)这些在朝鲜历史上被称为“开化派”的人士于1884年12月4日发动政变,虽然前后不过掌权三天,但其颁布的政纲14条还是值得注意的,其中的主要内容有:清算与清朝的从属关系、废除门阀和确立人民平等之权、处置贪官污吏、实行警察制度等。(36)从这些政策可以明显看到近代西方原则的影子,特别是废除门阀和确立人民平等之权、实行警察制度更标志朝鲜部分人士已经开始筹划构建近代法律制度。
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日本以此为契机更深介入朝鲜内政,朴泳孝、徐光范等人回国参与政权,继续开化派的部分政治主张,实行乙未改革,重点对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和军事制度进行改革,使朝鲜朝近代化政治、司法体制迈向了决定性一步,而其政治、司法体系的日本化色彩更加强烈。
1897年10月12日,朝鲜改国号为“大韩帝国”,1899年颁布《大韩国国体》,特别强调皇帝的统治权,规定了皇帝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的全部权力。通过这次改革,韩国最终走向了日本殖民地的道路,韩国成为了日本的保护国,其法律体系也转向全盘日化,只有承认、支持日本在韩国殖民统治的朝鲜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其余朝鲜人则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由此可见,韩国法律制度的脱中入西是在外力的威逼利诱下完成的,是以丧失主权为代价的,而不是韩国人民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近代韩国法律体系与中国一样带有相当浓厚的殖民化色彩。
结语
西学在东方的中国和韩国传播的历史背景相同,两国对西学接受的过程是痛苦而漫长,对西学的认识也经历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由“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简单照搬自然科学技术,到“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反应,直到对旧体制残阳夕照的失望而转向全盘接受制度框架外的西学。而作为政治体制重要构成的法律制度,同步经历了被动接受西方法学思想,到最终对西方法律体系的认知。这种由封建宗法法律制度向有缺陷的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转变,虽然有其残酷和痛苦的一面,但同时也有其进步一面,这就是西学东渐、东西法律文化冲撞的最终结果。
(注释)
(1) 林乐知:《中西关系略论》,申报馆代印1882版,p13)
(2) 张之洞:《劝学篇•• 外篇》
(3) 汤因比:《文明经受着考验》,p264
(4) 费赖之著,冯承钧译:《入华耶稣会士列传》,商务印书馆1938年,p42)
(5) 熊月之:《晚清西学东渐史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1
(6) Chang His-tung, " The Earliest Phase of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Political Science into
China (1820-1852)," The Yenching Journal of Social Studies, 5.1: 13 (July 1950): p. 14.
(7)(8)转引自王维俭《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学学报1985。1
(9) E. Vattel, The Laws of Nations (New York 1796), p. 97.中译文见魏源,《海国图志》卷83。
(10) 《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63年,第126-127页。
(11) 李抱宏:《中美外交关系》,p30
(12)丁韪良:《万国公法》,译者序,第3页。
(13)(14)(15)《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7,第25-26页。
(16)潘玉田 陈永刚:《中西文献交流史》,北京图书馆出版社,p166
(17)(18)Martin, A Cycle of Cathay, p. 234,235
(19)《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p639
(20)康有为:《请广译日本书派游学折》,《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p302
(21)梁启超:《大同译书局叙例》,《时务报》42册
(22)《译书难易辨》,《大陆》,1903年
(23)熊月之:《晚清西学东渐史概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1
(24)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25)《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p7
(26)《大清光绪新法令》第20册,中华书局1986年,p1
(27)《大清新刑律》第10条
(28)张仁善:《清末礼法分离的社会动因和文化动因新探》,南京大学学报1995.4
(29)沈家本:《修正刑律草案》,转引自《中华文化通志• 法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p196
(30)《大清新刑律》第40条
(31)《芝峰类说》卷2,转引自邹振环《明清西方耶稣会士的地理学汉文西书》
(32)《星胡塞说类选》(一)朝鲜古书刊行会1915年,p14-16,转引自邹振环《明清西方耶稣会士的地理学汉文西书》
(33)《答安百顺问目》,《星湖先生文集》,骊江出版社1984年,p296
(34)《公法会通》,李庚植序,1896年朝鲜学部编辑局
(35)姜万吉:《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p192
(36)姜万吉:《韩国近代史》,东方出版社1993年,p204
《西学东渐与近代中韩法制变革/后智钢(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