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散论/徐琳
定就行了,利用这种方法建立的机制我们可以称之为软件式机制或简称软机制。
构建硬件式机制,就要善于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各种功能。
下面就举一些方法机制。
1,如何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自检以便更好地保证质量,如何合理、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值得作进一步探讨、研究的。按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内容完成后应先进行自检,然后根据自检的情况填写质量评定表。但是,原来的检查质量、填写质量评定表的方法是采取随机抽检、记录的方法,又不必注明所填写的检查点的位置,于是,不少施工员根本就不到现场检查质量,而是闭门造车随意乱填写检查记录,而且绝大多数都是毫无顾忌地将自己的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监理人员、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在复查的时候,既不能说施工员没有检查质量,也不能说他乱填写记录,因为无法进行针对性复查,施工员可以说我是检查过了,我抽查的情况就是这样。无法对其进行复核,也就无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使得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虽然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可以自己重新抽检进行质量评定,但不一定就抽到质量最差的点。而建筑工程是有安全性要求的,安全性不是由平均质量水平决定的,而是由最低质量点决定的,只要某一个点的质量达不到安全性要求,建筑物就会出现安全问题。
如果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另行抽查所作出的质量评定低于施工员评定的等级甚至是不合格,施工员又会说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是有意挑选那些质量差的点来记录的,不能反映真实的整体平均质量水平,从而发生争议。
因此,这种随随机抽检的方式不适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于是,本人提出了一个最大偏差检查法,即: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质量自检、填写质量评定表的时候,必须填写那些质量偏差最大的点,从最大的偏差点开始依次填写若干个,并且要注明该点所在的位置。尽管一个质量点其具体的偏差值是多少可能用肉眼判断不准确,但哪些点偏差大一些用肉眼是可以判断的。选定了偏差最大的点,再进行度量,这样做并不麻烦。这样一来,监理人员、质量监督站人员就可以对施工单位所做的自检进行针对性的复查。只要发现有一个质量点没有记录在评定表上,且其偏差值比评定表上记录的任意一个点要大,或者评定表上记录的偏差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注明了所在位置所以可以去对照),那么就证明施工员没有认真检查质量,就可以命令他重新自检,并对这次行为作出警告或处分。于是,施工单位就不得不认真检查质量、如实填写质量评定表。而且,根据所填写
2,某公安部门的一位干部,一次晚上打麻将的时候,隔一段时间就要在场的人不要出声,然后用手机向上级报告说一切正常。原来他这时应该是在值班室值班,按规定他必须每隔一定时间用电话向上级汇报一下值班的情况。象这种情况,如果规定报告时不准用手机,必须用值班室的电话,那么就可以防止这种长时间擅离职守的行为,因为现在的电话都有来电显示功能,一看电话号码就知道对方在哪里。如果上级再经常不规律性地打电话过去,让对方立即再用值班室电话打过来,那就可以更好地防止擅离职守的行为。(仅仅是打电话到值班室来查看还不行,因为现在的电话还有转移呼叫功能,可以把打到值班室的电话转移到手机上。)
3,在一些建筑材料试验室,其材料试验报告的编号是不连续的,例如2000/11/30/008,前面三段数字表示日期,最后一段数字表示当天的编号,每天的编号都是从001开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任何一天的最后一张试验报告后面补上无数张试验报告单(因为试验报告单不是事先印制好的,而是电脑打印出来的),于是,就给那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有了弄虚作假的条件,在那些想弄虚作假的人给予金钱利诱时乱开试验报告单。如果规定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必须是前一天的最后一张与后一天的第一张是连续的,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多这样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4,一个到检察院申诉的人,很长时间都没有见到检察院的反应,便到检察院去问,结果检察院说没有收到他的申诉书。翻查申诉材料登记表,也没有登记。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里姑且不去追究,但如果规定检察院在收取申诉书或者听取申诉时必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登记表,并交给申诉人一份,那么就可以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即使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处理,也至少不至于说没有收到过这份申诉书。只要有证据能证实检察院确实是收到了申诉书,那么就可以追究是什么原因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然后追究有关渎职者的责任,这样一来,检察院工作人员就不得不认真对待,更不敢故意瞒藏不办,从而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申诉权利。(关于此事,当我跟一位在检察院工作的朋友谈起的时候,他居然说:现实就是这样的,你信得过检察院就去申诉,信不过就别去。看来他并没有认识到机制的重要意义。如果什么事都是凭这种没有根据的信任来办事,那么所有的制度就都没有必要了。)
5,检举人的检举信被转到被检举人手上使检举人遭到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如何防止这种不负责任的甚至是故意的行为?应该规定:(1),只有赋予了处理这类问题的专门机构才能接收检举信,没有权力、能力解决问题的单位不得接收,否则严厉处理,(2),接收了检举信的单位或负责人必须填写收据给检举人,(3),所有看过检举信的人必须签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该检举信的处理结果、去向,通知检举人。
