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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作者/梁治平


据这一条的规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如果因此所得利润超出法定最高限度,则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不过,可能部分地因为这一规定行文上的问题,实践中复利的作法往往被视为违法。有关案例,参见"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辑,页75-7。民间规避这一"法律"的办法,主要是频繁地更换借据。(邓英淘等)此外,民间还有一些其他办法来对付规定利率上限的法律,比如多写借据金额或者实际少付借款(所谓"过手利")。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曾明文规定,出借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算"。(〈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有关案例,参见"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辑,页75-81。可以顺便指出的是,复利和过手利等也都属于传统的借贷惯习。
[4]这显然是一个极端的案例,但并不是唯一的案例。1996年11月,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标会"("干冲会")案涉及会众万余人,资金10多亿元人民币。9名会首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附加刑。(《人民法院报》1996,12,7,第二版)问题是,正式法律所欲禁绝的并不只是这种规模巨大的标会,而是所有民间标会。惯常归于标会的危害主要有: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暴利;诱发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容易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安定;纠纷不易处理。(汤国生,钱宏祥,1997;徐建华,1996)
[5]根据另一份材料提供的数据,高峰期全县约有二亿元资金流入"抬会",引起农村储蓄总额下降39.6%,银行存款在不到两个小时内就被取在数千万元,使得全县1/4的信用社处于关闭或半关闭状态。(邓英淘等)由于民间集资和其他民间信用形式并存而令当地正规金融机构面临储蓄额大幅度下降窘境的情形所在多有,也时常见于报道。
[6]这是一个有典型意义的表述。在近年由"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编写的一部高级法官培训教材里面,关于民间"抬会"案件的定性问题有一与本案非常接近的案例,其中的分析和结论亦与本案相同。(《疑难案例评析》,1992:50-2)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投机倒把"是一个可疑的罪名,因为它缺乏确定的内涵,可以被加于任何官方所不喜欢的商业活动上面。这一点,从这个罪名在"改革"前后以及改革后不同时期的适用上可以清楚地见出。
[7]比如在1993年时,温州地区的这类组织共有88家,其中由市体改委审批的有75家,农委审批的有11家。1980年代出现的"钱庄"也有的曾经得到当地政府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张军,未刊稿)大体上说,在对待农村非正规信贷部门的问题上,正规金融部门尤其是银行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态度不尽相同。
[8]各地政府对家族复兴现象反应不尽相同,不过,从意识形态的方面看,官方的基本立场仍然是把家族组织归于落后的封建势力。这一点在官方控制的报刊上有充分的反映。比如1989年8月8日《福建日报》的一篇署名文章"封建势力在农村抬头"就历数家族的种种弊害,视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对立物。1996年第18期《民主与法制》上刊载的特稿,"向封建迷信举起利剑",则把农村建寺修庙求神问卜一类现象统统归入封建迷信,主张坚决禁绝之。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篇文章的作者把"正当的宗教文化"与"非佛非道、似鬼似妖、不三不四、不伦不类"的信仰区分开来,从而表明了一种典型现代的但也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关于这种宗教的西方中心主义,参见杜瑞乐,1995,页137-47;李亦园,1996:273-5。
[9]事实上,家族的复兴往往从官方倡导的"弘扬传统文化"或者"精神文明建设"

活动当中借取资源,以加强其合法性。如有家谱中的"家训精华"谓:"把忠心献给国家,把孝心献给父母,把爱心献给家人和大众,……"。(梁洪生,1995:40)有的族谱破除了女性不上谱的旧例;还有的族谱把婚姻法的规定和国家优生优育政策吸收进来。(钱杭,1993:155;王沪宁,1991:575)更重要的是,家族传统的自治职能已经大为退化,而一些地方的家族在复兴过程中也有意识地避免与国家发生冲突。(钱杭,1994:87-8)
[10]"摔盆"、"打幡"原系民间出殡时长子承担的角色,在死者无子嗣的情况下,转为应继者担当。据考,这种习俗至少在清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行,(梁治平,1996:80-1)而且至今犹存。因此,在一本根据实例编写的调解手册中,有一条专门讲到对因"打幡"、"摔盆"而要求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如何调处的问题。(刘志涛,1990:337-8)
[11]承嗣是宗法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承嗣的目的在于承宗,即使没有子嗣的宗支不至灭绝。因此很自然,随着家族组织和宗法制度被宣布为"封建的"和"反动的",承嗣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尽管如此,民间的立嗣习惯并未根绝,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在60年代的一份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以因封建宗法关系所立"嗣书"而主张继承者不予承认。(1964,9,16)有关案例及评论意见可以参见"杜彩琴诉杜建武"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二辑)页58-61,关于同一案件更详尽的报告,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506-9);"柯愈月诉柯愈纪房屋继承纠纷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483-5。最近的事例是1996年发生在山东省嘉祥县的一起讼案:马某膝下无子,惟有一养女已出嫁,因将一族人立为继嗣孙,立有"继单"一份,内中写明:马某膝下无子,为承祖礼、衍后代,特立某为继嗣孙,一切房产财物尽为某所有,马某身后事亦全部由某办理。后,马某去世,其已出嫁之养女与继嗣孙某为遗产事发生纠纷而诉之于法院。法院认为,马某所立"继单"及继嗣孙某在为马某出殡时"摔盆打幡"之行为皆系封建旧俗,法律不予认可;马某养女系合法继承人,得继承马某遗产。(《人民法院报》1996,12,5,第二版)
[12]有关案例可以参考上引"杜彩琴诉杜建武"案;"女儿也有继承权,四妹诉胞兄胜诉",载《人民法院报》1996,10,5,第2版;"姬晓艳、姬晓玲诉车家沟村委会"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728-32;"张珠钦等诉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页1285-7;"(改嫁)媳妇依法获继承",载《人民法院报》1996,4,20,第2版。
[13]有关案例可以参见:"徐华平、王大宝诉灌南县汤沟镇沟东村村民委员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十辑)页66-7;"苏桂枝等诉常德市武陵区德山乡莲池村及第三村民小组"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页950-3。
[14]据《农民日报》1993年8月30日的一篇报道("从售粮大户到流浪汉"),湖北某地农民熊某夫妇因土地承包问题与发包方发生冲突,熊某诉诸法院,法院裁定承包合同有效,但是乡民拒不服从,并且连续抢割承包土地内的稻谷,以至法院最终只好以"农民对立情绪大,原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等因而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尽管如此,熊某夫妇仍因与同村村民关系恶化,难以在当地立足而出走。在传统小型社区的背景下,国家法律介入所产生的效果,与在都市背景下有很大的不同。(苏力,1996:23-37)
[15]有材料表明,在山东淄博法院1996年审理的二百余件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案件最多,占总数的83%以上。(张思文,1996)这种情况应当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16]这种违反程序规则的作法恰好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可和赞许。这一点,我们从有关报道所用的标题--"人间自有公道在"--中也可以清楚地见出。这里还可以顺便指出,在这一类问题上,法律实践与普通民众对法律的期待往往比较接近。
[17]在与赡养有关的继承问题上,我们也能看到同样的矛盾。在浙江农村一件儿媳要求继承已故儿子遗产的诉讼当中,法院把一个在分配家产的同时要求儿子日

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作者/梁治平(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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