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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


查紫金矿业延迟披露行为,建议一经查实,予以公开谴责并进行处罚。同时,吁请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使投资者有效获知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基于当前资本市场的监管框架,证券交易所是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一线监管者,在现有政策法规基础上只能采取倡导自愿性披露。
  诸如,如何促使上市公司在出现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规受到处罚时,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如何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具体、明确地披露环境风险信息;如何将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对上市企业资信评估范围;如何加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排放的上市公司,对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予以披露等问题,还需要环保、证券的最高决策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出台相应政策法规来解决。
  ——投资者未将环保因素纳入投资对象的考量内容
  紫金矿业事件虽然是一起严重典型的环境信息违规披露行为,但在资本市场上并未激起波澜,表明环境绩效尚未成为投资者评判上市公司的重要因素。《2009年度证券投资基金社会责任报告》显示,57家受调查的基金公司中有37家表示在确定基金投资对象时会考虑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据此进行投资对象的准入退出调整,其中就包括重仓紫金矿业的两家基金公司。
  更多的实际情况是,基金经理在调研上市公司时虽然有时会注意到公司的环保隐患,但环保因素大多不会影响到最终的投资决策。他们私下表示其出发点主要在于环境污染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否产生重大实质影响,着眼于投资价值而非社会/环境影响上,这就决定了环保因素对基金投资产生影响只会在事故发生后,而不是事故发生前。专业机构投资者尚且如此,其他个人投资者就更不可能把环保问题作为评判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指标,导致这种环保绩效考核多数流于形式。
  改进上市公司环境
  监管的政策建议
  2008年以来,笔者通过调研、问卷调查和举办专家座谈等形式,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厦门等地,与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市场参与者、国内外金融促进机构进行交流,从政府管理和市场参与两个层面,深入研究证券市场环境监管和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制度、机制问题。结合相关研究成果,对改进上市公司环境监管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编制环境报告
  目前,各上市公司已基本建立起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信息通报机制,下一步还应将环境信息的各相关事项明确纳入到上市公司已有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建议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实施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已经建立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增加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务,全程跟踪并负责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相关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在环境信息的披露事务当中应当各司其职,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
  ——建立上市融资企业和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第三方”审核制度,提高公信力
  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并完善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实施“第三方”审核的相关规则,规范内容、程序,将环境事项审核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审计报告。有两方面工作需要加强。一是通过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融资阶段的环境信息审核和披露管理。证券公司应在企业融资持续督导期间内严格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的环境信息。
  二是通过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加强上市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中有关环境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管理。对于非独立报告中环境信息的“第三方”审核,可以由承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实施。为此,建议由财政部、环保部、证监会对相关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组织培训,丰富其在环境事项相关领域的知识,提高实务水平。对于独立报告的“第三方”审核,规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需获得环境保护部的环境事项审核资质认可,审核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认证后方可执行独立的环境报告审核。
  ——根据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报告的制度化
  上市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有关环境信息,在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强制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其披露时间结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定期报告的发布时间,即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披露。对于环境信息的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可以采取自愿披露的方式。考虑到我国突发性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建议强制要求上市公司采取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此类事件相关信息,披露时间应为立即披露且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日内。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环保部门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察是督促上市公司更好履行环保整改承诺事项和保证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抓手,其核查结果应当作为监管部门采取对应措施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察的核查结果纳入当年度上市公司环境报告中。
  ——协调解决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统一披露载体
  目前,《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而环保部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这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也不利于统一监管,需要解决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载体”如何统一的间题,以便信息共享、齐抓共管。
  ——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间环境信息通报共享机制
  现有的环境信息通报机制中,所包含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对于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以及重污染行业、企业名单等的相关信息。由于相关规定不够具体,在衔接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云南锡业和云南驰宏锌锗增发案例表明,环保信息共享的滞后会导致证券监管部门不能在上市融资和增资扩股的环节及时阻止有环境问题的企业申报通过。今后,随着规定的上市公司报告、公告中披露环境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如果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独立的环境报告,将对部门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满足及时性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大信息量传递和共享的要求。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环保、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不仅承担处理各部门内部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信息存储、查询、统计及其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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