6,黄牛党倒卖火车票、制售假火车票的现象屡打不绝,其中也有一些是有关工作人员在以权谋私。如果在火车票上打印上乘车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并且在检查乘车人车票的时候,同时要检查相应的证件,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这样既杜绝了私下转售车票(因为别人的证件号码与车票上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更杜绝了制售假票(因为制假票的人不可能事先知道买票人的证件号码)。如今火车票本身就已经是采用电脑打印了,因此实施这种做法应该是没有难度的,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7,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并让群众监督,各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的办事程序公布出来,并规定了收案后的各步骤的处理时间期限,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群众可以投诉。但是,尽管如此,群众的报建手续仍然是要拖很长时间才能办到,群众意见很大,却又无法投诉,问题在哪里呢?原来,办事员把关卡设在收案上,以种种理由不予收案,并且在(口头)说明拒绝收案的理由时不将所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指出,每次都只指出一部分,让人们跑很多次。既然没有收案,当然也就无法投诉,因为只规定了收案后处理的时间期限。要使这种情况得到彻底的改进,必须规定:无论手续、资料是否健全,办事员都必须收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将所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通知报建人,如果指出的问题有遗漏,对办事员进行处分。
上面提到的用值班室电话汇报的制度,就是典型的硬件式机制。而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制度和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表填写规定就是典型的软件式机制。
象上面提到的那些例子中的关于擅离职守、乱开试验报告单、遗漏或私毁申诉书、乱填写质量评定表这些问题,当然是不允许的,但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规定不准这样做,那是毫无作用的,而采取了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就能够使事情得到较好的保障。
象上面这样的监督、管理机制,既使监督、管理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又并不需要增加机构、人手,有的也不需要增加什么设备设施,也就是说不需要增加什么成本,甚至有的还减少了工作量和成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方法机制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意义。即使是那些需要增加成本的机制,也是值得的。如果达不到效果,再小的成本也是白费,而高成本又达不到效果则更是白费。
机制以其逻辑严密性而使人们相信它的有效性,从而使那些原本有违反规定的想法、习惯的人不再敢乱来,同时也使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提高。人与机制相比,当然是机制更加可信,哪怕这个人看起来是如何如何可信 《监督散论/徐琳(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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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硬件式机制,就要善于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各种功能。
下面就举一些方法机制。
1,如何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自检以便更好地保证质量,如何合理、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这个问题一直都是值得作进一步探讨、研究的。按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内容完成后应先进行自检,然后根据自检的情况填写质量评定表。但是,原来的检查质量、填写质量评定表的方法是采取随机抽检、记录的方法,又不必注明所填写的检查点的位置,于是,不少施工员根本就不到现场检查质量,而是闭门造车随意乱填写检查记录,而且绝大多数都是毫无顾忌地将自己的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监理人员、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在复查的时候,既不能说施工员没有检查质量,也不能说他乱填写记录,因为无法进行针对性复查,施工员可以说我是检查过了,我抽查的情况就是这样。无法对其进行复核,也就无法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使得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虽然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可以自己重新抽检进行质量评定,但不一定就抽到质量最差的点。而建筑工程是有安全性要求的,安全性不是由平均质量水平决定的,而是由最低质量点决定的,只要某一个点的质量达不到安全性要求,建筑物就会出现安全问题。
如果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另行抽查所作出的质量评定低于施工员评定的等级甚至是不合格,施工员又会说监理人员或质监站监督员是有意挑选那些质量差的点来记录的,不能反映真实的整体平均质量水平,从而发生争议。
因此,这种随随机抽检的方式不适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于是,本人提出了一个最大偏差检查法,即:规定施工单位在进行质量自检、填写质量评定表的时候,必须填写那些质量偏差最大的点,从最大的偏差点开始依次填写若干个,并且要注明该点所在的位置。尽管一个质量点其具体的偏差值是多少可能用肉眼判断不准确,但哪些点偏差大一些用肉眼是可以判断的。选定了偏差最大的点,再进行度量,这样做并不麻烦。这样一来,监理人员、质量监督站人员就可以对施工单位所做的自检进行针对性的复查。只要发现有一个质量点没有记录在评定表上,且其偏差值比评定表上记录的任意一个点要大,或者评定表上记录的偏差值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注明了所在位置所以可以去对照),那么就证明施工员没有认真检查质量,就可以命令他重新自检,并对这次行为作出警告或处分。于是,施工单位就不得不认真检查质量、如实填写质量评定表。而且,根据所填写
