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排污权资产证券化及其制度构建探析
排污权资产证券化及其制度构建探析
鄢斌/文
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控制排污量以及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资产证券化则是解决资产流动性、卖方市场和扩大交易范围的新型金融工具之一。美国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排污权交易实践表明,合理的利用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工具有助于提高这一制度的市场认可度、增强制度的生命力。排污权交易与资产证券化两项制度在我国都处于探索阶段,展开排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对相关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深入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排污权的资产属性
及其证券化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达到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目的,利用经济上的激励来控制污染的行政手段。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从法律属性上来说,排污权是一种环境容量使用权,是权利人对环境容量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物权。
——排污权的资产性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凡是供应人类需要的各种资源都有它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本身主要体现其对人类的有用性。环境作为生产生活的载体,基于不同的用途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在中国的现行立法体系中,民法多体现为对权利主体的经济价值的维护,环境法多强调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保护。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是生产经营企业实现其自身目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件之一。但具体到各个企业而言,由于各个企业生产效率不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排污权对它们而言价值是不相同的,即排污权对交易双方的效益不同,这为排污权的流通奠定了市场基础。当排污权能够通过利用或转让等方式来实现其对人类的价值的客观存在,权利主体可以基于占有或者支配实现其经济利益,并使其表现出经济价值。
作为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可交易性是排污权必然的必然内容之一。尽管对环境资源的认识不一,但环境容量和景观优美等生态效益作为无体财产权利己被肯定。环境资源以生态价值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具有生态性。环境容量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资源和商品是国家所有的财富。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发放许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实质上是出卖的环境纳污能力。
作为一项个体性权利,排污权具有排他性。拥有排污权意味着拥有对该商品(或权能)的支配、占有权、处分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收益权。所以,排污权的转移是实现排污权价值的重要方式,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排污权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实现控制污染,优化配置的目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排污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是可交易的法权,具有排它性。具有了特定性、独立性并可以被支配的物权,当然也就获得了排他性。
——排污权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
资产证券化(AssetsSecuritization)指将具有相似特性之资产加以群组化(Pool),并将未来之金融孽息自原债权人(Originator,亦谓发起人)之财产中分离出来,纳入另一主体,以隔离原债权人之信用风险,之后将该资产连同其所生之孽息予以整合包装(Packages),并发行有价证券,以依存于该资产未来所产生之现金流量作为支付证券持有人之来源。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其标的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信贷资产。ABS的范围扩大到有其他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包括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信用卡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租赁款证券化等。国际社会目前已经公认,广义的证券化是指愈来愈多的资金募集,以证券作为媒介的一般化现象。将排污权打包为资产证券再加以出售,显然是属于广义的资产证券化范围。
1、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不是所有资产都能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能用来支持或担保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要有以下特征:
其一,资产形成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相分离,即该资产权益相对独立,出售时不易与其他资产相混淆。这是资产可被证券化的基本前提。其二,从技术上看,被证券化的资产还必须达到一定的量。如果规模较小,就需要找到与其性质相类似的资产,共同组成一个可证券化的资产池,从而达到规模经济。其三,被证券化资产的资产收益率具有可拆分的经济价值,即资产必须具有可充足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其四,资产持有者要具备某种提高拟发行资产证券信用的能力,即需要对所发证券进行信用提高。
2、排污权资产的可证券化
排污权的内容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导致了其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从而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
排污权交易的另—个特点是规模效应。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生产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其中环境保护投入也随之而增长。环境成本作为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
由于环境排污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产业发展规律,其融资期和风险期都相对稳定。因此在构建资产池时,组合中各批次项目的期限基本相近,风险收益水平也能维持在固定的稳定水平。
此外,环境治理项且和投资涉及国计民生,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获得政府担保,能实现较为明确的信用等级。
因此,排污权本身的资产属性以及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决定了其可以适应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方式。
——排污权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我国目前排污权交易还不完全是一个自发的市场行为。实施排污权交易尤其是在将其资产证券化后扩大了污染防治的参与范围,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如果环境保护组织或个人希望改善环境状况,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因为排污权总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断降低的,所以通过这种囤积的方法可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这是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无法实现的功效。美国的一些环保组织向社会募集捐款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且得到了热烈的响应,这对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大有裨益的。
排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扩大交易范围,实现产业间无界限交易。目前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仅仅存在于一氧化硫等少数污染治理的项目,并且实施该制度的范围也不是很广,在今后的发展中,排污权交易制度要不断 《经济论文:排污权资产证券化及其制度构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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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斌/文
