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市场调控工具还是政府创收财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研究员 陆一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2008年证券市场热议的话题,当它成为本届人大一次会议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时,有关提高、降低、维持、取消它的讨论在会场内外和媒体上下持续不断。但是,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究竟从何而来?为何而引起争议?却在众多讨论中不甚了了,有必要在此仔细追根溯源。
1.印花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在税收定义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收。
我国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就规定了:“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中,解释为:“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这说明,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凭证是一种纸质载体,即法规中所说的“书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13类税目,税率都在万分之零点三至千分之一之间(绝大多数在万分之三到万分之五之间)。
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并不十分科学。而我国却从一开始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并长期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因此就我国目前证券印花税而言,其实质是就交易行为课税,因此,应该将它归为证券交易税的范畴,或逐渐将它改革为证券交易税。
2.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由来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征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的《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是迄今为止有关证券交易印花税可以查到的最早的官方公开的行政规章。深圳开始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时,我国税法中有关印花税的法规只有1988年国务院(而非立法机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而其中并无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税目。
随着90年代初沪市和深市证券交易所的建立,证券市场日益活跃。证券市场上的经济活动必然产生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税收。其时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没有任何一个现存的税收能够覆盖这项税源,鉴于印花税于1998年恢复征收,90年代初成为一个日益成熟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上海、深圳二市对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课征,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参照香港证券市场,颁布了《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规定》。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从7月1日起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3‰,上海在深圳试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成交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1994年,我国开始进行税制改革,提出了将证券市场上的印花税改造成证券交易税独立征收的设想,并规定买卖双方各征3‰,最高可上浮1%,同时规定在证券交易税未出台之前,仍按原办法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鉴于当时条件不够成熟,《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做出“缓一步出台”的决定。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几经变更,延续到今天。
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历年变动表
调整时间 调整幅度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3.莫让证券交易印花税成为政府创收的财源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1990年为抑制股票过热而设立的,它实际上更像是证券交易税。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交易(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交易(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易,但是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市场收益逐渐成为政府业绩的财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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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1993年之前全部归沪深两市,之后三七开,大头留地方。关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就证券印花税分成比例的安排,并无正式的文件和法规,中央政府只是默认了地方政府收取这个税目来医治市场的过热行为;又因为当时的成交额很小、所产生的税额绝对值也很小,所以中央政府也就同时默认了地方政府所收的税额滞留地方。直到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前后,证券市场成交量大增、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额征收前景大好,中央政府才开始和地方政府商议印花税的分成比例。但在一开始仍出于尊重地方政府对证券市场初期发展的努力和保护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所以1993年-1996年的分成比例是地方政府70%、中央政府30%。正是出于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认识和权衡,地方政府充分运用行政权力,深入参与了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最初阶段。直到1997年中央政府对证券市场管制方式出现了根本转变,印花税的分配比例也随之颠倒了过来,199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
历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及占中央财政收入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
注1.1993年之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至今没有官方统计,根据作者收集的数据推算。
注2.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达2005亿元;另据新华网2007年12月29日电,国务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2007年中央财政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中预计,2007年中央财政总收入可完成28432亿元。
由上所述可见,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实质其实就是证券交易税,它的由来带有了30年来计划经济体制因素与市场经济体制因素二元并存格局下的经济转型过程的浓厚色彩,从一开始就没有立法机构的准许和授权,仅凭政府行政部门的政令而套用不同税种的法规执行,并凭由政府部门对市场冷热的主观判断而随意变动税率的高低。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壮大,中央政府逐渐加重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统一管理和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市场收益的关注,在和地方政府的博弈中,逐步改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和地方政府的分成比例,使之成为中央政府财政税收收入的重要部分。
2007年5月30日子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突然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1‰上调至3‰,使得当年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大幅增长,全年完成2005亿元,甚至几乎与前16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总额(逾2300亿元)持平,超过了当年内地上市公司分红总额。
据财政部2008年3月5日公布的数据,2007年,中国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亿元,增长逾32%。其中,税收收入45613亿元,在这中间增长最快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2005亿元,是上年的10.2倍;增收1826亿元,是上年的11倍。
这一切,应该是当前讨论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的背景和前提……
不过,当财政部长谢旭人3月6日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避开正面回答而表示:“注意到网上关于印花税的讨论,将认真研究印花税调整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却已经在前一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安排内(证券交易) 印花税为1945.15亿元,与2007年持平。
2008年的证券市场是熊是牛?交易量是高是低?股票发行量是多是少?投资者是大量入市还是快速逃离?当这一切和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直接相关的诸多问题都无人可以准确预计的情况下,财政部却已经理直气壮地列出相当精确地数据、将几乎和2007年总额2005亿元相当的1945亿元印花税收入编制进2008年的中央财政收入预算中,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
这不是就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政府行政机构究竟在想什么、做什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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