的最大偏差值情况,也可以合理、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偏差最大的点代表了整个工程最差的部分,如果最差的部分都能达到合格或者优良,那么整个工程质量就肯定是在合格或优良之上。所有工程都拿最差的部分来进行比较,就避免了田忌赛马那样的不公平。
2,某公安部门的一位干部,一次晚上打麻将的时候,隔一段时间就要在场的人不要出声,然后用手机向上级报告说一切正常。原来他这时应该是在值班室值班,按规定他必须每隔一定时间用电话向上级汇报一下值班的情况。象这种情况,如果规定报告时不准用手机,必须用值班室的电话,那么就可以防止这种长时间擅离职守的行为,因为现在的电话都有来电显示功能,一看电话号码就知道对方在哪里。如果上级再经常不规律性地打电话过去,让对方立即再用值班室电话打过来,那就可以更好地防止擅离职守的行为。(仅仅是打电话到值班室来查看还不行,因为现在的电话还有转移呼叫功能,可以把打到值班室的电话转移到手机上。)
3,在一些建筑材料试验室,其材料试验报告的编号是不连续的,例如2000/11/30/008,前面三段数字表示日期,最后一段数字表示当天的编号,每天的编号都是从001开始的,这样一来,就可以在任何一天的最后一张试验报告后面补上无数张试验报告单(因为试验报告单不是事先印制好的,而是电脑打印出来的),于是,就给那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工作人员有了弄虚作假的条件,在那些想弄虚作假的人给予金钱利诱时乱开试验报告单。如果规定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必须是前一天的最后一张与后一天的第一张是连续的,那么就可以减少很多这样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4,一个到检察院申诉的人,很长时间都没有见到检察院的反应,便到检察院去问,结果检察院说没有收到他的申诉书。翻查申诉材料登记表,也没有登记。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里姑且不去追究,但如果规定检察院在收取申诉书或者听取申诉时必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登记表,并交给申诉人一份,那么就可以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即使检察院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处理,也至少不至于说没有收到过这份申诉书。只要有证据能证实检察院确实是收到了申诉书,那么就可以追究是什么原因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然后追究有关渎职者的责任,这样一来,检察院工作人员就不得不认真对待,更不敢故意瞒藏不办,从而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申诉权利。(关于此事,当我跟一位在检察院工作的朋友谈起的时候,他居然说:现实就是这样的,你信得过检察院就去申诉,信不过就别去。看来他并没有认识到机制的重要意义。如果什么事都是凭这种没有根据的信任来办事,那么所有的制度就都没有必要了。)
5,检举人的检举信被转到被检举人手上使检举人遭到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如何防止这种不负责任的甚至是故意的行为?应该规定:(1),只有赋予了处理这类问题的专门机构才能接收检举信,没有权力、能力解决问题的单位不得接收,否则严厉处理,(2),接收了检举信的单位或负责人必须填写收据给检举人,(3),所有看过检举信的人必须签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该检举信的处理结果、去向,通知检举人。
6,黄牛党倒卖火车票、制售假火车票的现象屡打不绝,其中也有一些是有关工作人员在以权谋私。如果在火车票上打印上乘车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并且在检查乘车人车票的时候,同时要检查相应的证件,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这样既杜绝了私下转售车票(因为别人的证件号码与车票上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更杜绝了制售假票(因为制假票的人不可能事先知道买票人的证件号码)。如今火车票本身就已经是采用电脑打印了,因此实施这种做法应该是没有难度的,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7,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并让群众监督,各地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都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的办事程序公布出来,并规定了收案后的各步骤的处理时间期限,超过了规定的时间群众可以投诉。但是,尽管如此,群众的报建手续仍然是要拖很长时间才能办到,群众意见很大,却又无法投诉,问题在哪里呢?原来,办事员把关卡设在收案上,以种种理由不予收案,并且在(口头)说明拒绝收案的理由时不将所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指出,每次都只指出一部分,让人们跑很多次。既然没有收案,当然也就无法投诉,因为只规定了收案后处理的时间期限。要使这种情况得到彻底的改进,必须规定:无论手续、资料是否健全,办事员都必须收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将所有存在的问题一次性书面通知报建人,如果指出的问题有遗漏,对办事员进行处分。
上面提到的用值班室电话汇报的制度,就是典型的硬件式机制。而试验报告单的编号制度和建设工程质量评定表填写规定就是典型的软件式机制。
象上面提到的那些例子中的关于擅离职守、乱开试验报告单、遗漏或私毁申诉书、乱填写质量评定表这些问题,当然是不允许的,但如果仅仅只是简单地规定不准这样做,那是毫无作用的,而采取了上面提到的那些做法,就能够使事情得到较好的保障。
象上面这样的监督、管理机制,既使监督、管理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又并不需要增加机构、人手,有的也不需要增加什么设备设施,也就是说不需要增加什么成本,甚至有的还减少了工作量和成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方法机制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意义。即使是那些需要增加成本的机制,也是值得的。如果达不到效果,再小的成本也是白费,而高成本又达不到效果则更是白费。
机制以其逻辑严密性而使人们相信它的有效性,从而使那些原本有违反规定的想法、习惯的人不再敢乱来,同时也使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大大提高。人与机制相比,当然是机制更加可信,哪怕这个人看起来是如何如何可信 《监督散论/徐琳(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