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他人房屋的法律效果
满足该方赔偿的诉求。二审则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而告结案。我们认为,一审原 告所享有的实体法权利,应为基于房屋所有权的回复原状请求权,而该方之享有所有权 ,无须从添附理论求解。该方虽以损害赔偿诉求救济,从法律上评价,则应解释为回复 原状请求权。然而,由于回复原状意味着对房屋的进一步毁损,并产生回复费用,且鉴 于该案被告已破坏了装修结果。因此,为确保当事人损失最小化,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起见,判决满足原告损害赔偿的诉求,是合理的。至于李文进一步讨论被告求偿权的“ 损益相抵”,鉴于该项求偿权只能定性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该权利并不存在,故 无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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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他人房屋的法律效果(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