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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散论/徐琳


但怎样算是违规,却没有明确说明,以致人们难以把握。
4, 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多人对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的举报,原则上只对第一个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果没有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那么后面的举报人可能会因为没有领到奖金而怀疑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帮人冒领功劳。
5, 严格规定举报案倦的移交程序和手续,规定处理的时限。处理完毕或处理进度情况必须写报告。防止接而不办、踢皮球、泄露案情。对受理举报的机构、人员,如未履行规定的手续或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举报事件进行处理,予以严厉处理。受理举报的机构如因事务繁忙或遭到阻碍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须上报上级机构,由上级机构决定是亲自派人处理还是从社会招募人手协助处理。如情况特殊,在短期内确实有难度处理完毕,也要向举报人通报、解释。
6, 对举报的回应。当面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回执。电话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举报登记号码和受理人代号。
7, 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益。这里的保护包括三方面,一是为其保密(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以免其遭受报复。二是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填写受理单给举报人并通报核查进展情况)。三是如实兑现举报奖励金。应说明取得报酬的方式,具有可信度。一些举报人没能取得应有的报酬,或怀疑得不到举报奖励,从而对举报失去了积极性。


十,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一:某省的一起反贪大案的某当事人,接受了承包人事后给予的一笔巨款。由于没有查出该当事人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及在事后给钱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宣布无罪释放。
事实上,由于政府的办事制度可能会有一些不完善、不严格的地方,这些漏洞往往就会被一些人利用,去钻空子。尽管这种钻空子的行为表面上并没有违反规定,但还是会给国家造成损失或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因此钻空子的行为是不能听之任之的。当然,只要工作人员没有从中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追究,因为毕竟是办事制度本身有问题。但如果工作人员从中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好处,那么就不论是否制度本身有问题、是否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予以处罚。这样才能杜绝那种钻空子的行为、打消钻空子的念头。
在这个案例中,也许当时该当事人在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确实没有违反规定,但他有可能是利用办事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有可能他的手段非常高明所以查不出他有违反规定的现象,不管怎么样,他既然从承包人那里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就应予以处罚。支持予以处罚的理由还有:1,虽然承包人是事后给的前,但那个事后只是某个特定的事件,承包有让当事人今后为使其继续承包私下提供方便的意图,当事人接受了,可以看作是表示承诺,因此在日后的关于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该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职权影响承包事件的公平竞争和损害国家利益。2,也许承包人和当事人之间在承包确定之前就有私下协定,即如果当事人帮助承包人获得承包并且确定一个承包人满意的承包价,承包人事后就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好处。3,这种事情如果不予处罚,则会使他人认为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位是可以获得额外利益的,这样就既导致了人们对政府及国有企业职位的错误看法、损坏了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形象,也诱使其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政府职位。4,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会认为,该当事人肯定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只不过是因为其手段高明而没有被查出而已,于是也都效仿,侥幸心理更强。
这个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无法惩处当事人,就在于我们的管理制度上有不完善之处。如果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及卸任后三年内不得接受与任期内工作有关的人的重金、厚礼”,那么,就可以对其作出处罚。即使查不出其有犯罪行为,也可以按章处罚。这条规定的处罚依据应该只是“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不能接受的东西”,而不必一定要查清是否有“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违反规定来进行处罚比以犯罪来进行惩处在执行上要简单得多。前面说过,监督机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利用那些易于判定的事情来控制那些难于判定的事情。
如果有谁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那他可以不担任政府工作。担任政府工作就必须接受有关规定,就可能会要作出一些牺牲。
案例二:“12.1”东莞塌楼事件,据报道,该工程是典型的无领取土地使用证、无办理报建手续、无地质勘察、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的“五无”工程。为什么这样的“五无”工程能够堂而皇之地在闹市区施工多日?政府的监督体制为什么没能发挥作用予以制止?显然政府的监督体制有问题。其实,这样的事完全可以通过社会化公开监督来管理好,具体做法如下:
1, 规定施工工地必须在外人可以看见的显眼位置悬挂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无证或没按要求挂的一律重罚(否则就无法利用公开监督,因为如果不对没按要求做的人处以重罚,很多人就不会按要求做,群众的举报就可能会报错料,从而被打消举报的积极性。按要求挂牌,这看来事小,但关系到公开监督能否有效实行,以往就是忽略了这种小事)。施工许可证上打出查询台电话号码及当地举报单位地址名称和上级举报单位地址名称。
2, 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电话查询台,任何人可以拨通该电话核查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工程名称、地点等情况,以便确认是否属于违章施工。拨通查询台电话后,查询者通过输入施工许可证号码或工程名称等任何一个信息,查询台即报出储存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负责查询台资料库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将资料输入,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3, 建立切切实实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机制的建立见前面第九节“举报制度”。对举报事情进行核查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或向社会公布。经核查发现不论是哪一个环节有问题,均给予举报人重奖,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问题,更应给予举报人以重奖。奖金少了,没人愿意举报,怕惹麻烦,担心打击报复。重奖尤其能够激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举报,因为他本身也是违章行为的受益者,不搞这个工程,他就没活干,就赚不到钱,如果举报所得比干活所得还少,或者多不了多少,他当然就不举报,因为他还有一个风险的顾虑。如果举报能够使他获得比干活大得多的收益,他当然也就没有顾虑了。他们作为参与者是最容易摸清真实情况的。政府不必担心重奖的负担,这可以从对违章者的处罚收款中支付(既然他们能干这种事,肯定是有钱的)。而最重要的是,这样做能够真正杜绝违章行为。没有人违章,也就没有人举报,也就不必付重奖了。任何制度更重要的是起到威慑作用,如果起不到威慑作用,那么这个制度就有问题。以往的奖励制度往往由于没有明确奖金数额或者奖金数额较少,或者由于举报手续不严格健全使得人们不太相信,以至人们大都不愿意举报。
4, 规定:举报时间点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则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并公布,因为这说明他们没有履行应尽的监察管理职责,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情况(这一条主要针对市区等明确规定要进行监察的范围)。
5, 对于没有对举报情况认真及时核查的有关部门、人员,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6, 设立专门的违章处罚公告栏。
案例三:当前人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乱收费现象意见很大。有

监督散论/徐琳(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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