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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排污权资产证券化及其制度构建探析


拓宽交易对象的范围,扩大交易制度实施的区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作用。而启动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解决流动性与卖方市场的问题,扩大交易范围。
  启动排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对国内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不仅解决了国内环境排污的融资需求,而且扩展了国内金融市场,加快了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融合,促进国内金融产品的创新。资产证券化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将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排污权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方式
  排污权交易存在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国家或政府与排污权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而排污权使用者之间的交易为二级交易。一级市场的交易实际就是国家环保部门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因此,此处讲的交易程序主要是针对二级交易而言的。
  ——基础资产和资产池的确定
  目前我国确立排污权的基本做法是拥有剩余排污权的单位向地方环保行政部门提出排污权交易申请,并提报交易意向书、交易可行性评估报告、环境监测单位核定的双方污染物近年度排放状况等支持资料,按照等贡献值原则,确定排污权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具体排污权交易数额,并对由于排污权交易引起的排污状况变化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交易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市场主体的资格、排污交易权限进行审核,核定供求双方的具体排污权交易数额,并确认是否同意这宗排污权交易的实施。
  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环节。基础资产是指被证券化的资产。原始受益人(即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金融机构、制造和服务企业是主要的发起人)首先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的目的,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并据以对所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清理,估价,确定可以证券化的资产数额,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排污权交易中的对象为排污权,其资产证券化针对的资产即为经过分配后的排污权。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排污权交易中的排污权是剩余的排污权,其总量需要得到控制。排污权剩余方将剩余的排污权存入排污银行。
  ——排污权资产的转移及其运行风险
  确立了资产池后,资产原始权益人或称发起人需将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机构。这样的转移可以采取真实出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信托的方式。其目的主要是将资产的风险和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这是整个资产证券化非常重要的一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价值在于所发行的证券是以资产和其上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从而使得证券的价值与发起人的原始信用分开,并使企业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的融资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评级,从而降低了其融资成本,提升融资市场的效率。
  SPV是资产证券化风险远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化当事人设立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实体。SPV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其实际管理委托他人进行。一般情况下,SPV的资产由发起人进行管理;而其权益则全部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然后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受托管理机构代表投资者持有证券的全部权益。或者SPV本身可以设立为一个营业信托。威胁SPV的破产风险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发起人的破产风险,还有便是SPV自己的破产风险。
  发行方发行打包资产证券化后的排污权。为了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资产的对价,SPV在资产转移至其处并对资产池进行了必要的信用加强和评级后,就可以发行证券了。一般说来,如果SPV被设计为公司,则所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为优先股或者债券,如果SPV被设计为信托,则所发行的证券为债券或者受益权证。
  ——排污权资产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
  排污权资产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主要由政府和交易者之外的第三方来完成。评级增级机构根据政府环境报告以及排污权剩余方的申请进行评级与增级:
  其一,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资产及证券化交易结构进行信用评级,以此确定所需的信用增级幅度。信用评级实质上是对证券化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是否可以保障证券投资者利益按期得到偿付进行评估的过程。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权益的偿付是以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信用评级机构往往通过审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SPV的独立性、证券化资产移转的“真实销售”等情况给出评级结果。
  其二,信用增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发起人的债务人违约、提前清偿等各种行为往往导致转移给SPV的证券化资产可能存在现金流不稳定之情形,对依靠现金流偿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而言,该种情况下投资风险极大。为了保证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瑰金流能够支付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有必要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当然如前所述,该种信用增级行为既可以由发起人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
  我国排污权资产证券化
  的问题与建议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其核心是设计和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这一复杂的交易结构在资产证券化实际运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结构性障碍正是我国排污权资产证券化运行的主要问题,也是制度完善基本方向。
  ——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的阻碍
  1、金融中介机构的缺失
  排污权交易开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允许排污权的储存。美国各州有权制定出自己的银行计划,但其规则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规则应指明存入的排污减少信用的所有权。国会在1977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时引进了排污银行计划,并订立可与排污银行计划相容的明确的达标措施。
  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金融机构开展该项业务。即使有机构愿意参预此业务,在具体的操作规则的制定方面也要有一个摸索的过程,更不用说在执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还要涉及到许多其它机构的配合。这些系统的建立以及相互的磨合需要一个时间的过程。
  2、SPV的法律缺位
  法律学者普遍认为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问题上必须谈到SPV,以为风险隔离制度必须包含SPV。我国目前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相比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SPV的设立方面。按照传统原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SPV由特殊目的信托或者特殊目的公司担任,而中国联通、东莞控股等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担当SPV角色的却是“专项集合理财计划”,证券公司是集合投资计划的推广人,向投资者则出售该计划发行的收益凭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SPV,所以可以看出,我国SPV在法律上是缺失的。我们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SPV构建制度。
  3、风险隔离机制的缺失
  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机制的目的是确保证券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权利不受

《经济论文:排污权资产证券化及其制度构建探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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