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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罗刚


的变化,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与公民的守法意识有关。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到了良好的遵守,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趋于稳定和发展;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遭到了粗暴的践踏,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趋于动荡和停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老百姓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这样,法律和法规的作用才能发挥,才不会变成一纸空文,社会才会稳定与发展。
其二,要增强公民的用法意识。
当代中国公民的用法意识虽然比过去要强得多,但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利意识仍比较淡薄,有时仍羞于言利。遇到纠纷与冲突,尽量把大事化小,把小事化了,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律,“无讼即德”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仍影响着人们。知识分子下海经商,为了与只知赚钱而没什么文化的普通商人区别开来,便打出了“儒商”的招牌。这些都反映了当代中国公民用法意识的状况。“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激不起对法的需求、渴望和崇拜,就不能保持法律的至高地位。”②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敢于言利,从而增强广大公民的用法意识。
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法学课程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教育,公开审判等等。总之,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法律制度方面
建设法治国家,制度建设是根本,是关键,是巩固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和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没有完备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难以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还难以实现法律文化的创新。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法律制度建设是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法律制度建设有两个基本要求,那就是完备和完善。完备是量的要求,完善是质的要求,二者皆具,则实现了质与量的统一。建设现代法律制度,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完备和完善立法制度,健全法律体系。
在古代社会,立法者主要是个人,如君主立法。他们制定的法律并不体现人民的意志,有些甚至还是反动的。由于古代社会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复杂,所以从法律体系角度来看,主要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人民成了真正的立法者,根据《立法法》通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法律部门已不能涵盖,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并出现了一些难以用现有法律部门来归属的法律。当前,要根据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物权法》、《电子商务法》等,进一步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其二,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在古代社会,司法制度虽然存在,但它既不完备,也不完善,具有强烈的行政性和功利性的色彩,司法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于是,人们便祈盼好官,称颂清官,包拯便是这样一个典型。包拯之类的清官为民做主,为民伸冤,的确是人民的幸福,但却是制度的悲哀。在现代社会,我们并不能指望像包青天这样拍案惊奇的人物,但我们却需要一整套完备和完善的司法制度,防治司法腐败,使一些贪官污吏望法生畏,望法却步。如何完备和完善司法制度?主要是要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不能再依附于行政机关,严禁其进行经商活动,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敢于接受监督,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其三,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实现监督有效。
法律监督制度自古就有,早在西周就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古代的法律监督制度具有从属皇权、机构发达等特点。但是,古代社会大量腐败现象的存在则证明了这种监督制度并未真正起到有效的作用,实效性并不理想。在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若想进一步深入,法律监督制度则显得日益突出。我们不仅应该要完备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还要在制度的实效性上下工夫,真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着重指出,在当代中国,加强宪法监督,建立违宪审查制显得势在必行。宪法的地位虽然与其它法律不同,但它毕竟是法。既然是法律,就存在一个监督与责任的问题。然而,当代中国宪法监督的力量却很薄弱,对于违宪现象并不能追究宪法责任,进行宪法制裁,有的学者甚至还明确提出宪法具有不具体的惩罚性。笔者认为,这一提法虽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但在理论上却不够科学。宪法虽然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但它毕竟是法。既然是法,就存在监督、责任与制裁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违宪就是违法,违宪就要负责,违宪就要制裁。无论是所谓的恶性违宪,还是所谓的良性违宪,都必须要实现这一点,否则,对构造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当代中国需要违宪审查。
制度是法治社会的INTERNET。任何一种社会邪恶都来源于制度的缺陷,但任何一种社会邪恶的惩治还得靠制度。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仍需要制度的保证。制度也是一种资源,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正是利用这种资源作为燃料产生推进力的结果。

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应注意的问题
(一)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西方化
英法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发达的近代法律发展史,并在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几百年的近代法律发展史上,这些国家积累了丰富的优秀法律文化成果。这些优秀法律文化成果是全人类的财富,可供其它国家借鉴与吸收。当代中国正在构建现代化的法治社会,但决不意味着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等同于法律文化的西方化,决不意味着要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换成西方的法律文化。中国和西方有着不同的文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不同的国民心理素质,因而具有不同的社会环境。如果强行地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完全嫁接到中国的土壤上,势必会引起中国法治建设的畸形。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可能含有西方化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并不构成其全部,剩下的还有一部分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果。换言之,西方化会影响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但它不会完全取代。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并不等同于西方化。
(二)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国际化
战后,随着政治、经济等领域区域集团化和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经贸关系、科技和文化合作与交往的不断增长,许多国家间的法律不断靠拢,逐渐趋同①,并形成了一条国际轨道。因此,各国在进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越

来越注重法治的国际化。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法律文化的发展理应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世界需要中国步入国际法律轨道,中国也需要世界将其纳入轨道。因此,在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过程中,也应注重法律文化的国际化,以完善自身。关于这一点在民商法、经济法和环境法等领域显得尤为突出。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在实现法律文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过程中,决不允许其它国家以法律国际化为借口或理由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法律文化的国际化应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各国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以谋求法律文化的共同现代化。
(三)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道德文化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对人类社会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在调控社会方面,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孤立的法律手段或道德手段都难以较好地调控社会。因此,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也应配套地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建设法治国家,其终极目的仍是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而在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应注重道德文化建设。道德文化建设搞得好,不得了——会加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道德文化建设搞不好,了不得——会延缓甚至阻碍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为此,党中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方略。“以德治国”的方略是一种全新的思路,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其一,“以德治国”并不意味着德治要取代法治。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二者不可偏废。既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罗刚(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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