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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法律论文网


督之名就会更加相去甚远,最后真正成为“唯工具论”的产物,这种执法观念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必将不断弱化检察职能,取消检察院体制的观点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
四、服从命令与独立执法
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如果都是天使就根本用不着法律”,说明法律调整的对象首先都假定为利己主义者,这也反映出法律是一门庸俗学说。我们不想去讨论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但是人性的缺点是不可否认的 ,与其要去鼓励人们大义灭亲不如用制度去避免人们面对这种选择的悲哀,因此,必须建构一个服从命令与独立执法的平衡,使得检察人员既可以独立执法,又能保证检察一体原则的实现。这样,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实现国家侦控权力的高效运作的同时,不至于成为实现上级意志、甚至徇私舞弊的工具。在服从命令的一体化原则下,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1、指挥、监督权。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负有领导责任,这种领导责任体现在上级检察机关或者上级检察官有行使指挥和监督权以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的责任;2、事务调取权。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有权调取其指挥监督的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正在办理的事务由自己办理;3、事务转交权。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有权将其指挥监督的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正在办理的事务转交给其他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检察官承办;4、委任分管权。上级检察官可以委任下级检察官分管应由上级检察官处理的事务;5、任免、惩戒权。而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独立性一般应包括:1、检察机关相对于其他机关的独立性;2、检察官相对于检察机关和上级检察官的独立性,这又主要指强化检察官身份的独立性、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指挥和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以及规定下级检察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三方面内容。
五、打击观念与预防观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韩杼滨在2002年1月15日接受香港《紫荆》杂志专访时指出,检察机关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由此可以看出,检察人员的现代执法观念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并进的方针,只预防不打击显然不行,只打击不预防也是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敬大力同志也认为 ,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而不同于其他预防主体的预防工作更侧重于政治性、社会性、参与性和自愿性。因此,检察人员在履行打击犯罪职责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地树立起预防意识,认真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做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继而巩固和扩大检察执法的预防效果,最终实现“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目标。
当然,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工作当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比如: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预防效果评估机制难以建立、预防方法和手段有限等等。在预防效果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各个预防主体开展预防工作的积极性自然不会太高,基本停留在一种消极预防的形式上,而积极预防是有赖于职权的授予。根据《香港廉政公署条例》的规定,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可以依职权审查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和程序,防止贪污处职员于完成每项审查工作后,会将防贪建议编写在一份审查报告内,经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审批,再交予有关部门或机构执行。与此相比较而言,我国检察机关无主动预防的法律职权,这应是现实预防制度设计急需完善的地方,也是推动检察人员建立现代执法观念的重要举措。
六、刑事观念与民事观念
民商法律的调整手段不同于刑事法律,前者主要是通过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平等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冲突,具有平等性、赋权性、自愿性、等价性、同质救济性这些特点。虽然在检察工作当中,刑事法律的运用占据主要地位,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民商法律与刑事法律是整个法律工程中的两个重要支柱,两者对于检察人员建立现代执法观念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比如,民商法对于预防和处理职务犯罪就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首先,可以提供确权和管理依据。在法律上明确财产的确定归属,即,某项财产究竟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私人财产以及具体为谁所有或合法占有,这可以为判定是否发生了不合法的财产侵占、转移提供依据,也可以为事先明确财产管理责任,尤其是国有、集体财产的管理责任提供依据,由此堵住漏洞;其次,对于职务犯罪问题引起的后果,仅仅以刑事手段并不能完全解决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有必要配合使用民事救济手段。例如,在贪污、挪用公款等情形,有关单位可以同时援用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制度通过提起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刑事上的追赃)来获得充分救济;在玩忽职

守等渎职情形,单位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内部人法定责任追究制度(一种法定之债)来获得损害赔偿。
基于此,检察人员在建立现代执法观念的过程当中,必须充分运用好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法律观念,两者切不可偏颇。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涉外刑事和民事案件将大幅上升,而且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边缘界限也会由于国际法律法规的差异变得更难确定,有时还往往更多地体现在两者的交融上。所以,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到能否正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能否全面树立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度与国际公信度。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股份制将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家允许非公有经济进入到法律未加禁止的领域,民营资本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这些都将促使检察人员在建构现代执法观念时必须考虑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法律观念的综合运用,否则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以上对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论述,目的是为了求得一个完整的系统研究,并藉此构筑一个哲学思考下的法律框架,同时希望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这一宏大的问题能够具体而微。正如本文在序言中所述的一样,通过这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助于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新时代检察主题的精髓,并且从系统研究当中多维地认识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深层次问题,进而能将这一认识结果正确运用到我们的检察实践当中去。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法律论文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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