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
。对被告人是否从重处罚,如果出现“疑”处(主要是证据问题),即某一从重处罚情节的大部分条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但其中的某一条件缺乏必要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从重处罚情节”成立。如张某于1992年9月18日教唆王某犯罪,而王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74年9月24日,其户口本上出生日期是1974年9月14日。按前者,王某未满18周岁,按后者,已满18周岁。王某的父母早已死亡,原承办身份证的人也记不清是如何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其他任何关于王某出生年龄的证据,经多方调查,确已无法取得。因此,对王某是否已满18周岁,均无相当确切的证据证明。此种情况,不能简单地以身份证上的日期来确定。笔者认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张某、王某给予不同的情节认定:即就被告人张某来说,认定其教唆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按一般教唆处理,而不依《刑法》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被告人王某来说,认定其不满18周岁,并适用《刑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这种处理办法,从表面上看,就同一情节在同一案件的同一判决书上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现象。但笔者认为,这正是贯彻“存疑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必然、合理的结果。
收稿日期:2000-07-10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2] 张文,等.刑事责任要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 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4] 伍柳村,左振声.民愤能否作为量刑的依据〔J〕.法学研究,1989,(4).
[5] 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7] 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 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
[9] 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10] 杨开湘.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A〕.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1]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12] 蒋莺.新旧刑法关于主犯处罚原则之比较〔J〕.法学,1997(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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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0-07-10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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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蒋莺.新旧刑法关于主犯处罚原则之比较〔J〕.法学,1997(6):44-45.
《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第4页)》