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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封闭走向公开


冲突与协调
  构建一个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多大程度上开放,如何 开放则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和制度障碍。商事信用的公开是否会构成对个人私生活和商 业秘密的侵犯,如何既能使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又能使商事信用顺应信息时代的要 求,成为商事信用制度建设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难题。
  (一)信用公开对传统隐私权观念的冲击和挑战
  出于对人性的关怀及对个体人格和利益的尊重,传统民商法素来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 护。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责、 个人档案、纳税记录、及财产信息等情况均被视为私生活信息(information  privacy) 或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他人不得问津。但随 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公开呈现出越来越开放的态势,传统的 隐私权观念与信息时代的特殊要求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1.信息公开——商事信用的时代要求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同样呈现出高度信息化和公示化的特征。信用信息 的量化和公开,为信用的快速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便利,有效地降低和削弱了市场 交易风险,顺应了现代商业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首先,信息的量化为信用的快速 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条件。所谓信用量化,主要是指信用评估标准和指标的量化。 即社会对商事信用的评价,逐步摒弃众多的模糊性因素,而根据一定的评价体系和评价 标准,将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予以量化,形成具体的指标参数,通过具体的指数确定相 应的等级,为投资和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简洁、直观的判断对方信用的标准。
  现代社会市场交易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时空的延伸和分离。交易者很多情况下是素昧平 生,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不谋面。交易方式的改变、交易空间的拓宽,使每一个投 资和交易行为本身隐含的风险巨增,客观上要求更加迅速、客观、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 用状况,从而确定和减少自己的交易风险。如何解决交易方便、快捷与交易安全这一对 矛盾,便显得极为突出;而另一方面,投资和交易方又迫切需要将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 地传递给对方,并使对方能够迅速作出识别和判断,以扩大影响、吸引客户。这就要求 信用评估必须作到便于传输、便于识别,而且准确、客观。于是信用信息量化就应运而 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 用评级制度。信用量化成为商事信用制度的一个显著的时代特征。
  其次,信用量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事信用信息对他人的公开的过程,信用信息的公开 意味着商事信用信息已不再是他人不能问津纯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信用的量化是 借助特定的社会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得以实现的。信用信息量化的过程实际也是个人 信息对第三者公开的过程,它涉及信用的采集、辨别、整理、判定等多个环节。如果信 用信息仍被视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信用的量化工作将无从开展。所以,信用信息的 量化是建立在个体对其隐私的部分放弃的基础之上的。
  再次,信用信息的公示既是信用信息量化的目标,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一方面,信 用信息的量化,其目的是为快速传递、辨别和判定某一商事主体之信用度。而信用传递 的途径尽管很多,但通过特定的载体向社会公开则无疑是传递速度最快、传播范围最广 ,也最为有效的方式。因此,信用的量化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让更多的交易者了解和 知晓,扩大其影响才是其真正目的所在。另一方面,信用的公示是交易对方行使知情权 ,减少或降低交易风险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交易手段的更新和交易空 间的拓展,市场风险无时无处不在。一个人的资产状况、收入与负债情况、违约背信记 录等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人私事,而直接关系到其个人的践约能力,关系到他人预期利 益的实现程度,作为交易相对人自然有权过问和了解其相应的信用状况。但在经济全球 化的今天,如何了解和把握对方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的风险和成本,便成为确保交易 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全局性问题。为了保障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 易成本,客观上要求在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之间作出新的界定。传统上属于个人私生活 领域的部分内容将不再为个人信息,而成为大家可以共享的公共信息,应该通过法定的 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美国1971年率先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诸如 消费者收入与负债、破产记录、偷漏税记录甚至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性格和生活方式等 将成为征信机构可以依法取得和传播的信息。而英国的公司法则要求无论是上市公司还 是普通公司公开其财务报表。[3](P44)
  综上所述,信用公开已成为一个不争之实。各国商事立法和商事实践,已充分显示信 用信息已不再是纯粹的私人信息或商事秘密,而与社会交易秩序密不可分,部分信息已 转化或正在转化为社会公众信息,个人的私生活领域正在迅速缩减,而公众的领域正在 急剧膨胀。传统的隐私权概念及其实际内涵正在微妙的变化中承受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冲 击和挑战。
  2.私生活权利保护——一个同样富有时代意义的理论与现实话题
  人性的关怀首要的是对人类自身的关怀。对私法来说,捍卫人性的尊严,确保人的自 由和安全,无疑是其终极目的。著名学者马克·普拉特纳先生指出,个人权利的第一要 义就是“在人们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保护私人领域、目标多样化和多重性。”[4](P73)所 谓私生活(privacy)是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的,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物(privacy  affairs),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私生 活的权利(the  right  of  privacy)则指上述个人的私生活不被公众或他人骚扰、知晓和 干涉的权利[5]。私生活权利的核心是隐私权,即

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 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具体指“公民依法享 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 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道的事实的秘密权利”[6]。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素来是各 国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之重要 性不仅没有削减,相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各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仅靠民法、合同 法和侵权法,在传统的私权领域为个人私生活权利提供保护已不足以保障个人信息自由 和信息安全,必须由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加大保护力度,以给人们创造一个更为自由和 安全的生存环境和空间。1974年美国《个人隐私法》(The  Federal  Privacy  Act)的出 台,率先开创了通过单行法保护个人私生活权利的立法先河。为此,国际组织及不少市 场经济国家纷纷作出决议和制定立法,强化对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7](P74)可以说, 国际社会在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方面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局限于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保 护的概念,个人信息权的财产性质得到认可并在国际、国内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 的地位。一国法律对其保护是否充分,甚至成为跨国交往或交易中的重要条件。[5]
  尽管私生活权利的保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私生活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面临着 很多实际难题。私生活与他人生活、公共生活,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 界限始终难以作出准确界定。确保信用公开而又构成对个人隐私和私生活的侵犯,便成 为各国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和立法规制的重点。
  3.私生活权利保护与信用公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 关系更加密切,在社会关系的网络中,任何人也无法逃避与他人合作这种基本模式,信 用成为社会规则体系运行的基石。信用观念已经脱离了相对人之间单一法律关系的内容 ,成一个规则,并代表社会利益出现。因此诸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债、纳税记 录、违约守信情况等原本属于私人生活之信息,出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 而不得不向他人

由封闭走向公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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