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在公安执法中体现执法与服务
以人为本,在公安执法中体现执法与服务
人权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以人为本地执法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公安机关能否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解决好为谁执法和为谁服务的思想认识问题,继而才能将为人民服务贯穿于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始终。本文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谈谈在公安工作中如何体现“执法与服务”。
一、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互为互动、辩证统一的关系
执法与服务的问题,早在1995年江泽民同志视察济南交警时就提出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以往公安机关在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认识上还有些不到位,在实践中没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或者说没有正确认识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存在着模糊认识:即是认为强调严格执法就是横眉立目,不讲情面,执法严格了会得罪一些群众,影响警民关系;认为强调服务就是削弱了执法的力度,是公安机关的委屈求全,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由于对执法和服务的关系没有理解清楚,忽略了问题的本质,没有把服务当成本质问题,认为执法就是打击和处罚,忽略了为谁执法这个本质。要搞清为谁执法,明确在执法活动中要解决什么问题,首先必须对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准确定位,在本职工作中去体现执法与服务。公安机关要通过本职工作来体现热情服务,就应该体现在严格执法上。执法,并不是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执法本身就是为人民服务: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就是对群众的服务;对个别人妨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制止,就是对大多数人利益的保护;打击杀人、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机关的管理部门,通过在管理中做好群众工作,为企业、为群众排忧解难,就是最好的服务。公安民警解决了为谁执法和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不再以“管人者”自居,正确对待行政执法权,热情接待办事群众,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总之,严格执法寓于热情服务之中,热情服务寓于各项行政管理,体现严格执法,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互为互动、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了这个必然联系,解决了公安机关在严格执法方面的一些模糊认识,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安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主题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执法活动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第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到公安工作而言就是执法为民。公安机关实践为民宗旨就要靠执法活动来实现,执法仅仅作为手段。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才是最终目的,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将归结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崇高职责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始终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神圣的历史使命。为此,执法与为民成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保持公安机关根本性质、圆满完成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和本质归属。第三,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公安执法工作的迫切需要。实践表明,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力量之源,公安执法活动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能否在复杂斗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最终取决于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戴和全力支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仅代表了人民的意愿,而且指明了执法的方向,是新时期建设强大公安队伍和强有力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和根本选择。
三、从公安业务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服务群众
(一)从保证“有警必接”上体现服务。“有警必接”是公安机关完成“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任务的首要环节。在接报警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属于本警种的案件,一推了之;二是对不属本辖区的案件漠不关心;三是对不属本警种、本辖区的案件,不主动先期控制;四是对一般案件不重视、不热情。因而影响了办案质量,使公安工作陷入了滞后和被动的状态,也使报警者、受侵害者在心理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必须在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上严格要求:对那些有警不接、态度冷硬横者,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做出必要的政纪、法纪处理。要让每个民警都懂得,报案人面对的是整个公安机关,因而任何“冷硬横推”和不负责任的态度都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在接报警这个环节上,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处处是亲人,让犯罪分子感觉到遍地是警察,让警察之间感觉到人人是帮手,从而使整个公安机关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能够最直接、迅速地处置各种警情,最有效地发挥整体作战效能。2003年9月,广东省公安厅推出受理报案首接责任制,明确规定首次接报案公安民警是直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所在的单位、部门为责任单位、责任部门,首接责任人接到公民报案,必须高度负责,热情服务,认真询问情况,做好笔记,填写报案登记表,并发给报案人报案回执,对属本单位、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期限进行办理;对不属本单位、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报案后迅速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部 《以人为本,在公安执法中体现执法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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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强调以人为本地执法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公安机关能否始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解决好为谁执法和为谁服务的思想认识问题,继而才能将为人民服务贯穿于公安机关各项执法活动的始终。本文结合公安工作实际,谈谈在公安工作中如何体现“执法与服务”。
一、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互为互动、辩证统一的关系
执法与服务的问题,早在1995年江泽民同志视察济南交警时就提出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以往公安机关在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的认识上还有些不到位,在实践中没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或者说没有正确认识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存在着模糊认识:即是认为强调严格执法就是横眉立目,不讲情面,执法严格了会得罪一些群众,影响警民关系;认为强调服务就是削弱了执法的力度,是公安机关的委屈求全,降低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由于对执法和服务的关系没有理解清楚,忽略了问题的本质,没有把服务当成本质问题,认为执法就是打击和处罚,忽略了为谁执法这个本质。要搞清为谁执法,明确在执法活动中要解决什么问题,首先必须对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准确定位,在本职工作中去体现执法与服务。公安机关要通过本职工作来体现热情服务,就应该体现在严格执法上。执法,并不是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执法本身就是为人民服务: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就是对群众的服务;对个别人妨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制止,就是对大多数人利益的保护;打击杀人、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体现;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机关的管理部门,通过在管理中做好群众工作,为企业、为群众排忧解难,就是最好的服务。公安民警解决了为谁执法和为谁服务的思想问题,不再以“管人者”自居,正确对待行政执法权,热情接待办事群众,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总之,严格执法寓于热情服务之中,热情服务寓于各项行政管理,体现严格执法,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互为互动、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了这个必然联系,解决了公安机关在严格执法方面的一些模糊认识,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安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主题
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使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执法活动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真正做到执法为民。第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具体到公安工作而言就是执法为民。公安机关实践为民宗旨就要靠执法活动来实现,执法仅仅作为手段。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才是最终目的,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将归结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崇高职责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始终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神圣的历史使命。为此,执法与为民成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保持公安机关根本性质、圆满完成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和本质归属。第三,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公安执法工作的迫切需要。实践表明,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力量之源,公安执法活动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能否在复杂斗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最终取决于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戴和全力支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不仅代表了人民的意愿,而且指明了执法的方向,是新时期建设强大公安队伍和强有力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和根本选择。
三、从公安业务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服务群众
(一)从保证“有警必接”上体现服务。“有警必接”是公安机关完成“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任务的首要环节。在接报警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属于本警种的案件,一推了之;二是对不属本辖区的案件漠不关心;三是对不属本警种、本辖区的案件,不主动先期控制;四是对一般案件不重视、不热情。因而影响了办案质量,使公安工作陷入了滞后和被动的状态,也使报警者、受侵害者在心理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必须在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上严格要求:对那些有警不接、态度冷硬横者,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者,必须做出必要的政纪、法纪处理。要让每个民警都懂得,报案人面对的是整个公安机关,因而任何“冷硬横推”和不负责任的态度都会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在接报警这个环节上,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处处是亲人,让犯罪分子感觉到遍地是警察,让警察之间感觉到人人是帮手,从而使整个公安机关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能够最直接、迅速地处置各种警情,最有效地发挥整体作战效能。2003年9月,广东省公安厅推出受理报案首接责任制,明确规定首次接报案公安民警是直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所在的单位、部门为责任单位、责任部门,首接责任人接到公民报案,必须高度负责,热情服务,认真询问情况,做好笔记,填写报案登记表,并发给报案人报案回执,对属本单位、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期限进行办理;对不属本单位、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报案后迅速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部 《以人为本,在公安执法中体现执法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