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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法律论文网


以往的全部历史,除原始状态外,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成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重要决议,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大局,从“五个统筹发展” 到“两个理论突破” ,政府职能转变也进入攻坚阶段。党中央明确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微观经济管理权力与地方政府经济管理权限将大大削弱;相反,政府的服务功能要强化。同时,政府的考核目标将多元化,基层政府人员将大大精简。十六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发展将呈现八大趋势:强调社会自主发展能力;精神文明建设将有全面进步;在新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国有经济发展;民营经济生存空间进一步拓展;金融改革化解金融风险;稳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维护人民基本发展权。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加入WTO对检察机关执法环境和执法观念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所有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必将极大地促进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培育。
二、价值基础
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词汇,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洛采创立价值哲学,首次将这一范畴引入哲学、人文科学之中,从此,价值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 ,用以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在前述资源背景的孵化下,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至少承载着以下三个价值基础:即法的价值模式、检察权的位阶和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1、法的价值模式
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如图1所示法的价值模式:

自 由
正 义
秩 序

图1(法的价值模式)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离开这个法的价值模式,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发展方向难以保障,因此也是其首要的价值基础。
2、检察权的位阶
关于中国当代检察权的定位问题,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二是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三是将检察权定位为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四是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检察权既非行政,亦非司法权,而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然而这种法律监督权的定位是非常模糊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监督的理论过于宽泛,容易形成社会歧义,误导非法律群体认为检察权太大,那么由谁来监督检察院?但是实际上,目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操作层面是非常有限的,这无疑使检察权陷入了一个事实上的逻辑误区。因此,又有观点认为检察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属,它和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并列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赞扬的命题,尽管还需进一步解决立法技术、实践操作等诸多问题。最终检察权的位阶如何,必将与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紧密地遥相呼应,而且深刻地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3、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也是直接关系到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重要价值基础。从检察机关的纵向组织关系来看,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可以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不同模式 。由于深刻的历史和政治原因,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组织形态上呈现相当的松散性,大陆法系则相反,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松散性体现在各级检察院相互平等、互不干扰;集中性体现在上令下从、形成一个整体。鉴于集中型检察机构在追诉犯罪方面具有更多优势,因而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出现了由分散型向集中型靠拢之势。同时,检察一体 是绝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共同遵循的原则,但是实践中还是区分为垂直领导型、双重领导型和分散型三种,尽管分散型的典型国家只有美国一个。另外,在检察一体化原则下,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以一定的独立性也是许多国家检察机关的共同性做法,尤其是强化检察官身份的独立性、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指挥和监督必需依法进行以及规定下级检察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基于这些分散在不同路径中的原因,检察人员树立怎样的现代执法观念,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三、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
(1)群体差异。如果将执法观念进行量化考察的话,我们就会发现,理论上的执法观念和实际上的执法观念不总是相一致的(如图2所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执法观念的主体差异。
粗略看来,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主体都是检察官,但是,一旦深入进去考量,我们就会发现检察官当中也是能细分为不同群体的。当一个群体的地位较高时(形成原因主要有工作经验、信息拥有量、业务判断力等等),这个群体的执法观念往往能影响和带动另一个地位较低的群体,从而在一个小环境下形成一个时期内的主流执法观念,这时地位较低的群体的执法观念相对于主流执法观念的关系则类似于边际效应 。各种小环境,以至各个时期的群体主流执法观念之间的相互碰撞、交锋,又会造成一些观念的融合、分化与重组,这种复杂的作用关系便演绎成实际的执法观念,它总是围绕着理论执法观念来运动,在检察工作规律的控制下或略高于或略低于理论值,排除个体的突变外,它基本囿限在一个社会允许的范围内。
(2)检察官的选任、考核与保障。检察官是检察机构的人格化,是具体落实国家检察权的法律工作者。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直接影响到主体是否能够树立正确的检察执法观念,原因在于对法律的正确认知需要相应的素质、知识和经验,因此,一般国家都会从国

籍、年龄、品行、素质乃至政治倾向等方面来选拨任用检察官,并且在程序上予以严格的控制。同时,在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知识废旧率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各国还非常重视一手抓检察官的培训,一手抓检察官的考核。最后,检察官的保障力度如何也直接关系到执法观念的形成,很难想象一个国家保障无力的检察官能够在实践中建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检察官的保障主要需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从哪些方面、通过什么途径来确保检察官能顺利地依法行使职权,不致受到非法因素的干扰;另一个是在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怎样去给予保护。它又至少包括职业保障、人身保障、工资待遇保障、退休及其他保障这样几个具体内容。
2、内容要素。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内容至少包括三个层次:(1)执法目的,即为什么执法;(2)执法方式,即怎样执法,主要是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3)执法结果,即执法效应和责任的承担。
(1)执法目的。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言人,检察人员的现代执法目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在我国当下,就是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和统一实施。从政治角度分析,各国由于社会阶级形态的不同,产生的执法目的也就会由此而迥异。资产阶级国家的检察执法目的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我国的检察执法目的根本上只能是执法为民。
(2)执法方式。影响检察人员执法方式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是外部因素;二是检察人员的法律信仰及其内心的公平正义观念,这是内部因素,与个体的能力素质息息相关。就外部因素来说,现行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法律论文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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