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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


的组成部分。
监督机制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方面的也就是监督者方面的体系和制度。另一方面是客体方面即被监督者方面的,它主要是在被监督者的管理制度中蕴藏的具有监督作用的、有利于监督的内容。这两方面往往是相互有联系的、相辅相成的,因此,建立监督机制的时候应该注意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作为一个机构来说,其本身的监督机制是其管理机制的组成部分,是管理机制中具有监督功能的内容。监督机制在管理机制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可分离的部分,而是渗透在整个管理机制中的,与其它内容有机地结合。之所以要把监督机制这个概念单独拿出来论述,是为了强调管理机制中的监督的内容,提高人们的监督意识,在构建管理机制的时候特别注意构建有关监督的内容。
那么什么叫做“机制”呢?
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缩印本中关于“机制”的解释是:“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在研究一种生物的功能(例如光合作用或肌肉收缩)时,常借指其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生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联系。”
可以这样理解:机制就是客观事物内部各个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在运动中相互影响的模式,简单地说就是指运动体系与运动规律的有机结合。
在管理学中与机制相近的概念是体制。体制就是体系和制度的结合。以往我们更多的是使用体制一词。那么机制与体制有什么不同呢?
“机制”是客观性的。不论是其所包含的体系还是规律,都是客观的。体系是物质的,当然也就是客观的,而其规律也是客观规律。所以由这两者结合而成的机制也是客观的。我们知道,物质运动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规律,一个是物质条件,只要物质条件具备了,它就会按照固有的规律运动、产生固然的结果。所以机制运作的结果也就是固然的。
而 “体制”则不完全是客观的性,它有主观的成份,即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东西——制度。制度是人为建立、制定的,它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它可能被体现出来,也可能不被体现出来(制度没有被执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也就是没有被体现出来,它仍然只是一纸空文)。当一种制度不能被体现出来的时候,这种制度就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不论制度是否能被体现出来,它本身都是主观的东西。虽然体系本身是物质性的即客观的东西,但它是人为建立的,是按照制度来建立的,它也有主观性。由于体系是按照制度来建立的,是为了实现制度的,制度一改变,体系也就跟着改变,所以我们说体制不合理的时候,主要是指制度不合理,而不去说体系合不合理。制度是体制的核心。
由于制度不是客观的东西,因此体制也就不是完全客观的,于是体制运作的结果也就不会是固然的,不一定会达到设定的效果。当制度不够严密的情况下,体系在运作的时候,人们没有充足的、详细具体的规则依据来执行(即无章可循),就只有按主观想象或意愿来执行,而各人的主观想象或意愿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因此最终结果也就不都一样。所以说,体制的运作结果不是客观的、固然的。当然,如果体系中的操作者故意违背制度,那么体制就更加不会达到体制制定者预期的结果。
当人们将 “机制”概念引入到管理学中的时候,是指一种达到机制境界的体制,或者说是指体制的升华。这种体制是科学、合理的,尤其是其制度是完美得象客观规律一样,在运作时基本上是会象客观物质运动那样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少有人为意识影响的可能,只要条件具备,就会产生预定的结果。
所以,现代管理中的机制指的是一种完美的管理体制。因

此我们只能说“我们的体制有问题”,而不能说“我们的机制有问题”,只能说“体制改革”,而不能说“机制改革”。
然而,实际上,人们建立的体制是不可能达到绝对完美的,也就是说,管理中真正的机制是不存在的。于是人们就退而求其次,把那些近乎完美的体制也称之为机制。不是所有的体制都可以称之为机制。
从“体制”观念向“机制”观念的转变,也就是从主观化向客观化的转变,即减少管理工作中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管理学的研究目的,就是要减少管理中的不客观成份,使其更客观化,结果更具有固然性。这就象制造傻瓜相机一样。傻瓜相机不需要人们有很高的操作技巧,不论什么人,只要简单地、按部就班地操作就能达到固然的效果。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就应该是象一台傻瓜相机,并不需要工作人员有很高的个人素质。
当然,由于不可能存在绝对完美的管理体制(即真正的管理机制),因此不免总有一些事情、一些环节需要人们靠主观意识来处理,因此强调个人的自身素质永远是很必要的。为了防止个人主观意识不当而造成工作的成效的偏差,应该实行民主化管理。
要建立管理机制,首先是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制度。一个完善的制度,至少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1,目的明确,2,提出的要求是周全、明确、严格的,但又不难做到,3,有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法,尤其是要有充分的可操作性,4,每一条规定都要有处罚条款,5,处罚有力度,足以形成威慑。
对照现行的很多管理制度,除了上面的第1条基本上都能满足,在其他几条上都有不足之处。例如,在第2条上,一些制度提出的要求过高,难以做到,以致人们认为这个制度是做样子给人看的,人们称之为“高标准、低把关”。
很多制度对一些事情都提出了“要……”、“不准……”、“不能……”等诸如此类的要求,但却过于笼统,概念模糊,难以判定,以致这些要求成为空洞的无法执行的东西,或者被执法者利用权力随意执法。例如,要善于将大的要求细化,通过其它的一些相关的基本规定来保障。那些相关的基本规定是非常具体、明确的,不难做到并且不难判定的,这样,当人们满足了这些基本要求,也就满足了大的要求。只有将违规行为的具体特征明确指出,才能进行判定从而予以处罚。
一些制度、法律,将“规定”内容与“处罚”内容分开来写,前面的“不准”、“不得”、“必须”、“应该”等等规定说了一大堆,到后面的处罚条款中,就没有那么多内容了,前面的所有规定并不是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违规处罚,于是有些规定就得不到有效落实、执行,对违反者无法起到约束作用,或者执法者随意进行处罚。这种将规定与处罚分离的八股文式的制度、法律条文,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应该是在每一条要求后面直接写明违规处罚条款。那些不作处罚的、或难以处罚的要求,干脆就不要写进去,否则一颗老鼠屎打坏一锅汤,使人们觉得整个制度都是做样子的。
构建机制,必须充分了解各部门的工作宗旨、对象、内容、方式、效能及各部门之间的关联关系,了解各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细节,分析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发生的条件,找出问题的焦点,研究每一个环节、细节的各种处理方式,选择那些对其他环节、细节有约束力的做事方法予以规定,以及规定那些只可能产生唯一结果的做事方法;要善于将要求具体化,善于将被监督者置于被监状态,把那些能够公开的东西尽量公开、强制性公开;要尽量使工作的行为对象参与到行为中来制约行为者,以及利用那些有必然联系的事物来制约行为者。当发生问题的时候,要能够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人,就象一台原本运行良好的机器出了故障,总能够找出具体导致故障的零部件。

在一个大的管理机制中,其中一些利用特殊的管理方法所构建的部分,在处理某些事情上具有独立发挥作用达到效果的特点,我们可把这部分称之为方法机制或小机制。有时某个大体制不好,称不上机制,但其中的一部分具有机制的特点,在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上非常行之有效,这就是小机制。一个大机制总是通过一个个小机制来组成的,一个体制的完善也往往是通过建立一个个小机制来不断完善的。因此完善体制、建立机制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要构建一个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必然少不了运作方法。没有运作方法,制度就成为一个空洞的框架,所有要求、目的就都不可能实现。
制度中的方法,有些是需要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硬件设施来配合的,也就是说在体系中除了人员之外还需要关键性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硬件设施,利用这种方法建立的管理机制我们可以称之为硬件式机制或简称硬机制。也有一些方法则并不需要什么机器设备或其他什么硬件设施,而只需要在人员体系或制度上作特殊的设

监督散论/徐琳(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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