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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


他处理工作,更是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传递和共享的直通渠道。
  ——明确部门分工,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保障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正确实施的重要激励机制。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仍然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主,强制性信息披露为辅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现有法律法规依据下,需要在环保、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区别相关违规行为的性质,以便明确实施主体和奖惩措施的内容。有关制度也以奖励为主、惩罚措施为辅,可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奖励措施。
  随着上述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工作逐步规范,相关奖惩措施,特别是惩罚措施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于不履行环保整改承诺事项和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上市公司,建议实施包括停牌、暂停再融资申报等惩罚措施。
  原庆丹,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安祺,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王瑶、刘倩,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证监会戚力、深交所陈建瑜对本文亦有贡献

《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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