排污权交易制度已经被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控制排污量以及减少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资产证券化则是解决资产流动性、卖方市场和扩大交易范围的新型金融工具之一。美国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排污权交易实践表明,合理的利用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工具有助于提高这一制度的市场认可度、增强制度的生命力。排污权交易与资产证券化两项制度在我国都处于探索阶段,展开排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对相关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深入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排污权的资产属性
及其证券化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达到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目的,利用经济上的激励来控制污染的行政手段。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环境容量的优化配置。从法律属性上来说,排污权是一种环境容量使用权,是权利人对环境容量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物权。
——排污权的资产性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凡是供应人类需要的各种资源都有它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本身主要体现其对人类的有用性。环境作为生产生活的载体,基于不同的用途会产生不同的价值。在中国的现行立法体系中,民法多体现为对权利主体的经济价值的维护,环境法多强调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保护。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排污权是生产经营企业实现其自身目的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件之一。但具体到各个企业而言,由于各个企业生产效率不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排污权对它们而言价值是不相同的,即排污权对交易双方的效益不同,这为排污权的流通奠定了市场基础。当排污权能够通过利用或转让等方式来实现其对人类的价值的客观存在,权利主体可以基于占有或者支配实现其经济利益,并使其表现出经济价值。
作为法律所确定的权利,可交易性是排污权必然的必然内容之一。尽管对环境资源的认识不一,但环境容量和景观优美等生态效益作为无体财产权利己被肯定。环境资源以生态价值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具有生态性。环境容量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资源和商品是国家所有的财富。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发放许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实质上是出卖的环境纳污能力。
作为一项个体性权利,排污权具有排他性。拥有排污权意味着拥有对该商品(或权能)的支配、占有权、处分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收益权。所以,排污权的转移是实现排污权价值的重要方式,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排污权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实现控制污染,优化配置的目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排污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是可交易的法权,具有排它性。具有了特定性、独立性并可以被支配的物权,当然也就获得了排他性。
——排污权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
资产证券化(AssetsSecuritization)指将具有相似特性之资产加以群组化(Pool),并将未来之金融孽息自原债权人(Originator,亦谓发起人)之财产中分离出来,纳入另一主体,以隔离原债权人之信用风险,之后将该资产连同其所生之孽息予以整合包装(Packages),并发行有价证券,以依存于该资产未来所产生之现金流量作为支付证券持有人之来源。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其标的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信贷资产。ABS的范围扩大到有其他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包括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信用卡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租赁款证券化等。国际社会目前已经公认,广义的证券化是指愈来愈多的资金募集,以证券作为媒介的一般化现象。将排污权打包为资产证券再加以出售,显然是属于广义的资产证券化范围。
1、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不是所有资产都能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能用来支持或担保证券化的资产必须要有以下特征:
其一,资产形成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相分离,即该资产权益相对独立,出售时不易与其他资产相混淆。这是资产可被证券化的基本前提。其二,从技术上看,被证券化的资产还必须达到一定的量。如果规模较小,就需要找到与其性质相类似的资产,共同组成一个可证券化的资产池,从而达到规模经济。其三,被证券化资产的资产收益率具有可拆分的经济价值,即资产必须具有可充足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其四,资产持有者要具备某种提高拟发行资产证券信用的能力,即需要对所发证券进行信用提高。
2、排污权资产的可证券化
排污权的内容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导致了其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从而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
排污权交易的另—个特点是规模效应。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生产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其中环境保护投入也随之而增长。环境成本作为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
由于环境排污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产业发展规律,其融资期和风险期都相对稳定。因此在构建资产池时,组合中各批次项目的期限基本相近,风险收益水平也能维持在固定的稳定水平。
此外,环境治理项且和投资涉及国计民生,也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获得政府担保,能实现较为明确的信用等级。
因此,排污权本身的资产属性以及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决定了其可以适应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方式。
——排污权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我国目前排污权交易还不完全是一个自发的市场行为。实施排污权交易尤其是在将其资产证券化后扩大了污染防治的参与范围,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如果环境保护组织或个人希望改善环境状况,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因为排污权总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断降低的,所以通过这种囤积的方法可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这是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无法实现的功效。美国的一些环保组织向社会募集捐款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且得到了热烈的响应,这对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大有裨益的。
排污权交易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扩大交易范围,实现产业间无界限交易。目前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仅仅存在于一氧化硫等少数污染治理的项目,并且实施该制度的范围也不是很广,在今后的发展中,排污权交易制度要不断 《经济论文:排污权资产证券化及其制度构建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